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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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 告2002年 第12号为了提高通关效率,规范通关担保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我关对以往制定的有关通关担保方面的业务规范进行了修订与整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仅适用于常规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担保。其他有关物流监控、展览品、加工贸易、调查、稽查等业务及总署、我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通关担保包括逐票担保和总担保种两种形式。三、一般规定(一)在下列情况下,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接受担保:1海关对应税进出口货物已开出税单,收发货人要求在税单核注前放行货物的;2海关归类、

2、估价、化验未明确,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3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4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手续,先予放行货物的;5暂时进出口货物;6由于安全、检验检疫、储运和生产等原因,将未办理海关放行手续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现场外的;7因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或总关主管关领导批准的。(二)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三)担保人可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3、: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以海关为第一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储蓄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四)担保人以本公告第三点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的,由于存在保管、价值评估、权利状况确认等方面的困难,对有关担保的申请,须报总关主管关长批准。(五)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批准海关除责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以保证税款

4、及时足额入库。四、逐票担保(一)定义逐票担保系指在未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前,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货物的,逐票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二)适用对象逐票担保适用于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进口或出口有关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经海关特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的单位。(三)适用范围对本公告第三点第一项所列情形涉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可向海关申请逐票担保。(四)担保金额的确定1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应收取相当于税款的担保金额;2暂时进口货物,应收取相当于税款的担保金额;3因海关

5、估价而需收取担保的,应按照海关暂时估定的完税价格收取税款全额或差额担保金额;4需报职能部门对商品归类进行专业认定或取样化验确认归类的,按海关暂定税号的税率计征并收取担保金额;担保人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比照上述规定确定。(五)担保时限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时限为6个月;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的担保时限为20天;3要求在税单核注前先放行货物的担保时限为15天;4其他情形的担保时限为3个月。(六)保证金征收的作业程序:1审批和操作权限:(1)逐票担保实行海关经办、科长、处级领导三级审批制。(2)对因审单中心咨询归类而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批由审单中心负责;对除咨

6、询归类以外其他原因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批由现场海关负责。(3)逐票担保的备案、收取、核注、核销以及计算机操作等工作均由现场海关负责。2操作流程:(1)收发货人填写企业以保证金(函)逐票担保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一份;(2)各级海关按上述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并确定保证金金额;(3)现场海关向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收发货人凭此收据到海关财务部门或海关指定银行缴付保证金;(4)收发货人将海关财务部门或银行回执交回海关进行保证金核注操作;(5)保证金退保或转税后,收发货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留存联)交回海关进行保证金核销操作。3工作时限保证金的审批和操作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七

7、)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的提供、销案比照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办理。(八)凡采用保函方式申请担保的,收发货人应填写企业以保证金(函)逐票担保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印章。其中,一份留现场海关备案,另一份由收发货人留存,凭以办理销案手续。(九)保证金、保函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由原审批部门审批;遇特殊情况需二次展期的,由原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五、总担保(一)定义总担保系指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后,海关在担保有效期内,在税款缴款书已打印、尚未核注前为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自理或代理报关的所有单票税款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额的应税进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的一种通关便利措施。(二)适用对象

8、总担保仅适用于在我关区注册备案、且从我关区口岸申报进出口货物的下列收发货人、报关企业:1经广州海关评定的A类企业;2连续6个月无拖欠海关税费情事及其他违法记录以及新注册备案的B类企业。(三)担保金额的确定担保金额按“企业自定、海关核定”的原则经磋商予以确定。(四)担保时限担保时限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天。(五)审批权限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所辖口岸享受总担保便利的,由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审批;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在广州关区多个口岸享受总担保便利的,经属地管理的隶属海关、办事处(广州市区专业和代理报关企业由监管处企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通关管理处审批。(六)操作程

9、序:1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1)进出口货物总担保申请表(见附件2)正本一份;(2)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以批准海关为唯一受益人的担保函(见附件3)正本或者担保人提供的符合海关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3)工商营业执照(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4)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2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见附件4)的签发对经核准给予总担保的,审批部门应签发盖有海关行政印章的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的有效期应为担保有效期扣减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年。3工作时限对申请总担保的,各级海关在所需单证齐备、有效的情况下,通关管理处、现

10、场海关应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对经审核同意给予总担保的,通关管理处、现场海关应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领取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对经审核不同意给予总担保的,通关管理处、现场海关应自核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七)管理措施1在办理进出口业务时,经批准可享受总担保便利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向现场海关出示纸本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2享受总担保便利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缴款凭证交现场海关凭以核销。3单票货物税款超出担保金额的,不予享受总担保便利。4收发货人不属于总担保企业,但代理报关的报关企业属于总担保企业并

11、愿意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纳税担保责任的,在报关企业向现场海关递交税款担保书(见附件5)、保证由其支付被担保人在进出口货物过程中拖欠的海关税费后,可按总担保便利办理有关业务。享受总担保便利的报关企业应就不同的进出口货物逐票向现场海关出具税款担保书。5对调查、侦查部门实施布控及机动查缉的总担保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应待调查、侦查结论作出后方予办理有关手续。6享受总担保便利的企业应在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前往原批准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期限1年。逾期不申请的,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7企业遗失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要求补办的,应向原批准海关报失并重新办理。8

12、 总担保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有走私行为的,批准海关应立即取消其总担保便利;对有违规及拖欠海关税费行为的,批准海关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或取消总担保便利的处理。被海关取消总担保便利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6个月内未再发生走私违规及拖欠海关税费行为的,可向海关重新申请总担保便利。六、本公告自2002年8月10日起施行。原广州海关通关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穗关通发2001822号)、广州海关关于对部分企业进出口应税货物给予通关总担保便利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穗关通发2002107号)及关于下发广州海关支持关区内政府重点扶持企业(项目)便利措施中的担保放行办法的通知(穗关法发2001385号)同时废止。

13、七、联系部门:广州海关通关管理处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369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020-特此公告。(广州海关关印)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企业以保证金(函)逐票担保申请、审批表( )关保第 号保证金( )保证函( )申请单位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地址:电话:保证金金额大写报关单号运输工具提(运)单号货物名称数量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证件管理范围税款理由保证事项:如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愿接受海关依法处理保证金收取金额:大写申请人(签印)年 月 日担保人(签印)经办人意见:科长处(关)长 附件2进出口货物总担保便利申请表 ()_关第号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号进出口企业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14、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_海关: 本单位已在你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注册编号:_)手续,属专业代理自理报关单位。本单位一向遵守海关规定,符合广州海关通关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本企业上一年度单票进出口货物平均所涉税款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现向贵关申请对本单位在贵关报关进出口的应税货物给予总担保的便利,并按规定提交下列文件。本单位保证按海关规定的缴款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本单位愿意接受海关依法作出的处理。以上申请,请予批准。 随附文件资料清单:1海关法规定的担保;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人(签章): 申请单位(签印): 年月日 附件3 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函致: 海关: 应 (下称被担保人)要求,我行(司、社)兹开立以贵关为唯一受益人,总金额为人民币元(RMB元)的不可撤消的担保函。 我行(司、社)在保函项下的责任是: 如果被担保人在你关辖下口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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