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配方奶粉企业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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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婴儿配方奶粉企业产品标准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规定编写。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订,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的依据。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与Q/(QB)E33 1-2003相比,主要差异为:规范性引用文件按国家新发布的标准和规定作相应的修改;修改了部分理化、卫生指标;增加了附录。本标准实施后,Q/(QB)E33 1-2003同时废止。本标准由XXX有限公司法规事务部提出。本标准由XXX有限

2、公司法规事务部起草。本标准由XXX有限公司法规事务部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QB)E33 11995,Q/(QB)E33 11997,Q/(QB)E33 11999,Q/(QB)E33 12000,Q/(QB)E33 12003;Q/(QB)E33 72000;Q/(QB)E33 91999,Q/(QB)E33 92000。 婴儿配方奶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婴儿配方奶粉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牛乳或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它辅料,经加工制成的供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奶

3、粉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1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4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l与Bl的测定GB/T 5009.93-2003

4、食品中硒的测定GB/T 5413(所有部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通用检验方法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767-1997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婴儿是指年龄不超过12个月的小孩。4 产品分类产品按配方不同分有:安婴儿婴儿配方奶粉、安婴儿A婴儿配方奶粉及爱力大1婴儿配方奶粉三种产品。5 要求5.1 原料及包装材

5、料要求产品所用原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5.2 感官指标产品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香味,无其它异味颜色呈均匀一致的淡黄色组织状态干燥粉末,无外来异物冲剂外观乳白色溶液,溶解后无团块,不分层冲剂口感具有本产品特有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注1:冲剂指用29g安婴儿,或29g安婴儿A,或31.3g爱力大1加200ml 40温水冲调成的溶液。5.3 理化指标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每100 g)安婴儿婴儿配方奶粉安婴儿A婴儿配方奶粉爱力大1婴儿配方奶粉冲剂pH值6.2-7.5热量,kJ (kcal) 192

6、5 (460)脂肪,g 20.0蛋白质,g10.0-20.0亚油酸,mg 1 500灰分,g 5.0水分,g 5.0维生素A,IU1200-2600维生素D,IU220-520维生素E,IU 2.5维生素K1,mg 25维生素B1,mg 300维生素B2,mg 300维生素B6,mg 180维生素B12,mg 0.8烟酸,mg 3000叶酸,mg 20泛酸,mg 1500维生素C,mg 40生物素,mg 8.0钙,mg 300磷,mg 150铁,mg5.0-11.0锌,mg2.0-7.0锰,mg 25钠,mg 310钾,mg 1000镁,mg 30铜,mg200-650氯,mg270-780碘

7、, mg30-150钙磷比值1.2-2.0杂质度,mg/kg 12胆碱,mg 25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指标(每100 g)安婴儿婴儿配方奶粉安婴儿A婴儿配方奶粉爱力大1婴儿配方奶粉肌醇,mg 15牛磺酸,mg 17硒,mg -4.04.0核苷酸,mg 8.5-肉碱,mg -3.0亚麻酸,mg 180二十二碳六烯酸(DHA),mg-40180-二十碳四烯酸(ARA) ,mg-160260-5.4 卫生指标5.4.1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Pb计), mg/kg 0.5砷(以As计),mg/kg 0.5硝酸盐(以NaNO3计),mg/kg 100亚硝酸盐(

8、以NaNO2计),mg/kg 2黄曲霉毒素M1,g/kg 0.55.4.2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 3104酵母和霉菌, cfu/g 50大肠菌群, MPN/100g 40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5.5 蛋白质功效比值(PER) 不得低于酪蛋白的85。5.6 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7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种类和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按相应产品的感官要求凭感官进行检验。6.2

9、 理化检验6.2.1 产品冲剂pH 值用pH计测定。6.2.2 热量按蛋白质、脂肪测定值、碳水化合物计算值分别乘以热量系数4、9、4,所得之和为千卡(kcal)值,再乘以4.184为千焦(kJ)值。6.2.3 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灰分、水分、维生素(A、D、E、K1、B1、B2、B6、B12、C)、烟酸、叶酸、泛酸、生物素、矿物质(钙、磷、铁、锌、锰、钠、钾、镁、铜、氯、碘)、杂质度、胆碱、肌醇、牛磺酸按GB/T 5413相应方法检验。6.2.4 亚油酸、亚麻酸、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 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6.2.5 硒 按GB/T 5009.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

10、。6.2.6 核苷酸 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6.2.7 肉碱 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6.3 卫生检验6.3.1 铅、砷分别按GB/T 5009.12及GB/T 5009.11方法检验。6.3.2 硝酸盐、亚硝酸盐按GB/T 5413.32方法检验。6.3.3 黄曲霉毒素M1按GB/T 5009.24方法检验。6.3.4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酵母菌、霉菌按GB/T 4789.18方法检验。6.4 蛋白质功效比值 按GB 107671997附录A进行测定。6.5 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按JJF 1070-2005的规定进行。6.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按GB/T 50

11、09中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7 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水分、脂肪、蛋白质、维生素C、铁、锌、冲剂pH值、杂质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和净含量,每批产品均须进行出厂检验。7.1.2 型式检验7.1.2.1 在特定情况下,对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考核。7.1.2.2 需要进行型式检验的特定情况有: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后;c) 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年两次的型式检验;d)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2 抽样及判定方法7.2.1 抽样出

12、厂检验以每班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为批量的一千八百分之一,但每次抽样不少于3罐(袋)。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7.2.2 判定方法7.2.2.1 出厂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取样复验,可以单独复验不合格项目,复验结果符合要求作合格论。产品发现有致病菌时,不得复验,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2.2.2 产品在保质期内,所有检验值均应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 8.1.1 销售包装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13432、GB 10767-1997的规定。8.1.2 产品外包装箱标签应符合GB/T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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