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章程范本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32712176 上传时间:2020-05-19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院章程范本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学院章程范本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学院章程范本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学院章程范本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学院章程范本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院章程范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章程范本(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大学章程(拟核准稿)序 言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北京市私立艺培戏曲学校,1953年由北京市政府接管,更名为北京市戏曲学校。2002年12月,北京市文化干部管理学校与北京市戏曲学校合并,组成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2006年,北京市艺术研究所并入学院。学院现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秉承“团结、奋斗、继承、创新”的院训,贯彻“树德为首、育才为要、传承为根、创新为本、因材施教、突出实践”的办学理念;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依托行业,服务社会,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艺术职业技能,符

2、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艺术人才。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制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院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简称为“北戏”)。学院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Opera and Arts(

3、英文缩写名为BVCOA)。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艺术创作、演出实践、社会服务、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文化局,教育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院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障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学院具

4、有如下办学自主权:(一)遵循艺术人才教育培养规律,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文化传承与创新、文化交流及社会服务等活动;依法合理安排学生艺术实践实习活动,参加学院及剧院团艺术创作,将社会文化服务与学生培养科学有机结合。(二)制定学院的中长期、年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根据社会文化建设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系、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

5、、管理和使用人才,聘任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并对教师进行培养。(八)在政府、剧院团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艺术研究、艺术创作、艺术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及文化交流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九)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申请办学项目经费。(十)依法管理和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核拨的办学经费和各类财政专项经费。(十一)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以及本单

6、位的设施和经费。(十二)依法接受捐赠,对受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十三)依法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十四)根据社会文化建设需求和传统文化传承的需要,依法开展社会培训,服务社会。(十五)依法将传统文化传承教育与推广结合,开展有益的对外文化交流与促进的相关外事活动。(十六)根据传统艺术传承发展与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利用学院设施,建立学生和教师演出实践场所,全方面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和文化环境建设工作;服务首都中心文化建设,服务京津冀文化艺术全面协同发展的要求。(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市地方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遵守学院章程。(三)

7、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五)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六)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提供各类必要信息。(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八)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未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九)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十)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第八条 学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尊重艺术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

8、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演)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的原则,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积极有序组织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培养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为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构建和谐社会、全面传承优秀民族文化艺术,提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符合社会需求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艺术人才。第九条 学院的发展目标:以继承传

9、统文化和文化传统,传承民族文化艺术,文化创新为使命,形成“规范教学、专家指导、突出实践、注重创新、服务社会、传承发展”的办学模式,打造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艺术职业院校。学院积极寻求与全国优秀艺术团体联合办学,充分调动各个剧种、剧院团的优质教学师资力量,广泛开展学生艺术实践活动,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艺术人才。第十条 学院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分为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两个层次。学院同时开展社会培训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及办学实际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第十一条 学院以专业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提升。学院现有戏曲表演、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戏剧影视表演

10、、曲艺表演及舞台美术设计等专业。学院遵循高等艺术职业教育规律,根据社会需要、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努力适应民族文化艺术的传承和首都文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标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艺术传承发展与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利用学院资源,按照育人为要、传承发展、打造特色、形成品牌的原则,创排优秀传统和原创剧目,打造学院“少儿戏剧场”,加强院内实训基地建设,带动全院专业发展。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针对高等艺术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积极探索以提高学生职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标

11、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艺术实践、实习、实训基地,加强院团合作办学,加强学生毕业推介演出及相关研究工作。第十四条 学院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致力于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特色鲜明、适应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艺术人才培养需求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机制,保障教学质量。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十六条 学院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第十七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

12、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

13、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

14、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二十条

15、在中国共产党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党委委员会履行。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院长、副院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艺术创作、艺术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院内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按有关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法规聘任与解聘教师和其他内部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