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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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附件 1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 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5 月 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 销售和使用 第三章 进出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履行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规定的义务 确保消 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淘汰和削减的可持续性 保护臭氧层和 生态环境 应对气候变化 保障公众健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 是指对臭氧 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

2、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清单 的化学品 本条例所称氢氟碳化物 是指可能引起气候变暖并列入 中国 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清单 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清单 由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 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 销售 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 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活动 6 包括由于工艺原因必然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副产品或 者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使用 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 合物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和

3、氢氟 碳化物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 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商务 市场监督管理 海关 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 氢氟碳化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商务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 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控制目标 根据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 定书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用途可分为 一 受控用途 二 豁免受控用途 指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

4、尔议 7 定书 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某些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可豁免 使用的受控用途 三 原料用途 指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作为原料生 产其他化学品的用途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 发泡剂 灭火剂 溶剂 清洗剂 加工助剂 杀虫剂 气雾剂 膨胀剂等受控用途的消耗臭 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并逐步削减作为制冷剂 发泡剂 灭火剂 溶剂 清洗剂 气雾剂等受控用途的氢氟碳化物的生产和使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 中国逐步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削减氢氟碳化物国家方案 以下简称国家方 案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控制措施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 国家消耗臭氧层

5、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和氢氟碳化物削减情况 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 改建 扩建生产 使 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建设项目的类别 制定并公布限制 或者禁止生产 使用 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名录 第七条 管理制度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 8 产 销售 使用 进出口等实行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从事以下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 一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 二 实行总量控制的豁免受控用途的使用 三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进出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 进展情况 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

6、层物质的年度生产 实行总量控制的豁免受控用途的使用和进出口的配额总量 并予以 公告 从事以下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一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的销售 二 除实行总量控制豁免受控用途以外的受控用途的使用 原料用途的使用 三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制冷设备 制冷 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经营活动 以下简称维修 四 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回收 再生利用 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 9 第八条 配套措施 国家采取财政 税收 价格 政府采购等 方面的措施 鼓励 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替代品和替 代技术及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检测 监测技术和方法的科 学

7、研究 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鼓励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 物进行回收 循环利用和转化利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调整和公 布 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替代品推荐名录 研发 生产 使用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工艺技 术 设备和产品及其转化利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 物质淘汰和氢氟碳化物削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 氧层物质淘汰和氢氟碳化物削减进展情况 将限制和禁止的生产和 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工艺 设备及其

8、产品纳入国家 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第九条 监测与评估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10 关部门建立全国大气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监测网 组织开 展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条 公众参与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信息 参与和监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 销售 使用 进出 口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 碳化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依法公开信息 完善公众参与程 序 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举报 生态环境主

9、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 报的 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并为举报人保密 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 销售和使用 第十二条 配额许可证申请和审核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 11 化物的生产单位和实行总量控制的豁免受控用途的使用单位 应当 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配 额许可证申请表 配额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生产经营场 所所在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 申请生产或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品种 用途和受控用途的数量等信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

10、物质和氢氟碳化 物的年度生产配额总量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有关豁免受控用途的规定及总量控制目标 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完 成对申请单位下一年度配额的审查和公示 符合条件的 核发下一 年度的配额许可证 予以公告 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申请单位 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不符合条 件的 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配额许可证内容 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12 二 准予生产或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品种 用途和受控用途的数量 三 有效期限 四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 配额调整

11、 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需要调整其配额的 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配额变更手续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 符合条件的 对申请单位的配额进行调整 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 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配额许可证的效力 持有配额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 得超出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 受控用途的数量 期限生产消耗臭 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 不得超出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 销 售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 未取得配额许可证的生产单位 禁止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 持有配额许可证的使用单位 不得超出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 用途 数量 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

12、物质和氢氟碳化物 应该申请领 取配额许可证而未取得配额许可证的使用单位 禁止使用实行配额 13 许可管理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自动监控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 运行能监控生产过程中消耗臭氧层物质 和氢氟碳化物流向的自动监控设备 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 平台联网 第十七条 使用备案 需备案的受控用途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下一年度 的使用备案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 的品种 用途等 原料用途的使用单位应

13、当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进行下一年度的使用备案 属于首次备案的原料用途使 用单位应至少于投产前 1 个月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使用 备案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品种 用途 来源等 禁止将原料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用 于受控用途 14 负责使用备案的部门 应当在提请备案之日起 1 个月内将进行 备案的使用单位的名单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销售备案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 物的销售单位应当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进行下

14、一年度的销售备案 属于首次备案的销售单位应 至少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的销售活动发生前 1 个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销售备案 备案内 容主要包括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的品种 用途等 销售单位禁止将已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 物销售给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料用途 豁免受控用途和维修以外 的使用单位 禁止将原料用途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销售给 受控用途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使用单位 负责销售备案 的部门 应当在提请备案之日起 1 个月内将进行备案的销售单位的 名单进

15、行公告 第十九条 维修备案 维修单位应当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 15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类型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 等情况 已备案的单位关闭或停业 应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条 回收 再生利用 销毁备案 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 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回收 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 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类型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 等情况 已备案的单位关闭 停

16、产或结构调整 应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一条 交易限制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 消耗臭 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的购买 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 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 销售 使用 维 修 回收和再生利用单位之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减排和无害化处置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其副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 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不得倾倒和直接排放 16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回收 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 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消 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不得直接排放 鼓励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 销售 使用和维修 单位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 的泄漏和排放 第二十三条 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 氟碳化物的生产 销售 使用 进出口 维修 回收 再生利用或 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和消耗 臭氧层物质与氢氟碳化物管理的原始资料至少 3 年 并按照国务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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