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复习提纲(完整版)wor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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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 山 有 路国籍取得的方式及其我国的混合主义原则。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因为出生而自然取得的国籍,二是因为加入一国而取得该国国籍,对于因出生而取得的国际,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项原则:1.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及其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而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2.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问父母属于何种国籍;3.混合主义原则,即将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结合起来确定子女的国籍。我国国籍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混合方式取得。即:父母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

2、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申诉和控告制度的异同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1

3、申诉和控告的对象不同。申诉所针对的是公务员的人事处理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控告所针对的则是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2.申诉人和控告人自身的情况不同。申诉人自身涉嫌违法违纪,需要受到人事处理,但个人认为处理是不公正或有误。控告人一般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被侵害了。3申诉和控告对象不同。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4. 申诉和控告被受理后的处理不同。申诉被受理后,有关机关一般只作书面审理和处理决定。控告被有关机关受理

4、后,有关机关则要立案调查,并区别违法侵权行为的不同情节予以处理。对违法不犯罪的行为人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犯罪需判刑的行为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制裁。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5、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我国职务分类制度1.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三个特征:纯技术性,不

6、可替代性,技术权威性2.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特点:纯粹的执行性,现场强制性3. 综合管理类职位则是指机关中除了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之外的旅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4. 此外,职务分类还包括检察官和法官。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的任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行政职务。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

7、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还有一部分公务员职务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任命的,而且决定任命与会议选举一样,也是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这部分职务也具有选任的性质。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聘任制即采用

8、合同方式招聘有关人员的制度。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主要包括下列两方面职位: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2.辅助性职位。这部分事务性强的辅助性职位,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如普通文秘、书记员等方面的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派出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9、。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派出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级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国家行政机关通常对派出机构实施积极的领导、协助和监督。派出机构的权力由派出它的国家行政机关授予。派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命令时,派出它的机关将全部和部分撤销所授权力。派出机构的重大决定必须经过派出它的机关认可。派出机构必须按照派出它的

10、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业务。派出机构可以在不改变派出它的机关规定原则的条件下,灵活处理有关事宜,但事后必须向派出它的机关报告。派出机构的人事和经费由派出它的机关掌管。派出机关 vs. 派出机构1. 职能不一样(综合和专业)2.主体资格(行为主体、责任主体)派出机关一般都具有主体资格,派出机构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具有主体资格(具有主体资格: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

11、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德国关于服从上级命令的规定:长官所作指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具有服从义务:(1)公务员本人或其长官不具有地域管辖与事物管辖之权限;(2)长官指令的下达不符合职权行使方式;(3)长官下达指令是为了职务之外的目的;(4)长官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显示对执行指令的负责态度;(5)命令构成明显违法。在其他情况下,公务员如果对长官指令的合法性有怀疑,应立即向其直接上级长官报告,如果直接上级长官仍然坚持原意而公务员仍有意见,公务

12、员应向更上一级机关报告,如该更上一级长官确认指令合法时,除非服从该命令将构成刑罚或秩序罚制裁的行为,并为公务员所能认识,或损害人性尊严,公务员应立即执行,并得因此而免除其责任,一切责任由作出确认之长官负担。公务员有权要求长官就其确认以书面形式作出。公务员的条件以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给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上诉三个条件的为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下列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 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 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 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 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

13、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 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列入公务员的范围:1. 上述所列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各级委员会,民主党派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如果不驻会,并不使用行政编制,则不列入公务员范围2.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整体上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按其所在部门和单位的人事制度管理3. 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如研究所,信息中心等的工作人员,他们使用事业编制,不列入公务员范围4. 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执行行政职务,其工作属于后勤服务性质,公务员管理办法对他们不适用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机关后勤工作将逐步社会化,工勤人员逐步从机关剥离出去,因此他们也不列入公务员范围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异同公务员法

14、既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又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的纪律与公务员的身份及职务密切相关,是公务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公务员如果违反了纪律的规定,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分别是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的规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区别表现在:(1)二者强调的内

15、容不同。首先,公务员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的公务员“必须为”的要求,公务员对于这些要求必须圆满做到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而公务员的纪律则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是从消极的、否定性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的约束;前者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而后者更多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其次,公务员的义务由于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的规范,因此,其具体内容必然比较抽象与概括;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因此,其内容必然比较具体,以便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2)与公务员权利的关系不同。公务员的义务是相对于公务员的权利而言的,没有

16、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都是相对而言的,享受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了义务,公务员才能享受其权利。而公务员纪律则没有这层与公务员权利的对应性。交流制度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活动和制度。在实行文官制度的许多国家里,公务员的交流都被当做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而加以利用,确保全面熟悉情况,以保证晋升以后能顺利地领导新部门的工作。公务员交流制度的特征1. 公务员甲流的法定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2. 交流是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活动的手段。3. 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两大方面,一是工作需要,二是照顾公务员个人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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