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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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第 一 章 规 划 设 计 要 求第 一 条 建 筑 层 数 分 为 低 层 、多 层 、中 高 层 、高 层 ;低 层 居住 建 筑 为 一 层 至 三 层 ;多 层 居 住 建 筑 为 四 层 至 六 层 ;中 高 层 居 住建 筑 为 七 层 至 九 层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为 十 层 及 以 上 。根 据 大 连 市 地 区 特 点 及 房 地 产 市 场 情 况 ,多 层 居 住 建 筑 不 应超 过 五 层 ;为 便 于 规 划 控 制 ,将 中 高 层 及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中 七 至 十一 层 并 称 为 小 高 层 。第 二 条

2、 居 住 小 区 建 筑 密 度 控 制 指 标 应 按 表 1 的 规 定 执 行 。特 殊 项 目 依 据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方 案 ,按 表 1 规 定 可 适当 进 行 调 整 。表 1用 地 分 类面积 低 层 区 多 层 区中 高 层 、高 层区密 度 小 于 15% 20%-25% 15%-20%大 于等 于3 公顷绿 地率 大 于 50% 30%-40% 大 于 40%密 度 15%-18% 20%-28% 大 于 20%小 于3 公顷 绿 地率 大 于 45% 大 于 30% 30%-40%注 : 混 合 区 取 两 者 的 指 标 的 上 、 下

3、限 定 值 作 为 控 制 指 标 的 上 、 下 限 定 值 。第 三 条 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 2 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日照、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建筑退线应同时满足城市绿线控制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2规模超过 3 万平方米,高度超过 80 米以上的大型公建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确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 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 车 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

4、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0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 30 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 15 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 5 米,高(中高)层建筑不得小于 8 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对于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及规范的要求。表 2(单位:米)居住 公建多(低)层 高 (中高)层 多(低)层 高层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

5、(大于等于 40 米)8-10 10-20 8-15 15-20城市主次干路(小于 40米)、支路(大于 20 米)5 8-10 5-10 10-15城市支路(小于等于20 米)3-5 5 5 5第 四 条 建 筑 用 地 面 积 小 于 下 列 规 定 面 积 的 , 不 应 单 独 建 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 500 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 1000 平方米;(三)高(中高)层居住建筑为 2000 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为 3000 平方米。建筑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3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6、(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特殊情况(如危房、洼地、棚户区改造和城市规划需要等),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 五 条 原 有 建 筑 的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已 超 出 规 定 值 的 ,不应 在 原 有 建 筑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扩 建 、加 层 。第 六 条 居 住 建 筑 阳 台 及 突 出 墙 面 的 楼 梯 间 部 分 累 计 总长 度 不 超 过 同 一 建 筑 外 墙 总 长 度 1/2 的 (含 1/2),其 最 小 间

7、距 仍 以 建 筑 外 墙 计 算 ;超 过 1/2 的 ,应 以 阳 台 及 楼 梯 间 的 外缘 计 算 建 筑 间 距 。新 建 建 筑 应 避 免 对 原 有 居 住 建 筑 造 成 视 线 干 扰 ,有 效 保 障 私密 性 ,窗 对 窗 、窗 对 阳 台 防 视 线 干 扰 最 小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8 米 。第 二 章 建 筑 设 计 要 求第 七条 公 共 建 筑 可 设 坡 屋 顶 ,新 建 多 、低 层 住 宅 宜 采 用 坡屋 顶 屋 面 ,但 不 得 对 其 周 边 建 筑 形 成 日 照 遮 挡 。屋 面 坡 度 应 控制 在 25-28 度 内 (特 殊 造

8、 型 除 外 ),起 坡 点 距 坡 顶 层 楼 板 垂 直 高度 不 应 大 于 0.60 米 。居 住 建 筑 坡 顶 层 如 果 作 为 阁 楼 使 用 ,则 单 元 内 公 共 楼 梯 不 得通 入 阁 楼 层 ,顶 层 住 宅 可 设 室 内 跃 层 楼 梯 方 便 使 用 ;利 用 坡 屋 顶 内 空 间 时 ,顶 板 下 表 面 与 楼 面 的 净 高 低 于 1.20米 的 空 间 不 计 算 使 用 面 积 ;净 高 在 1。202。10 米 的 空 间 按 1/2计 算 使 用 面 积 ;净 高 超 过 2.10 米 的 空 间 全 部 计 入 使 用 面 积 。第 八 条

9、 平 屋 顶 建 筑 如 确 因 建 筑 外 立 面 形 式 及 城 市 景 观 设计 需 要 ,需 在 建 筑 有 效 层 数 以 上 设 置 封 闭 的 建 筑 空 间 ,则 此 建 筑空 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不 得 大 于 顶 层 建 筑 面 积 的 1/4,并 应 作 为 辅 助房 间 使 用 。如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得 与 公 共 楼 梯 间 连 通 。其 层 高 大 于2.20 米 部 分 应 按 规 定 计 入 总 建 筑 面 积 。第 九 条 局 部 突 出 屋 面 的 楼 梯 间 、电 梯 机 房 、水 箱 间 、烟 囱等 ,在 城 市 一 般 建 设 地 区

10、 可 不 计 入 建 筑 控 制 高 度 及 层 数 ,但 突 出部 分 的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不 得 大 于 顶 层 建 筑 面 积 的 1/4,且 应 符 合大 连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当 建 筑 地 处 国 家 或 大 连 市4公 布 的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和 风 景 名 胜 区 以 及 航 空港 、电 台 、电 信 、微 波 通 讯 、气 象 台 、卫 星 地 面 站 、军 事 要 塞 工 程等 周 围 有 净 空 要 求 的 控 制 区 时 ,上 述 突 出 部 分 应 计 入 建 筑 控 制高 度 及 建 筑

11、层 数 。坡 地 建 筑 的 建 筑 层 数 ,按 建 筑 物 朝 向 城 市 主 要 道 路 或 城 市 主要 景 观 方 向 的 外 立 面 露 出 地 面 以 上 部 分 的 实 际 层 数 计 算 ,计 算方 法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不 计 入 建 筑 地 面 以 上 有 效 层 数 。其 中 ,地下 室 是 指 房 间 地 平 面 低 于 室 外 地 平 面 的 高 度 超 过 该 房 间 净 高1/2 者 。半 地 下 室 是 指 房 间 地 平 面 低 于 室 外 地 平 面 的 高 度 超 过 该房 间 净 高 1/3,且 不 超

12、 过 1/2 者 。地 下 室 楼 顶 板 的 建 筑 标 高 均 不得 超 过 其 对 应 的 室 外 地 平 计 算 点 高 度 1.5 米 以 上 。在 坡 地 建 筑 中 ,建 筑 地 下 层 部 分 任 何 一 侧 露 出 室 外 地 面 超 过 1.5 米 的 ,应 按 半 地下 室 计 算 层 数 。第 十 条 多 、高 (中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的 层 高 宜 为 3.0 米 ,不 应高 于 3.6 米 ;公 共 建 筑 的 层 高 可 依 据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的 方案 具 体 确 定 ,一 般 不 应 超 过 5.4 米 ;卧 室 、起 居 室

13、(厅 )的 室 内 净高 不 应 低 于 2.40 米 ,局 部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2.10 米 ,且 其 面 积 不 应大 于 室 内 使 用 面 积 的 1/3;利 用 坡 屋 顶 内 空 间 作 卧 室 、起 居 室 (厅 )时 ,其 1/2 面 积 的 室 内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2.10 米 ;厨 房 、卫 生 间 的 室内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2.20 米 。住 宅 设 计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应 按 照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 GB 50096-1999) 要 求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建 筑 风 格 应 与 城 市 环 境 相 协 调 ,力 求 体 现

14、 城 市 文脉 与 地 方 特 色 ,并 具 有 时 代 特 点 。城 市 中 心 区 、非 中 心 区 的 重 要 地 段 以 及 对 城 市 景 观 有 较 大 影响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对 外 立 面 色 彩 及 饰 面 材 料 的 组 织 方 案 进 行 论证 。外 墙 应 采 用 优 质 面 砖 、石 材 、金 属 墙 板 等 耐 污 染 性 好 、耐 久性 强 的 饰 面 材 料 ,并 应 保 证 施 工 质 量 。不 应 采 用 涂 料 作 外 饰 面 材料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采 用 涂 料 作 外 饰 面 材 料 的 ,须 经 规 划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审 查

15、 同 意 。禁 止 采 用 仿 石 喷 涂 等 耐 污 染 性 差 的 外 饰 面 材 料 。外 墙 乳 胶 漆宜 采 用 水 性 材 料 ,并 应 每 三 年 粉 刷 、养 护 一 次 。第 三 章 本 规 定 技 术 用 词 含 义 和 其 它 要 求第 十 二 条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5总 建 筑 面 积容 积 率 = 建 筑 用 地 面 积 核 定 总 建 筑 面 积核 定 容 积 率 = 建 筑 用 地 面 积 其 中 :(一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建 筑 用 地 范 围 内 建 筑 物 地 上 及 地 下 、半地 下 建 筑 面 积 的 总

16、 和 。(二 )核 定 总 建 筑 面 积 是 指 建 筑 用 地 范 围 内 依 据 有 关 政 策 规定 扣 除 不 参 与 容 积 率 平 衡 的 建 筑 面 积 后 所 得 的 面 积 数 。(三)建筑用地面积为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如建筑用地面积内含有代征城市道路用地、代征城市绿化带用地或其他不可建用地时, 应预以扣除,以可规划用地面积作为建筑用地面积,计算各项技术指标。第 十 三 条 为 鼓 励 建 设 单 位 在 住 宅 开 发 建 设 中 有 效 利 用 地 下空 间 和 利 用 地 形 高 差 合 理 配 置 停 车 库 及 配 套 公 建 ,依 据 大 连 市有 关 政 策 ,对 于 超 出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规 定 指 标 以 外 增 设 的 地 下 (半地 下 )停 车 库 ,其 建 筑 面 积 不 参 于 该 地 块 核 定 容 积 率 的 计 算 ;对于 超 出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规 定 指 标 以 外 增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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