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财务知识分析与财产权信托管理说明书

上传人:tang****xu1 文档编号:132879882 上传时间:2020-05-21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1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财务知识分析与财产权信托管理说明书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精编》财务知识分析与财产权信托管理说明书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精编》财务知识分析与财产权信托管理说明书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精编》财务知识分析与财产权信托管理说明书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精编》财务知识分析与财产权信托管理说明书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编》财务知识分析与财产权信托管理说明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财务知识分析与财产权信托管理说明书(3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说明书目 录1前言12定义13信托事务管理人44信托目的55本信托的基本情况56信托受益权10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28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179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1810本信托的终止和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2111信息披露2312风险揭示与承担2313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25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615本信托受托人基本情况261 前言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2、信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性权利(债权)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财产性权利加以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3、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投资存在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的收益率,也不保证本信托没有亏损风险。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认购合同的决策。2 定义2.1 释义就本信托说明书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信托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008014701的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认购合同”系指认购人与委托人、受托人签署的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之认购合同及前述合同的附件(包括对前述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

4、称。 “信托说明书”或称“本信托说明书”系指本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文件” 系指规定本信托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说明书、风险申明书)、认购合同。“本信托”系指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财产权信托。“信托受益权”系指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用以表征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认购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

5、组织。信托生效时,受益人为成功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信托生效后信托受益权份额发生转让的,受益人为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人。“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受托人。“认购资金”系指认购人交付的用于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金。“委托人”系指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委托人。 “债务人”系指新沂市人民政府。“标的债权”系指委托人在委托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亿柒仟玖佰肆拾肆万玖仟捌佰壹拾叁点陆贰元整(小写:¥379,449,813.62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以下简称“基础债权”)中金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伍佰万元元整(小写:人

6、民币125,00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信托财产”系指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委托协议”系指委托人与债务人于2010年3月11日签署的编号为20100311新沂市沭河西岸及城中引河景观带工程委托代建及回购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系指委托人、债务人于2012年10月18日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系指系指委托人、债务人与受托人于2012年11月8日共同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008014703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 “抵押合同” 系指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镇市府路北侧城中引河南侧

7、新华路东侧的地块之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新国用2011第00308号)、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新安镇建邺路南、临沐路西的地块之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新国用2011第01701号)抵押给受托人(以信托受托人的身份)而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008014704-01的抵押合同和编号为2012310008014704-02的抵押合同及对其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231000069018150144769;开户行:交通银行黑龙江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认购人交

8、付的认购资金。 “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19009886899070;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花木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及信托利益等款项“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成立日”系指“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成立之日,为信托合同签署日。“信托生效日”系指本信托说明书规定的本信托生效之日。“信托终止日”系指发生本信托说明书规定的情形本信托终止之日。“本信托存续期间”系指本信托生效日至本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9、“推介期”系指信托生效前受托人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期间。“信托月度” 本信托生效之日,或每月本信托生效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生效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经历的信托月的个数为信托月数。 “信托年度”系指自本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信托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日

10、”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1.1 其他定义1.1.1 本信托说明书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1.1.2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信托说明书的定义相同。3 信托事务管理人3.1 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联系人:吴开冬电话:021-60359463传真:021-616807553.2 保管人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联系人:董雁4 信托目的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标的债权设立“中融-新沂城投1

11、号财产权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确定受益人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5 本信托的基本情况5.1 本信托的名称本信托的名称为“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5.2 信托财产5.2.1 委托人将其依据委托协议及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亿柒仟玖佰肆拾肆万玖仟捌佰壹拾叁点陆贰元整(小写:¥379,449,813.62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中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伍佰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25,00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作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5.2.2 有关

12、信托财产的具体事宜如下:5.2.2.1 2008年12月8日,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向新沂城投出具了文号为新国土资预(2008)59号关于新沂市城中引河景观带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预审原则同意新沂城投关于新沂市城中引河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的用地申请。5.2.2.2 2008年12月3日,新沂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新环许200884号关于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城中引河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认为新沂市城中引河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同意在拟选地址上建设。5.2.2.3 2008年12月10日,新沂市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委员会向新沂城投出具了文号为新发改

13、经贸投资发2008152号的关于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新沂市城中引河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新沂市城中引河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沭河整治工程”)。5.2.2.4 2010年1月18日,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文号为新国土资预(2010)8号的关于新沂市沭河景观带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预审原则同意新沂城投关于沭河西岸景观带工程项目中的用地申请。5.2.2.5 2009年12月10日,新沂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文号为新环许200989号关于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沂沭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认为新沂市沭河西岸景观带工程项

14、目具有环境可行性,同意在拟选地址上建设。5.2.2.6 2010年3月12日,新沂市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委员会向新沂城投出具了文号为新发改经贸投资核201034号的关于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沭河西岸景观带工程计划的批复,同意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沭河西岸景观带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沭河景观带工程”)。5.2.2.7 2010年3月11日,债务人与新沂城投签署了编号为20100311的新沂市沭河西岸及城中引河景观带工程委托代建及回购协议(以下称“委托协议”,详见附件1),约定新沂市人民政府委托新沂城投进行新沂市城中引河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包括一期和二期工程)以及新沂市沭河西岸景观带

15、工程的建设(以下简称“标的项目”)。 5.2.2.8 2011年1月30日,新沂市审计局出具新审固报2011113号审计报告,对沭河整治工程一期工程进行了审计核算,核定一期工程委托代建款为87,237,203.75元。 5.2.2.9 2011年8月25日,新沂市审计局出具新审固报201169号审计报告,对沭河整治工程二期工程进行了审计核算,核定二期工程委托代建款为69,308,514.00元。5.2.2.10 2011年1月20日,新沂市审计局出具新审固报2011138号审计报告,对沭河景观带工程进行了审计核算,核定工程委托代建款为247,124,296.74元。 5.2.2.11 2012年10月18日,债务人与委托人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确认:截至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签署之日,债务人应就标的项目向委托人支付委托代建款总计人民币叁亿柒仟玖佰肆拾肆万玖仟捌佰壹拾叁点陆贰元整(小写:¥379,449,813.62元)。委托人因此对债务人享有金额为人民币叁亿柒仟玖佰肆拾肆万玖仟捌佰壹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