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新城镇土地使用税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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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城镇土地使用税讲解 2008年3月5日 2006年12月31日 国务院颁布第483号令 发布了 关于修改的决定 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 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并相应修订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部分条款 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展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修订的背景 1988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 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 近年来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 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 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 一是税额标

2、准太低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 最低仅为0 2元 这与我国人多地少 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相适应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 长期以来税负偏低 2005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亿元 2006年177亿元 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 5百分点 难以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 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 税负有失公平 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 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 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因此 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对原 城镇

3、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进行修订 更主要是配合国家对土地进行宏观的需要 近年来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土地的供需矛盾变得更加尖锐 1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过度扩张2 土地利用相对粗放3 用地结构不够合理 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制 2006年8月1日 中共中央 中发 2006 14号 文件明确提出了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 的要求 8月31日 国务院下发的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 2006 31号 又进一步明确指出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 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上述文件要求 有关部门对调整城镇土

4、地使用税税额问题进行了调研和论证 提出了调整方案 并建议在调整税额的同时 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国务院采纳了这一建议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在2006年12月31日发布了 关于修改的决定 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 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并相应修订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重新进行了公布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修改的具体内容 一 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新修订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 调整后的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大城市1 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 2元至24元 小城市0 9元至18元 县城 建制镇

5、 工矿区0 6元至12元 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 条例仍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二 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原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 在城市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紧接着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 1988 260号 继续规定 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应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6、业在华机构的用地 新修订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第二款 将第一款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 前款所称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 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即 把在城市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 修改了与法律 行政法规不相适应的条款 三 贯彻新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前后历程 一 2006年12月31日 国务院颁布第483号令 发布了 关于修改

7、的决定 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2007年1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的通知 三 2007年9月13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 2007 25号 四 2007年12月2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 2007 454号 五 2008年2月2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榕政综 2008 26号 四 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一 纳税人1 在我省城市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土地使

8、用税 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 条例 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 2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由共有人分别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 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 二 征税范围在城市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 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1 持有 国有土地使用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和 土地

9、房屋权证 的 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2 尚未持有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暂以纳税人申报 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 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 定额税率和土地等级福州城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1 一级土地 每平方米年税额25元 2 二级土地 每平方米年税额18元 3 三级土地 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4 四级土地 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五 减免税 条例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军队自用的土地 说明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军队自用的土地 是指这些单位本

10、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说明 企业办的学校 医院 托儿所 幼儿园 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比照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 宗教寺庙 公园 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说明 上述单位中附设的营业单位 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 市政街道 广场 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说明 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 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 直接用于农 林 牧 渔业的生产用地 说明 指直接从事种植 养殖 饲养的专业用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和生活 办公用地 六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 交通 水利设

11、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条例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 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包括几种情形 1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2 政策性因素3 企业关闭 重新改制4 其他原因 减免税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4 第940号 一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含遭受自然灾害 需要减税免税的 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 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 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 由省

12、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应集中在省级 含计划单列市 地方税务机关 不得下放 五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按照提高审批效率 强化服务管理的要求 制定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的程序和管理办法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 1992 053号 同时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闽地税发 2006 98号 经研究 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地税机关 一 各县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

13、时 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 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 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 占地不合理的企业 一般不予减税免税 对国家不鼓励发展 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 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 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 应当认真核实情况 从严掌握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其他管理事项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 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 的实施方案 闽地税发 2005 224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 2007 第629号2007年06月11日 五

14、取消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的通知 89 国税地字第140号 第四条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 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 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 建设周期长 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 为照顾其实际情况 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 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和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 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 免征照顾 可由各省 自治区

15、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的规定 其余条款保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4 180号2004年10月25日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 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经研究决定 对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89 国税地字第140号 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 即 取消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第九条 企业关闭 撤消后 其占地未作他用的 经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批准 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六 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 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

16、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 申报缴纳期限由市 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七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闽地税发 2006 229号2006 09 15 为配合全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的顺利运行 规范管理 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含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税 含车船使用牌照税 的纳税申报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含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税 含车船使用牌照税 的纳税期限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二 对纳税人自行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 厅 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含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税 含车船使用牌照税 的 其纳税申报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纳税期限规定为按月或按季缴纳的 纳税申报时间为纳税期限届满次月的1 10日 二 纳税期限规定为每半年缴纳一次的 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时间为4月1 10日 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时间为10月1 10日 三 纳税期限规定为按年一次缴纳的 纳税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 10日 条例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 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 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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