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师范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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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岭南师范学院章程序 言岭南师范学院是广东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文脉久远,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636年创办的雷阳书院。其前身雷州中学堂1904年始设师范科教育,1935年改名为广东省立雷州师范学校,1978年正式改建成为雷州师范专科学校,1991年升格并更名为湛江师范学院,2014年更为现名。学校以“勤教力学、立己树人”为办学理念,以“崇德、博雅、弘志、信勇”为校训,坚持“立足粤西、服务广东、走向全国、面向世界”的办学定位和“错位竞争、内涵发展、特色兴校”的发展策略,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以教师教育为鲜明特色的高水平师范院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合法

2、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岭南师范学院,简称岭南师院;英文名称为Lingn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缩写为LNU。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29号。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治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

3、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学校的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学校坚持师范教育与非师范教育协调发展。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努力开办研究生教育。第八条 学校按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模办学。专业设置涵盖教育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大学科门类;师范教育涵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等类别,形成学科门类齐全、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的完备的教师教育体系。第二章 学校职能与权利第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职能:(一)

4、学校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积极探索协同育人模式,努力打造教师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乐于服务地方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负责任、强能力、善创新”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二)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面向地方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研究。(三)学校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主动为地方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四)学校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倡导者和建设者,积极投身世界优秀文化的传播和研究。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5、(四)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五)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配置人力资源。(六)开展与国内、国际及港澳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地方政府等的交流与合作。(七)合理使用办学经费,科学管理和利用学校资产。(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九)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给学生或学员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办学主体第一节 学生和学员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不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6、(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校纪校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刻苦学习,提高

7、自身素质。(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各类奖学金等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是在校学生自愿申请,经共青团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批准成立,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的学生组织,以组织成员共同意愿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十六条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节 教职员工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8、、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相应工作、学习、进修、休假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

9、达异议或提出申诉。(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与社会服务、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二)爱岗敬业,完成聘任任务。(三)接受规定的考核与监督。(四)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和处分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护其正当的申诉权利,维

10、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员工生活,尽力发挥其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学校党委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负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并监督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权和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11、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领导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扬党内基层民主。(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

12、防腐败体系建设。(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简称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九)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提交的或其他必须由常委会议决的重要问题和事项。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

13、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岭南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

14、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委员相同。学校设立行政监察机构,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第二节 校 长第二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权和职责:(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

15、校长人选,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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