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管理及房屋出租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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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人员管理及房屋出租知识手册目 录一、南方医科大学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1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0三、出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28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30五、出租房屋必须具备的标准31六、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33七、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处罚规定34八、流动人员管理40九、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42南方医科大学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流动人员的管理,维护我校良好的治安秩序,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学校内部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来校工作、学习的外来人员的安全

2、和合法利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科技开发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到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流动人员,是指未依法改变法定住址而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市、乡(镇)以外滞留一昼夜以上的外来人员,流动人员又称为暂住人员,包括:(一)各驻校建筑工程施工队、房屋装修工程队的民工;(二)校内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三)非学历短期培训和进修的人员;(四)经学校批准在校内设点经商、服务和联营办企业的人员;(五)校内住户雇用的保姆及其他原因住在教职工宿舍的人员;(六)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入住校内(而户口是异地)的人员。第二章 责 任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

3、责”的原则,凡有流动人员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干部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先申报后用人的制度,即由保卫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保卫处户政办合署)审查,经人事处审批之后,用工单位方能使用的原则,并按规定办理南方医科大学临时出入证和广州市IC卡暂住证。用工单位必须要把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纳入行政管理工作之中,各用工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负责如下工作:(一)对外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二)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本规定的有关手续;(三)在外来人员中建立治保组织,30人以上的成立治保小组,30人以下的设治保员;(四)调解外来人员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五)协助公安和学校

4、保卫部门查处外来人员中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第五条 加强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是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如下工作:(一)对外来人员登记造册、建档立卡;(二)帮助外来人员申领暂住证或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办理并查验外来人员出入学校的证件;(四)收取外来人员有关治安管理的费用;(五)指导外来人员中治保小组和治保员开展工作;(六)对外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七)查处外来人员中违法违纪行为。第六条 外来人员必须接受所在单位领导的管理,自觉遵守本条例。第三章 管 理第七条 本校各单位聘用外来人员(经劳动部门及劳务市场招收除外)必须有我校一名在编教职工担保,每人交纳200元保证金。

5、离校时无民事纠纷、无刑事、治安案件及治安事故责任者,如数退还。第八条 来校施工的建筑队等集体单位应与保卫部门签定治安责任书,并按工程费(包工费)提交百分之一(不低于1000元)的治安担保金。工程竣工后,由保卫处考核,无民事纠纷、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违法违纪违章人员者,如数退还。第九条用工单位不得凭外来人员的相互介绍而招收外来人员;对于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外来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将名单报保卫处备案,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再接纳聘用此类外来人员。 第十条 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学习班、短(培)训班、学历班,凡在校内上课、住宿为期三个月以内的,由主办单位造册,成人教育学院登记盖章后,送

6、保卫处备案;超过三个月以上者,由主办单位造册,成人教育学院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并按规定到保卫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办理南方医科大学临时出入证。第十一条 投亲靠友住在教职工家属宿舍的流动人员,属经商、做工的需办理广州市IC卡暂住证和南方医科大学临时出入证,属做保姆、探亲、访友或求医的,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第十二条 入住在校内宾馆、招待所的,按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管理,居住半年以上人员要造册报保卫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第十三条 外单位临时来校参加会议、文体比赛和参观等集体活动的人员由主办部门负责进行治安管理,并应事先报告学校保卫部门。第十四条来校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入校后应向

7、校计生委如实报告自己的婚姻生育情况。第四章 守 则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配合做好保卫工作。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和随意生火,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严禁“黄、赌、毒”行为,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和私拿、损坏公物等;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以及租赁学校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单位,必须切实做好防火、防毒、防盗、防灾害事故工作。第十九条 寄住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第五章

8、奖 惩第二十条外来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学校或用工单位(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一条外来人员在安全防范、避免重大事故、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由学校保卫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拒不办理相应手续和证件,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拒不接受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用工单位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第二十三条在校内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体)无视治安、消防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隐患多的,由校保卫处视情节对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校保卫处报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内经营的资格。第二十四条主管单位对招收、使用

9、、接纳的外来人员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向校职能部门报告或备案,造成后果的,除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外,还将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凡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违反校纪校规者,除行政处分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至100元。1、外来人员来校二周后,仍未按本条例办理有关手续的; 2、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3、违反门卫制度,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的;4、私自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炉和明火,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5、私拿、偷盗、损坏公物数额较小,除追回赔偿财物外,按价值5倍罚款。有关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或不执行治安整改措施

10、,致使连续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校内以往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若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调整,本规定中与国家法规不相符合的条款即停止实施,其它条款仍然有效。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方医科大学 二七年五月十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届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11、,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

12、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13、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租赁当事人义务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的房屋,未经

14、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第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出租房屋; (三)不得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的,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到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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