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汇总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32965879 上传时间:2020-05-22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汇总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汇总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汇总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汇总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汇总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汇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汇总(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规范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债券各期相关债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

2、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本规则项下的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并受之约束。本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的、按照其所持有的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

3、额通过投票等方式行使表决权的、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决策机构。第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第三条 凡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则,并受之约束。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未偿还债券为一票表决权,但发行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本次债券保证人或者发行人、上述发行人股东、本次债券保证人的关联企业持有的未偿还债券无表决权。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

4、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第六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每期债券”指由发行人一次性发行方式下所发行的本次债券或分期发行方式下所发行本次债券的各期债券。提及的“每期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各期债券:(1)已兑付本息的债券;(2)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每期债

5、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和(3)不具备有效请求权的债券。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债券持有人在持有本次债券期间,享有如下权利:1、享有到期按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兑付债券本金和/或利息的权利;2、对影响本次债券偿付本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情形享有知情权,但是无权干涉或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3、有权按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对债券进行转让、质押和继承;4、有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5、有权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6、债券持有人可单独行使权利,也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7、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其作为公司债权人

6、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在持有本次债券期间,应履行如下义务:1、遵守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本规则项下的相关约定;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债券数额足额缴纳认购/购买资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1、就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做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降低本次债券利率、延长本次债券期限、取消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回售条款和上调利率条款;2、在发行人不

7、能或预计不能按期偿还本次债券本金和/或利息时,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提出的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决定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3、在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方案,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作出决议;4、就变更、解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5、应发行人提议或在本次债券的担保资产或保证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偿债措施发生重大

8、变化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追加、替换担保资产或保证人或改变担保方式(若有),以及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6、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所述之重大事项,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实质影响时,或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时,决定是否需变更本规则条款,以及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7、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8、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9、根据法律、

9、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债券挂牌转让的交易场所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事项。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第十条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拟变更本规则;3、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本金和/或利息;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6、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7、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

10、业、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情况;8、增信机构(若有)、增信措施(若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追加、替换担保资产或变更担保人或者改变担保方式(若有);9、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10、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1、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2、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3、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其他事项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规则等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做

11、出决议的其他情形。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第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1、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规定如下:(1)当出现本规则第十条第110及第13项所列之情形时,发行人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或收到发行人的书面通知之日(以时间在先者为准)起十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2)当出现本规则第十条第11项所

12、列之情形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决定提议召开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3)当出现本规则第十条第12项之情形时,发行人应在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出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或收到发行人的书面通知之日(以时间在先者为准)起十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4)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同意召集会议的,债券受托

13、管理人应于书面回复日起十五个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5)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作出书面回复或作出书面回复同意召集持有人会议但未在书面回复日起五个交易日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可在五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6)当出现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约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若为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召集的,在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取消该次会议前,其持

14、有该期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该期债券。2、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2)发行人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发行人为召集人;(3)单独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则共同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

15、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1、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十个交易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向各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但经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可以不受上述十个交易日期限的约束。2、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债券发行情况;(2)召集人名称及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3)会议的时间、地点;(4)会议召开形式;(5)会议拟审议议案;(6)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7)债权登记日:应当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5个交易日; (8)债券持有人提交参会资格确认资料的截止时点和方式。债券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9)委托事项。债券持有人委托参会的,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最迟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五日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