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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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 581 本章学习要点 学习本章 应着重了解这一时期礼律进一步结合 封建法律从体例到内容的重大发展和变化 以及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 三国时期形势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 立法概况1 三国 曹魏 魏律 又称 新律 2 两晋 西晋 晋律 又称 泰始律 张杜律 3 南北朝 北齐 北齐律 北魏 北魏律 东魏 麟趾格 西魏 大统式 二 法律形式及法典结构的主要变化1 名例律 形成 置于篇首2 明确律与令的区别 律以正罪名 令以存事制 3 格与式的出现 三 魏晋律学的发达张斐 注律表 使中国古代法律解释趋于规范化 科学化 对后世立法

2、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节刑事立法 一 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1 八议制度 始于 魏律 2 官当制度 陈律 正式规定3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始于 晋律 概念 亲属间的犯罪 据 五服 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 以尊犯卑处罚愈轻 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4 存留养亲制度 始于北魏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 死罪非十恶 允许上请 流刑可免发遣 徒刑可缓期 将人犯留下以尽孝 待尊亲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二 罪名的变化 重罪十条 将十种最严重的犯罪置于律首 严加打击 始于北齐 三 刑罚制度的变化1 宫刑正式废除2 缩小连坐范围3 流刑为法定刑4 封建制五刑基本形成 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 司

3、法机关的变化与调整1 中央司法机关廷尉改为大理寺2 地方司法机关沿汉代旧制 二 诉讼制度的变化1 直诉制形成 西晋行 登闻鼓 制 2 刑讯制度化 1 测罚之法 罚饿以获取口供 梁律 首定 2 测立之制 以鞭笞和罚站获取口供 陈律 首定 测罚 断食三日 听家人进粥二升 女及老小 一百五十刻乃与粥 满千刻止 测立 鞭二十 笞三十 负枷锁立于土垛上 首次七刻 再次朝三刻 夕七刻 七日一行鞭 杖满一百五十不招者 免死 3 死刑复核制度的确立死刑决定权归皇帝 目的有二 1 慎刑 2 最高司法权集于皇帝之手 三 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1 法律形式进一步多样化2 法典体例进一步规范化3 法律概念进一步

4、规范化4 一些重要的封建法律原则入律5 封建制 五刑 初步确立 第六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1 基本概念 魏律 晋律 北齐律 服制定罪 八议 重罪十条2 魏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 引礼入律 的表现 3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4 魏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 5 晋律 北齐律 特点和历史地位 6 魏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审判制度发展变化 晋书 刑法志 引 注律表 知而犯之谓之故 意以为然谓之失 两讼相趣谓之斗 两和相害谓之戏 无变斩击谓之贼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 将害未发谓之戕 唱首先言谓之造意 二人对议谓之谋 制众建计谓之率 不和谓之强 攻恶谓之略 三人谓之群 取非其物谓之盗 货财之利谓之赃 五服 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 有斩衰 齐衰 大功 小功 缌麻五等 亲者服重 疏者服轻 斩衰 三年 子为父 妻为夫 臣为君 齐衰 齐衰三年 三年 父卒为母 齐衰杖期 一年 父在为母 夫为妻 齐衰不杖期 一年 为兄弟 未出嫁姐妹 祖父母 叔伯父母 侄子 齐衰五月 五个月 为曾祖父母 齐衰三月 三个月 为高祖父母 大功 九个月 为出嫁的姐妹和姑母 堂兄弟和未嫁的堂姐妹等 小功 五个月 为伯叔祖父母 堂伯叔母 再从兄弟 外祖父母等 缌麻 三个月 为族曾祖父母 族祖父母 族父母 族兄弟 以及为外孙 外甥 女婿 岳父母 舅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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