精品96基立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期)XXXX1015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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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邦创新资本山东新基立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期)精品96基立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期)XXXX1015V1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编号:TIC2013 02501号资产委托人编号:TIC2013 02501001 号资产管理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处分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但不保证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及本金不受损失。资产委托人投资本计划存在投资风险。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的损失,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德邦创新资本山东新基立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期)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目 录第 1

2、 条前言1第 2 条释义2第 3 条声明与承诺5第 4 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第 5 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7第 6 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9第 7 条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购、退出、转让和非交易过户10第 8 条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0第 9 条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14第 10 条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5第 11 条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9第 12 条委托财产19第 13 条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1第 14 条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第 15 条越权交易24第 16 条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4第 17 条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26第 18 条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28第 19 条报告义务

3、31第 20 条风险揭示与承担32第 21 条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4第 22 条违约责任36第 23 条争议的处理37第 24 条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8第 25 条其他事项3841第 1 条 前言1.1 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目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订立德邦创新资本山东新基立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期)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系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保证资产管理计划合法、合规以及有效地运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2 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4、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为“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3 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以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1.4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备案1.4.1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为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1.4.2 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

5、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或通过符合监管规定的交易平台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的当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亦不得享有、行使资产管理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但该资产委托人于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发生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义务或损害其他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第三方权益、权利的情况,该资产委托人应当继续承担其违约、赔偿等责任,退出资产管理计划、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免除其应当履行、承担的义务、责任。1.4.3 本合同草案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备案不应视为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6、,也不应视为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无风险。第 2 条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应当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1.22.1 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订立的编号为【TIC2013 02501号】的德邦创新资本山东新基立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期)资产管理合同、全部附件以及对其作出的任何有效的书面修订或补充。2.2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2.3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德邦创新资本

7、有限责任公司。2.4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 注册登记机构:指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2.6 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本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为实现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对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特定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并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即德邦创新资本山东新基立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期)。2.7 认购资金:自资产管理合同订立之日起,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为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向资金募集专户支付的资金。2.8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经资产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且进入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资金账户,

8、由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认购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中或/且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一切收入及其损益的总和。2.9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计划收益:指因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且在其他情况下取得与委托财产有关的一切收入、收益、权利、利益在扣减、扣除依照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该委托财产承担的税收、成本和费用后的结余收益,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按照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向其分配、支付收益。2.10 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总值、委托财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9、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委托财产的价值总和。2.11 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净值、委托财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总值减去委托财产所负债务后的价值。2.12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份额净值:指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净值除以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资产净值。2.13 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估值、委托财产估值:指评估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产净值的过程。2.14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计划份额:指计划资产委托人投资收益的计量单位

10、,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将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划分为等额的计划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2.15 投资说明书:指德邦创新资本山东新基立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期)投资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的补充、修订。2.1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涉及银行业务应以银行工作日为准。2.17 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募集专户、资金募集专户:资产管理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于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用于归集、存放认购方、投资者、客户交付的认购资金以及进行销售结算的专门账户。2.18 委托财产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

11、划项下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2.19 委托人指定账户:指认购方、投资者、资产委托人用以支付认购资金和接受资产管理人按约分配、支付、清偿计划收益、委托财产的银行账户。2.20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但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2.21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的行为。2.22 开放日:指申购方、投资者、资产委托人于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起,在资管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本合同约定另行向资产管理人申请购买资管计划份额,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

12、费用),但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2.23 申购: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于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申请购买德邦创新资本山东新基立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期)项下另行发行的资管计划份额,但本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申购。2.24 退出: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内将其持有的本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但本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退出。2.25 违约退出:指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起,资产委托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非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但本计划运作期间资产委托人无权提出违约

13、退出,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资产委托人提出违约退出的请求。2.26 当期:指资管计划期间为确定某一段时间段而设定的概念;如每个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支付日之间的当期,系指前一个支付日(含)至下一个支付日(不含)的期间;但该第一个当期为资管计划成立日(含)至第一个资管计划收益支付日(不含)的时间段;最后一个当期为资管计划终止日(不含)至该日前最近一个支付日(含)的时间段。2.27 元:指人民币元。2.2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29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2.30 税收: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

14、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2.31 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且本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2.32 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申购、退出等业务的机构。2.33 借款人、债务人:指山东新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基立房产”),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项目实施主体及用款方。2.34 抵押人:指山东新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借款人、债务人与资产管理人之间签订的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资产管理人债权的实现以及发生实现抵押权情况时,

15、提供抵押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债务人及其股东、关联方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单位)。2.35 保证人:指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基立集团”)、潍坊新基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新基立”)、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军安”)、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栋先生,为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借款人、债务人与资产管理人之间签订的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资产管理人债权的实现以及发生实现抵押权情况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债务人及其股东、关联方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单位)。2.36 出质人:指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边栋奎及其配偶王峰,为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借款人、债务人以及新基立集团与资产管理人或/且委托贷款银行之间签订的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资产管理人或/且委托贷款银行的债权等权利的实现以及发生实现质权情况时指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借款人、债务人与资产管理人之间签订的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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