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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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年 月 日修 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 年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 年 9 月 5 日第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学 海 无 涯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 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 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 政党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以下简称保密工作 实行积极防范 突出重点 依法管理的方针 既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 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

3、项 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 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 以下简称机 关 单位 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 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 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健全保 密管理制度 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加强 保密检查 学 海 无 涯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 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 术 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泄露后可能 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

4、济 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 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 项 七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 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 机密 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 泄露会使国家安 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 家秘密 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

5、级 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 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 损害 学 海 无 涯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由国家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 公安 国家安全和其它中央有 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由中央军事 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应当在有关范围 内公布 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 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 任人 负责本机关 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 变更和解除工 作 机关 单位确定 变更和解除本机关 本单位的国家秘 密 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 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

6、央国家机关 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 单位可以确 定绝密级 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设区的市 自治州一 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 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 家秘密 具体的定密权限 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规定 机关 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需要定密的 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下级机关 单位认 为本机关 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 单位 的定密权限 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 学 海 无 涯 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机关 单位的 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 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 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 定国

7、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 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应当 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同时确 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 和特点 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 限定在必要的期 限内 不能确定期限的 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除另有规定外 绝密级不超过三 十年 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 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 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 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 要保密的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 正式公布时即视 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应当根据

8、工作需要限 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 限定到具 体人员 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 限定到机关 单位 由机 关 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学 海 无 涯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 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 秘密的 应当经过机关 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 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 光介 质 电磁介质等载体 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 以及属于国 家秘密的设备 产品 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 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 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应 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国家秘密的密级 保密期限和知 悉范围的变更 由原定密机关 单位决定 也可以由其上

9、级 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 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 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 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 自行解密 机关 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对在保密 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 或者公 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应当及 时解密 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 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 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 由原定 密机关 单位决定 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 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 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

10、定 学 海 无 涯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 收发 传递 使用 复制 保存 维修和销毁 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 设备中保存 并指定专人管理 未经原定密机关 单位或者 其上级机关批准 不得复制和摘抄 收发 传递和外出携带 应当指定人员负责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 产品的研制 生产 运输 使用 保存 维修和销毁 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 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以 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 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 设 备 保密设施 设备应

11、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 同步建 设 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 经检查合格后 方可投入 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 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涉密计算机 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 公共信息网络 二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 在涉密信息系统与 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学 海 无 涯 三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 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 处理 国家秘密信息 四 擅自卸载 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 管理程序 五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 涉密存储设备赠送 出售 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 单位应当加强对国

12、家秘密载体的管 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非法获取 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 买卖 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 通过普通邮政 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 家秘密载体 四 邮寄 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携带 传递国家秘密载 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 记录 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 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 图书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的编 辑 出版 印制 发行 广播节目 电视节目 电影的制作 学 海 无 涯 和播放 互联网 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它

13、传媒的 信息编辑 发布 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 服务 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 进行调查 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 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 保存有关记录 向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应 当根据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 求 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 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 秘密的工程 货物 服务进行采购时 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 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 秘密事项 或者任用 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

14、 秘密的 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它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 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 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 密级 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将集中 制作 存放 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 学 海 无 涯 部位 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 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 设施 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 它场所 部位 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 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

15、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 复制 维修 销 毁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 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 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经过保密审查 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机关 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应 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提出保密要求 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涉密人 员 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 重要涉密人员和一 般涉密人员 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 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具有胜任涉 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 掌 握

16、保密知识技能 签订保密承诺书 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学 海 无 涯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有关 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 涉密 人员在脱密期内 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违反规 定就业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 度 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 岗位责任和要求 对涉密人员履 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 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有关机关 单位 机关 单位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作出处 理 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的规定 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 教育 保密检查 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对机 关 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 变 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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