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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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言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2004年4月。2010年,成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国家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探索试点单位、广东省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试点院校。建院以来,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师生秉承“高、新、特、精”的办学理念,恪守“立德、明志、精业、惟新”的校训,致力于将学院建成高水平、特色鲜明的地方高等职业院校,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人类文明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提高人才培

2、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为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中炬职院;英文名称为Zhongshan Torch Polytechnic,缩写为zstp。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60号。第三条 学院是2004年4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山市人民政府举办,委托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第四条 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

3、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能力;努力成为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和技术研发的重要基地,国内独具园区特色的高水平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鼓励创新。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立足地方企业、行业、产业的需要,探索创新办学的体制机制、人才培养和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有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董事会。第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第六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4、。第七条 学院的徽志和徽章。学院徽志是双圆套火炬徽标,中间是学院办学理念“高新特精”,下方有“zstp2004”字样,代表学院建院时间;外环上方是中文启功体“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字样,下方是英文“Zhongshan Torch Polytechnic”字样,齿状表示“理工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一节 学院与举办者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

5、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二)设置和调整专业;(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四)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六)根据上级政策,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七)招聘、管理、使用及培养人才;(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九)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财产和经费;(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亲属了解受教育

6、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开学院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二节 学院领导体制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和换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

7、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

8、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

9、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必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

10、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检查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六)负责协调党委、行政、群众组织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七)负责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和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八)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组织制定学院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检

11、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六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与权限是:(1)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

12、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3)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

13、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副院长是院长的助手,在院长领导下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副院长的职责是: (一)完成院长分配的工作,对院长和学院党委负责,接受院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协助院长开展工作,指导分管的部门(或业务)工作,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对于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

14、题,以及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及时向院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认为需要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院长请示报告,由院长提请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树立配角意识,当好院长的参谋助手;树立合作意识,加强与其他副职的相互沟通和配合;树立服务意识,指导、帮助和带动下属工作; (四)院长和副院长之间、副院长之间要加强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保持学院行政工作的协调一致和有序运转。第三节 学院决策机制第十八条 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一)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二)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事

15、项。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书记可以临时组织召开。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一)第十六条规定的院长主要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三)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四)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五)院长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复议事项)及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遇有特殊情况,院长可以召开临时院长办公会议。会议议题主要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学院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院长审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议题。学院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并明确签署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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