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企业与公司法学200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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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与公司法学200案例1、甘肃省第一个由混合资本构成的工业集团-甘肃大地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月27日上午在兰州成立。近年来,大量的中小轮胎生产企业投入市场竞争,给甘肃省国有轮胎橡胶行业的“龙头老大”甘肃省轮胎厂带来压力。从1994年起,该厂使陷入连年亏损的境地。为了尽快摆脱困境,甘肃省轮胎厂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与民营企业海口友华物业发展公司、甘肃建禾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金城橡胶厂及甘肃省轮胎厂所属防水材料厂共同发起,组织建以国有资本为主导的、混合经济成份的大型轮胎、橡胶企业集团公司。公司总资产2亿元,注册资本4200万元人民币。请分析:(1)上述组建集团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

2、为?说明理由。(2)试述其法定程序。 2、某五金工具厂原有产品销路不畅,亏损严重。1988年8月,看到市场上电冰箱热销,于是决定转产生产电冰箱。由于没有自有资金,遂通过特殊关系向银行借款30万元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借用某单位礼堂作为生产场所,在无技术的情况下,生产电冰箱,后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请:(1)试述企业登记的法律意义。(2)从企业法的角度试分析工商局的行为。3、 1994年8月26日,市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合并包括青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部分企业,授权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伊利乳业集团。内蒙古青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利实业有限公司一样,同

3、为大型国有乳业公司,1994年经过改革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效益一直不错,所以这次合并遭到了该公司的极力反对。请:(1)试述国有的程序. (2)分析本案中企业合并适用的具体法律.4、建于1968年的青岛汽车厂,拥有1.9亿元固定资产,但由于技术装备落后,资金困难,多年来汽车的产量一直到2000至3000上徘徊不前,经济效益很不理想,有的年头还出现亏损,成立于50年代的青岛拖拉机总厂,也由于同样的原因而成为青岛市的“包袱”。5、某地区为开发当地丰富的农业资源,充分利用农作物秸杆,设立了一个中型造纸厂,由于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最终被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解散。请结合上述两例:(1)试述企业市场准入

4、的法律意义。(2)试述企业市场退出的形式及其程序。6、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

5、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请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的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7、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

6、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是否成立?

7、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8、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饭店,生意兴隆。另有某渔场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饭店经常从某渔场进货,于是李某与某渔场协商入伙,某渔场告之李某渔场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5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渔场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入伙。李某与渔场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某渔场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饭馆供应各类活鱼。李某入伙后三个月,某渔场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某渔场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某渔场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银行

8、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1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渔场履行出资义务,某渔场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饭馆告知该决定。李某对该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李某想赖帐,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鲜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在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的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但对某渔场甲乙丙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找这三个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的 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子无赖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

9、法院,请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 万元的贷款等。请问:(1) 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请具体说明。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为什么?(2) 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为什么?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决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3) 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饭馆?为什么?(4) 李某儿子对甲乙丙的起诉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某渔场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9、王某决定出资办一个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

10、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与2000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过王某的同意。2000年8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一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进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2000年12月,吴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住房,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吴某以好味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吴某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法院处分抵押权时,遭到王某的拒绝,于是银行以吴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此外,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其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直

11、到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2001年9月,好味企业发现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请问:(1) 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有哪些?请予以改正。(2) 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吴某将好味企业的财产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4)吴某从某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是否合法?为什么?(5)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10、刘甲与A,B两人欲合伙开一小书店,3个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刘甲于是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

12、刘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赢余分配。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与赢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两年后,刘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抽回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某日,刘甲外出,刘乙找到另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碍于刘甲与刘乙的关系,两合伙人即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1.2万元现金交给刘乙。刘甲得知后十分不满,待刘乙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刘乙该合伙已亏损2.4万元(有帐可查),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 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

13、责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2) 刘乙出资并参加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3) 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11、我国是否存在隐名合伙 郭某隐名合伙案1997年3月,郝某、郭某等五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1)五人合伙开办“某市新型特种齿轮厂”,合同期限为3年,即自1997年7月至2000年7月。(2)郝某以劳务出资;郭某以自有房屋的所有权出资;其他三人以现金出资。(3)郭某提出自己只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合伙人同意郭某的要求。(4)郝某负责合伙企业的管理。由于郝某经营有方,合伙企业自开业以来盈利颇丰。自1998年以后,郝某拖欠郭某的分红达2

14、 万元。郭某遂要求郝某支付分红款,郝某以郭某未参与合伙经营为由否认郭某为合伙人。郭某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合伙人资格,并要求郝某支付其分红款2 万元。 本案主要涉及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等法律问题。 分析: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属于普通合伙,即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类合伙的特征就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过,实践中的很多情况是合伙人仅提供出资(包括劳务)并且参与盈余分配,但是不参与合伙经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

15、意见第46条对合伙企业法第2条做出了扩大解释。该意见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的,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在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郭某只出资,不参与经营。如果按照合伙企业法的严格规定,郭某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但是按照意见所作的扩大解释,郭某可以成为合伙人。 意见承认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的出资人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因此与隐名合伙有些类似。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隐名合伙。但是事实上,我国尚未承认隐名合伙。为了明确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在此仅对隐名合伙作一介绍。 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人约定一方对

16、他方所经营的合伙事业提供资金,分享利润并承担损失的合同。其中出资人被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人被称为出名营业人。隐名合伙的特征为:(1)隐名合伙人负有出资义务,并且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仅以财产为限,而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2)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出名营业人负经营合伙企业的义务;(3)隐名合伙人将作为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给出名合伙人;(4)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出名营业人以出资财产以及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依据隐名合伙的上述特征进行判断,意见所规定的并不是隐名合伙。意见第46条所规定的合伙包括两种形式:(1)公民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且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2)公民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是约定参与盈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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