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章程(送审稿)序 言 上海戏剧学院的前身是上海市市立实验戏剧学校,始建于1945年12月1日1949年更名为上海市立戏剧专科学校1952年,山东大学艺术系戏剧科、上海行知艺术学校戏剧组、苏南文化教育学院艺教系乐剧组并入,建立中央戏剧学院华东分院1956年更名为上海戏剧学院,隶属国家文化部200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与文化部共建2002年,上海师范大学表演艺术学院、上海市戏曲学校、上海市舞蹈学校并入学校以“至善至美”为校训,秉持精英教育理念,培育德艺双馨人才,引领艺术创新,传承中华文化,拓展国际交流,自觉承担国家文化建设的使命,致力于建设世界领先的艺术大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为文化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艺术院校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承担管理与考核职责,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第三条 学校名称:上海戏剧学院(校名中“戏剧”两字为手写体),简称“上戏”英文译名:Shanghai Theatre Academy,缩略名“STA”学校网址:法定住所:上海市华山路630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专业艺术教育和文化通识教育相结合,坚持教学、科学研究、创作、展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学校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遵循高等艺术教育规律,秉承传统,开拓创新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学校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合理控制办学规模第十条 学校实行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要发展继续教育,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及办学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艺术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招生计划和方案,同时建立招生监督机制,维护招生公平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艺术人才社会需求,制定培养标准,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国家文化发展需要和世界艺术前沿,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开展同境内外机构和组织的合作,开展国际交流项目,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生教育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确定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优选、聘用教职员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第十七条 学校统筹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学费等标准,依规管理学校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的使用第三章 管理与组织第十八条 学校由二级院(系)、校部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学校等机构组成,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第十九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持续发展;(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管理制度;(三)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老干部工作;(八)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戏剧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一条 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行使职权党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并履行其职责党委书记负责校党委全面工作校党委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对所议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戏剧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三)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五)检查、处理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教学、科学研究、创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组织拟定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校党委决议任免学校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统筹学校资产;(五)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创作演出委员会,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创作演出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六)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九)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和决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创作演出等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策并对决策负责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对所议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重要事项的议事机制党政联席会议对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创作、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酝酿、讨论、协商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等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主持党委书记、校长因故不能参加的,一般不召开会议召开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对所议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辅助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程序和规定设立、变更和撤销院(系)、研究所院(系)、研究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直属的研究院、所和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创作演出、社会服务等任务学校积极建设国家级或市级教学科学研究基地和实验室,根据需要设立校级研究机构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科结构或下设机构的规模和功能等情况设置院(系),实施一级或二级管理,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制定管理规则 第四章 教学、科学研究和创作管理第三十二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完善学术事项的科学决策,学校根据国家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各类学术组织并依据其有关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是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协同创新发展规划,评议学校科学研究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决策,对重要学术事务进行论证和咨询;(二)评议学校学术机构的建立、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改成果推广等重大问题评审各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审核学科带头人。
组织拟定学校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三)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四)指导院级科学研究项目的设置,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五)评审并决定上报的各类重大教学、演出及科学研究项目或成果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六)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七)指导、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八)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九)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行事,审议、决定学校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创作演出等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其相关职责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对所议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其主要职责是:(一)听取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并由校长签发;(三)审定增列博士导师和遴选硕士导师;(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七)法律、法规与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行事,决定、审定、通过学校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