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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实施了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均取得较好的效果。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严把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以及实施“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2019年10月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强调要丰富监管手段,规定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经充分研究、深入调研、专题研讨等,形成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53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检查定义、遵循
3、原则等。第二章监督检查主体和事权划分共6条,主要规定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分工。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共5条,主要包括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监管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共14条,主要包括监督检查计划、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检查方式、抽样检验、证据保存、现场问题处置、开展检查和结果判定、检查结果确认和告知、异议处理等方面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共11条,主要规定了监督检查结果处置、案件移送、信息公开、责任约谈、信用档案、避免重复检查、检查人员培训考核、检查工具设备、检查纪律等方面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共5条,主要包括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处罚,不配合检查处理及拒绝、阻挠
4、检查的处置,暴力阻碍检查的处置,违反纪律的处置等。第七章附则共7条,主要规定了检查合规性的定义,经费保障,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的定义,鼓励第三方评价,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参照执行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三、有关问题说明关于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和检查对象。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对于几个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一是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由于其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在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在附则中规定,其监督检查按照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执行。二是将“对从事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纳入本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执行。四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的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法规等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执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