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备考考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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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法考备考考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导语】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无忧考网为您提供了“2020法考备考考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无忧考网!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是对证据进行审査的重要环节。原则上,一切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也是如此。在对证据进行对质和辨认过程中,

2、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对书证和物证的质证对书证和物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当事人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

3、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2.对视听资料的质证当事人原则上应向法庭出示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3.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审查证人证言必要而有效的方式。一般而言,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言词询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必要时,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包括:(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

4、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不过,鉴于特殊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不可能或不方便,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即使了解案件情况,也不能向法庭作正确的描述和说明,因此不能作为证人。当事人如果对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有怀疑,有权向法院提出审査或鉴定

5、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査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方可进行。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

6、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4.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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