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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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电机学院章程(送审稿)序 言上海电机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其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隶属于第一机械工业部的上海电器制造学校。1985年更名为上海电机制造技术专科学校,2004年更名为上海电机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先后有上海市第一机电工业局职工大学闵行分部、上海机电工业职工大学一分校、上海机电工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上海市机电工业学校、上海机电工业职工大学等学校并入。学校立足上海,辐射长三角,面向全国,坚持“技术立校、应用为本”的办学方略,实施涵盖研究生、本科和专科等多层次的高等技术教育,致力于培养和造就卓越的高等应用技术型人才,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为依

2、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电机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DianJi University”,简称“SDJU”。网址为http:/。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690号。学校主要办学地点为:临港校区(上海市橄榄路1350号)、闵行校区(上海市江川路690号)、闵行校区西区(上海市文井路88号),其中临港校区为主校区。学校根据需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调整校区。第三条 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

3、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对学校实行共建。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六条 学校聚焦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学科与专业以工学为主,相关门类或领域多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学校

4、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学科和专业。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内纪律和有关政策,建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电机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

5、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领导职责主要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

6、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

7、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及相应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第九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电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

8、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

9、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组织人才培养工作,开展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管理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国外教育组织或大学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

10、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他学校领导召集并主持。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上海电机学院校务委员会章程规定。第十三条 学校根

11、据需要设立相关行政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及其章程履行职责。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强化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学校以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为核心,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提升学术治理能力。各学术组织具体组成原则、成员和负责人产生办法、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依照各自的章程或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三)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

12、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提名组成人选和工作规则,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审议各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五)指导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重大事项。(六)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七)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九)其他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校学术委员会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担任学校及

13、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凡属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审议的重要事务,决策前须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校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学校学位条例、学位标准。(二)审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四)在国家和上海市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予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五)按学科设立或撤销学位分委员会,指导学位分委员会的工作。(六)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七)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

14、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遴选产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第十七条 根据发展需要,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设立各类学术组织和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学校章程。(二)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

15、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四)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五)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形式。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及其他社会团体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多种校务公开的渠道,及时向社会及新闻媒体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能。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战略需要、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海高等教育整体性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二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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