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保安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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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口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保安管理工作,切实提升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防范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应统一校园保安员资质条件、统一校园保安的岗位配置、统一校园保安的装备标准、统一校园保安的服务行为,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结合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保安员要求、设备配备和使用要求、服务管理要求、门卫服务、巡逻服务、技术防范服务以及评价与改进要求。

2、本规范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含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开展的保安服务活动。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第三条 校园保安服务是指在校园范围内从事门卫、巡逻、技术防范等保护人身安全的活动,以及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在上放学时段对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进行指挥疏导。校园保安员是指专业从事校园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员。第三章 保安员及配备要求第四条 基本要求。(一)具有国家保安员资格证。(二)热爱祖国、爱岗敬业、诚实信用、恪尽职守、团结协作。(三)遵纪守法,没有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和被吊销国家保安员资格证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校园保安服务要求。(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六)经过校园保安业务培训

3、合格且每年参加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培训。(七)能用普通话交流,文字书写规范。第五条 技能要求。(一)熟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本规范要求。(二)熟记学校有关门卫规章制度;包括出入手续,使用的各种证件、标志、车辆的牌号等。(三)熟悉和掌握校园内部机构的分布、位置、联系方式。(四)熟悉和掌握校园的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电话、对讲机、紧急按扭等报警方式。(五)具备一定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能力。(六)具备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的使用技能。(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八)具备基本的防卫擒拿技能。第6条 配备要求。(1) 校园应当聘请专业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2) 师生员工总人数少

4、于100人的校园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3) 师生员工总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校园,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4) 师生员工总人数超过1000人的校园,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五)寄宿制校园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六)校园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校园重点部位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七条 着装与举止。(一)校园保安应统一着2011式保安制服并佩戴相关保安标志,保持干净整洁。(二)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三)值勤时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四)值

5、勤时不准搭肩、挽臂、边走边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五)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保安装备和保安标志。第8条 仪容仪表。(一)值勤时要姿态端正,精神饱满。(二)男性保安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保安员发辫不得过肩。(三)不得纹身,不得焗彩油、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戴首饰。 第九条 礼节。(一)在下列场合行举手礼:值勤交接班时;纠正违章时;受到领导接见、慰问或领导视察、检查工作时;着装在大会上发言开始和结束时;接受颁奖时。(二)在参加集会、大型活动奏国歌、升国旗时,要自行立正并行注目礼。第十条 语言。(一)值勤中要使用普通话,语言要简洁准确、文明规范,语气平和。(二)说话时要注意使用礼貌称谓,

6、使用“你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三)在与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外籍人士交谈时,不应使用对方禁忌的语言。第十一条 岗位纪律。(一)遵守校园内部的规章制度。(二)应在服务范围内值勤。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三)不准随意打听、记录、传播校园内部的机密事项。(四)未经允许不动用教学物品、未成年人的玩具和物品。(五)有重要情况应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瞒报。(六)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七)应爱护公私财物。(八)值勤岗位和宿舍内不准为他人存放物品。(九)应自觉遵守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德,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第十二条 卫生。(一)应自觉维护环境卫

7、生。(二)应保持值勤区域整齐清洁。(三)床单、被褥整齐干净,床下无杂物。(四)地面无烟头、无痰迹、无纸屑。(五)门窗洁净,玻璃明亮。(六)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统一规范。(七)不准饲养宠物,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片、画报。(八)应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洗衣服。第五章 设备配备及使用要求第十三条 设备配备要求。(一)保安员装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二)应配备防弹头盔(1顶/人),防弹头盔应符合GA 293的规定。(三)应配备防护盾牌(1副/人)。(四)应配备防刺服(1套/人),防刺服应符合GA 68的规定。(五)应配备防割手套(1副/人),

8、防割手套应符合 GA 614的规定。(六)应配备防卫棍(1支/人),防卫棍应符合GA/T 217的规定。(七)应配备强光手电(1套/人),强光手电应符合GA 883的规定。(八)应配备自卫喷雾剂(1支/人)。 (九)应配备约束叉两套,约束叉应符合GA/T 1145的规定。(十)应配备对讲机或其他通讯设备,保证在校园内通话和联系畅通稳定。(十一)可配备手持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等安全检查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应符合GB 12899。(十二)可增配其他主动防卫装备,增配的主动防卫装备应报市公安局备案。(十三)校园门口应设置隔离墩、防护栏等防冲撞设施。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要求。(一)上课和放学前后

9、1小时应穿戴防弹头盔、防刺服、防割手套,佩带防卫棍、对讲机。(二)防护装备、通信设备和照明设备应放置在便于穿戴的指定位置。(三)对讲机与照明设备及时充电保持能使用状态。(四)保安员不应使用保安员装备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任何事项。(五)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使用主动防卫装备时,应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秩序混乱。(六)保安从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装备产品说明使用装备,不应使用已损坏、失效或超过使用期限的装备。第六章 服务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一)应制定非法入侵、暴力伤害等案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二)值勤方案、应急预案应由保安服务提供者和校园共同制定。第十六条 交接班要

10、求。(一)保安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按规定的时间交接班。因故不能值勤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二)接班人员做好上岗准备,按规定着装,配带装备、携带值勤用品,准时接班。(三)接班人员到达岗位后,交接时双方先行敬礼,然后边注意观察,边做交接班事宜。(四)交班人员应告知本班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交待需要继续办理的事项。(五)移交勤务登记本,双方签字备查。接班者未到或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当班者不能离开。第十七条 请示报告要求。(一)保安员遇到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具体、准确地向校园保卫部门、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请示、报告。(二)对校园保卫部门、上级领导及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处置紧急情况的

11、工作指示,应立即、坚决执行,执行结果应及时反馈,并做详细记录。第十八条 勤务检查要求。(一)驻勤单位保安组织负责人或指定的勤务检查人员、纠察队员,负责对保安员值勤情况进行检查。(二)勤务检查应以保安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为主。(三)对勤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应做好记录,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第十九条 勤务记录要求。(一)勤务记录由当班人员负责记录,主要记载上级指示、通知、交办的事项及值班期间发生和处理的问题。(二)记录必须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妥善保管并移交接班人员。(三)勤务记录应定期归档,保存应不少于一年。第七章 门卫服务第二十条 基本要求。(1) 上学、放学等出入人员较多期

12、间,师生员工总人数100人以上的校园值勤人员不得少于 2 名保安员。(二)2 名以上保安员值勤时,应明确负责人和任务分工。(三)寄宿制校园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第二十一条 服务内容。(1) 查验来访人员和车辆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证件不符合的人员和车辆劝阻其入内。(二)记录进出人员和车辆的信息,应包括来访人员的姓名、人数、证件类型及编号、事由、进、出时间,车辆型号、牌照号。(三)对进出的人员和车辆,应查验证件。(四)对携物进出人员和车辆,应查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证件与手续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第二十二条 紧急情况的处置。 (一)对来访人员证件和本人不一致的、拒不交验

13、证件、证明的人员,应禁止其入内。发生纠纷时,及时向校园保卫部门报告,请有关人员前来处理。(二)对无手续和拒绝检查的应移交校园保卫部门处理。保安员不能对可疑人员进行搜身,应报告校园保卫部门或交公安机关处理。(三)对查有违禁物品人员和车辆,注意观察其神态表情,防止其弃物逃跑、突然驾车逃跑或持物行凶,同时要注意自身安全。第8章 巡逻服务第二十三条 基本要求。(1) 根据校园的特点制定巡逻方案和应急预案,对重点部位、特定区域和目标进行的巡视检查、警戒,保护校园安全。(二)根据校园内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巡逻区域、地段及所需装备的种类和数量,夜间巡逻应携带强光手电。(三)根据巡逻区域的地形、地貌和要害部位、

14、重点目标等情况,确定巡视检查、控制的路线、巡逻方式、巡逻重点、巡逻频次等。(四)巡逻应 2 人以上进行,并明确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夜间巡逻要提高警惕,保护自身安全。(五)在巡逻过程中,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应控制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校园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六)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在上放学时段对校园周边道路交通指挥疏导。第二十四条 紧急情况的处置。(1) 对巡逻中发现的可疑人应进行询问,防止其袭击和行凶,并及时送交校园保卫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2) 遇有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时,应迅速报告校园保卫部门和属地公安机关,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将不法行

15、为人扭送校园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3) 遇有火灾、爆炸等事故,应立即报警,并及时通知校园保卫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要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并做好保护现场工作。 第九章 技术防范服务第二十五条 基本要求。(1) 技术防范设施设置应符合GBT29315-2012的要求。(2) 安防监控室的值机保安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3) 校园门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视频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型及车牌号。(4) 校园门卫值班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第二十六条 服务要求。(1) 发现可疑情况后,应锁定目标进行跟踪录像,尽量将镜头拉近,看清嫌疑人的人数、衣着、体态、携带物品数量、种类、特征及人员离去方式、方向等。(2) 发现侵害行为,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制止,控制事态发展,做好记录。(3) 对技防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维护,保证技防设备运转正常。(4) 不得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做好图像信息的存储登记工作并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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