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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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北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江北区招商引资能力和水平,推进“三大转型、四大突破”,加快实现“打造都市经济强区、构建生态文化大区”的战略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重点突破,发展楼宇经济1、鼓励新建和改造商务楼宇。在我区区域范围之内,新建或改造商务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入驻率达70%,且入驻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登记达80%,给予楼宇经营管理主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一次性补助。2、鼓励培育特色楼宇。鼓励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引进同行业服务业企业,入驻率达60%,且入驻企

2、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登记达70%,给予楼宇经营管理主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补助。(不得重复享受第1条)3、鼓励购买或代销商务楼宇。在我区区域范围之内,购买或代销部分新建或改造的商务楼宇,面积达1000平方米,出租引进商务企业注册纳税登记在我区,且入驻率达80%,给予购买或代销主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助。二、注重引导,发展现代服务业1、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新引进注册纳税登记在我区、入驻我区商务楼宇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经营之日起,连续2年给予商务用房补助,每平方米100元/年;入驻我区特色商务楼宇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商务用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年;新引进的外资现代

3、服务业企业,补助金额增加50%。2、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我区商务楼宇以外,新引进注册纳税登记在我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经营之日起,连续2年给予商务用房补助,每平方米80元/年;新引进的外资现代服务业企业,补助金额增加50%。3、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新引进纳税登记在我区、财务单独核算的国内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和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50万元;新引进符合本款条件的国外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和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现代服务业指:智力密集、知识技术含量高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如船舶货运代理、投资公司总部、金融服务、科技科研服务、会计法律服务、广告创意传媒、认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设计

4、策划测绘、旅行社、文化经纪、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三、择优引进,发展先进制造业1、鼓励引进先进工业项目。新引进符合宁波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类及我区发展实际的外资工业项目、国内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生产国家知名品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企业缴纳所得税留区部分,前二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2、鼓励引进制造业知名企业。新引进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世界500强、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国内200强项目(仅指控股公司直接投资),分别一次性补助经营主体100万元人民币。宁波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类及我区发展实际的项目指: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及机械基础件、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及新能源、仪器仪表

5、、模具、生物医药、家用电器、文具、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其它等。四、鼓励引荐,提高招商成效1、奖励工业项目引荐人。新引进符合宁波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类及我区发展实际的外资工业项目、国内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生产国家知名品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对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当年实到资金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的0.15%给予奖励;新引进实到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按实到资金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人民币。2、奖励工业以外项目引荐人。新引进工业以外的项目(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置业公司除外),对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当年实到外资1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

6、和50万美元以上的其它外资项目,分别按实到资金的0.3%和0.2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人民币;新引进实到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和500万元以上的其它内资项目(商贸流通业除外),在投产(开业)后,对地方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的,自注册登记日起两年内,分别按实到资金的0.15%和0.1%给予奖励,大市外项目奖励金额增加50%,最高奖励20万元人民币。3、奖励龙头和知名企业引荐人。对国内外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和制造业知名企业引荐人,在上述引荐奖基础上(不计最高限额),再增加50%的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引荐人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区引进外来资金有决定性作用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

7、。五、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区块成片开发、利用的项目,由区政府另行商定鼓励办法。六、其他1、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商务楼宇、特色楼宇、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制造业知名企业等认定,由江北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确定。2、引荐人奖金,以人民币结算,外资按本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汇率中间价计算。引荐奖由区财政承担70%,项目受益单位承担30%。3、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一年兑现一次(具体规定的除外)。4、本办法如遇上级政府有重大变化时,按上级政策执行;其它有关办法(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5、本办法由江北区外经贸局(招商局)、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江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江北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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