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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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学院章程序 言韶关学院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身是1958年7月成立的韶关师范专科学校。1989年7月,韶关师范专科学校与韶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韶关大学合并,1990年12月定名为韶关大学。2000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韶关大学与韶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韶关教育学院合并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韶关学院(简称学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面向社会、服务地方”的宗旨,树立“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荣校”的理念,实施“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协同发展、开放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构建多学科、多层次、多元化协调发展的格局,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第一

2、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韶关学院;英文名称:Shaoguan University。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设有大塘、韩家山、黄田坝等校区,大塘校区(主校区)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韩家山校区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6号,黄田坝校区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4号。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

3、业单位法人,实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和教师为主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社会责任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韶关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治理体制。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逐步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中外合

4、作教育、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教育。学校学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医学、艺术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学校以“对接产业,服务需求,扶强扶优,办出特色”为导向,致力打造适应性强的高水平应用型学科专业集群。第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师生参与及合法审查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九条 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

5、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调整办学规模、形式,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计划和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聘任和解聘教职员工,组织评审职称。 (四)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颁发学业证书,授予或撤销学位,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五)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的交流和合作,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共建者提供的财产、财政资助以及受赠财物等学校资产。 (七)规划和管理学校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项目。(八)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6、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接受举办者、共建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二)尊重、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三)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依法公开学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四)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办学活动第一节 人才培养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首要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完善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工作机制体系,构建多主体、多类型、个性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生思想品德、专业素养、个性特长、综合素质、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

7、展。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科学技术与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结合学校实际自主调整学科设置,优化专业结构。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依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学优先保障机制,通过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建立、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评估监督体系,公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加

8、强实践基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第十七条 学校树立“以开放的视野办学,办开放的大学”教育国际化理念,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开拓师生的国际视野,不断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学历和学位教育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二节 科学研究第十九条 学校把科学研究作为培养创新人才、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途径,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第二十条 学校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

9、新,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保障师生自主开展学术研究,依法保护学校及师生的知识产权。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与建设,强化科研基地及与行业、企业合作基地的建设,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平台支撑,鼓励和促进高新技术与应用技能的开发与创新。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研究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调动并激发广大师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第三节 社会服务第二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人才智力优势,依托教学科研平台,推动协同创新和政产学研用合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

10、分利用办学资源,积极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满足社会人员提升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需求,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动中华优秀文化、岭南文化和韶文化传承创新,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中华优秀文化传播,引领区域文化发展。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发挥校园文化育人功能。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第一节 学校党委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11、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

12、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3、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主持制定、修订学校章程。(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三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

14、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党委书记交办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韶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学

15、校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节 校 长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办学方针、章程、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决定,按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依规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等工作。(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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