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税务稽查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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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一税务稽查相关知识课程介绍:本课程以分税种稽查实务为主线,以专题的形式讲解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分税种稽查实务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税务稽查的职责、权限、稽查证据、定性处理(处罚)、涉税协调与沟通、稽查基本方法等;第二部分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介绍各税种稽查方法及稽查案例。课程分7个专题,预计25个课时专题一税务稽查相关知识专题二增值税稽查实务专题三消费税稽查实务专题四营业税稽查实务专题五企业所得税稽查实务专题六个人所得税稽查实务专题七其他税种稽查实务专题一税务稽查相关知识专题介绍:从2009年底至今,税务总局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增加了很多密切征纳关系、维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比如关于纳税人

2、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总局令第21号)、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等,特别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增加了第十章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以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税收执法环境会越来越好,“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是税收发展的大趋势,是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这也是征管法修改草案所提出的总目标。专题一主要讲述税务稽查的权限、稽查程序、税务处理(处罚)、稽查后对纳税争议问题的处理以及纳税人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内容。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税务行

3、政复议规则(总局令第21号)、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011号)、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分以下四个内容:一、税务稽查概述二、税务稽查流程分析三、稽查处理处罚分析四、税务稽查基本方法专题内容:一、税务稽查概述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一)明确税务稽查跟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的关系问题。1.税务稽查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

4、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新的稽查规程也进一步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责。税务机关实施日常检查的职责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5、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超越日常检查的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2.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国税发200543号)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情况:(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注意:税务约谈

6、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2)实施日常检查(3)移送税务稽查注意:评估情况没有给纳税人的文书(有的省送达评估意见书)。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二)税务稽查的权限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第54条第86条:)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

7、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1.查账权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2.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3.询问权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4.查证权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5.检查存款账户权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

9、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7.调查取证权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8.行政处罚权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

10、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三)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应享有的权利1.有拒绝税务检查人员违法检查的权利 2.请求保密的权利。3.有索取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及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所调取账簿的权利。4.有拒绝税务检查人员无理要求的权利。5.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权利6.陈述与申辩权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要求有关税务人员回避的权利 8.有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二、税务稽查流程分析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

11、,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分工制约的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下面我们来分析稽查流程各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一)选案环节税务稽查选案亦称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二)检查环节1.实施检查【案例】买一赠一的陈述申辩XX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关于我公司“随货赠送”货物情况的说明XX市国税局领导:贵局在2009年8月对我公司2008年至200

12、9年7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我公司有“随货赠送”货物发出的情况,这类出货我公司都在“样品”大类别中核算,贵局拟将其做视同销售处理。对此,我公司作如下陈述申辩,望国税局领导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合法的认定。一、关于“随货赠送”我公司“随货赠送”的货物主要为公司的清洗液和过滤器。该类“随货赠送”的货物是为大型打印机更换墨水时必须的清洗管路用的,同一些商品销售时赠送备件(或配件)的性质相同,从本质意义上来讲是一种捆绑销售,如果客户不购买我们的产品,我们是不会给予其赠送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

13、我公司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二、我公司的赠送行为属于有偿赠送,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不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XXX公司

14、2009、09、28关于买一赠一在增值税上是否应做视同销售一直存在争议。征的一方认为属于无偿赠送,如果做折扣的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否则该折扣不能减。不征的一方认为不属于无偿赠送。例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8155号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2.收集证据在检查环节最重要的是收集、固定证据,证据不充分,案件的处理就有风险。稽查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1)稽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法有:提供法。责成纳税人

15、提供有关资料。换取法。凡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原件。复制法。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录音、录象、影印或复制、复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记录法。到现场观察并将观察到的情况制作书面记录,稽查人、企业在场人及其他当事人签名盖章后作为证据。询问法。落实征税问题。调查法。以调查取证有两种情况,一是派人到外单位调查;二是函调,即发函到外地单位调查取证,异地协查回函及所附票据、文书复印件,也应视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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