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与地下基础设施整合设计标准》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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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综合管廊与地下基础设施整合设计标准Integrated design standards for urban utility tunnel and underground infrastructure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行日期:前言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9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9012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规程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2、基本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地下道路、地下商业综合体、人防工程、防洪排涝及海绵。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市综合管廊工作委员会归口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西侧星城33号楼,邮编300381)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解释单位。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XXX XXX XXXX XXXX XXX 主要审查人:XX

3、XX XXX XXXXXXXXX24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54 城市轨道交通74.1 总体设计74.2 结构设计84.3 附属设施85 地下公共人行通道105.1 总体设计105.2 结构设计105.3 附属设施设计116 地下道路126.1 总体设计126.2 结构设计126.3 附属设施设计137 地下商业综合体157.1 总体设计157.2 结构设计157.3 附属设施设计168 人防工程189 防洪排涝及海绵199.1 总体设计199.2 结构设计199.3 附属设施设计201 总则1.0.1为提高综合管廊与地下基础设施整合建设的科学性,保证综合管廊的本质安全,制定本标准

4、。1.0.2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管廊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整合建设的设计。1.0.3综合管廊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整合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同步设计、统筹建设、兼顾运营”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1.0.4综合管廊与地下基础设施整合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根据其所容纳的管线可分为干线综合管廊、干支线混合型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缆线管廊四种。2.0.2 地下工程 underground works地下工程是指深入地面以下为开发利用地下空

5、间资源所建造的地下土木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地下道路、地下商业综合体、人防工程、防洪排涝及海绵等。2.0.3 城市地下基础设施 underground urban infrastructure建筑主体位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地下道路、地下商业综合体、人防工程、防洪排涝及海绵等。2.0.4 地下交通设施 underground 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交通功能的设施,包括地下道路设施、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地下交通场站、地下停车设施等。2.0.5 地下道路设施 underground ro

6、ad facilities地表以下或主要位于地表以下,供机动车或兼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通道及配套设施的总称。2.0.6 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underground rail transit facilities地表以下或主要位于地表以下的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及配套设施的总称。2.0.7 地下交通场站 underground transit station地下或半地下交通场站的总称,包括城市轨道车辆基地、公路客货运站、公交场站和出租车场站等。2.0.8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underground municipal and utility facilities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给水、

7、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环卫等市政公用功能的设施,包括地下市政场站、地下市政管线、地下整合管廊和其他地下市政公用设施。2.0.9 地下人民防空设施 underground civil air defence facilities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地下通信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等设施。2.0.10 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 civil air defence of underground space为满足地下空间在遇到战时空袭时的保护需要,对普通地下空间设施按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规定采取的相关防御措施。2.0.

8、11 城市轨道交通区间隧道urban rail transit tunnels城市轨道交通区间隧道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两个站点之间的隧道,区间是指两个站点之间的部分2.0.12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城市轨道交通为采用轨道结构进行承重和导向的车辆运输系统,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方式。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2.0.13 地下道路 urban tunnel地表以下供机动车或兼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2.0.1

9、4 地下综合体 underground complex将交通、商业及其它地下空间功能等多种功能进行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地下建筑。包括街道型地下综合体、广场型地下综合体等。2.0.15 人防工程 civil defenceworks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0.16 地下综合体 underground comoplex指将商业、城市交通及其它公共服务功能,如娱乐、会展、文体、办公、市政、仓储、人防等两项以上功能有机结合所形成的集约化和高效化的大型综合功能的地下空间设施,包括具有上部建筑的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特殊用地地表下

10、的地下综合体。2.0.17 城市防洪设施 urban flood control facilities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中各种预防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的工程措施。2.0.18 城市排涝设施 urban drainage facilities城市排涝设施是指城市中各种排除危害生产、生活积水的工程措施。2.0.19 城市海绵设施sponge city facility城市海绵设施是城市中各种海绵城市的工程措施。2.0.20 整体式结构 integral structure综合管廊与地下工程的主体结构为一个整体。2.0.21 分离式结构 separate structure综合管廊与地下工程分

11、别为独立的主体结构。2.0.22 明挖法opencut由地面挖开的基坑中修筑地下结构的方法,包括明挖、盖挖顺作及盖挖逆作等工法。2.0.23 暗挖法 undermining method不挖开地面,采用在地下挖洞的方式施工,包括矿山法、盾构法和顶管法等。2.0.24 防水等级 waterproofing rank根据工程对防水的要求确定的结构允许渗漏水量的等级标准。3 基本规定3.0.1综合管廊与地下基础设施整合建设设计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相应地下基础设施专项工程规划为依据,与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城市用地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景观规划、城市给水规划、

12、城市排水规划、城市电力规划、城市雨水规划、城市燃气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城市排涝规划、海绵城市规划、综合防灾规划等相协调。综合管廊工程与地下基础设施整合建设的规划应做好协调衔接,近远期结合,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关系,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强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交通、防灾及市政管线等规划相协调。3.0.2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宜优先考虑与沿线地下基础设施设计。3.0.3综合管廊与地下基础设施整合设计应充分考虑周边管线需求,并明确二者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3.0.4已建地下车站、地下综合体区域,规划综合管廊时,综合管廊宜绕避。宜研究结合既有

13、地下结构建设综合管廊的可行性,当不可行时应进行绕避。3.0.5综合管廊与地下车站、地下道路、市轨道交通区间隧道共线区域,综合管廊的布置应明确综合管廊与合建设施的三维控制关系,明确综合管廊与整合设施的建设时序,宜采用合建方案。3.0.6综合管廊与地下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区间隧道、地下道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时,其交叉角宜大于60。在交叉处,综合管廊宜位于区间隧道上方;条件不允许时,各类管线宜采用排管通过。3.0.7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前,应明确综合管廊与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地下道路建设时序,综合管廊与地下车站交叉节点宜采用合建方案。3.0.8综合管廊与地下基础设施整合建设,应根

14、据城市自然条件、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特点、综合管廊及地下基础设施的功能要求及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等,从技术、经济、工期、环境影响等方面综合比较,科学布局,合理确定整合建设方案。3.0.9综合管廊工程的总体设计应考虑管廊及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平面功能布局、竖向分层设计)、纵断面设计、横断面设计、节点及接口布置。3.0.10综合管廊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整合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结构设计和附属设施设计。3.0.11 综合管廊和地下基础设施整合设计的部分应采用统一的建设标准。3.0.12综合管廊和地下基础设施整合设计时,主体结构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要求。3.0.13综合管廊和地下基础设施整合结

15、构的抗震等级按现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乙类设计。3.0.14综合管廊和地下基础设施整合结构应分别对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3.0.15综合管廊和地下基础设施整合设计时,应符合建筑限界要求,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3.0.16综合管廊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整合建设时,不宜设置天然气管道舱室。3.0.17纳入天然气管道的舱室不宜与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地下道路、地下综合体采用整体式结构。3.0.18综合管廊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整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确保综合管廊的安全性。应充分考虑二者的相互干扰,合理安排空间关系。如果要分开建设时,应预留必要的安全净距。3.0.19综合管廊与既有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的规定。3.0.20 综合管廊设备用房和监控中心宜与地下基础设施整合建设。3.0.21综合管廊和地下基础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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