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行政处罚 2009年司考卷四第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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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司考卷四第六题(行政处罚法)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

2、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

3、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参考答案】1.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维持的还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两项请求合并审理。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4、,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标准答案的异议:“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当然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或称抽象行政行为。至于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行诉法解释第6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标准答案中提到的“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

5、事实依据之一”似乎是将其作为公文书的证据加以采信了,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适用于本案与否取决于法院对他的合法性甄别,法院可以引用,也可以拒绝引用这才是应给考生分数的答案。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加工、收购、销售松香行为的合法来自行政许可证的授权和确认。其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同时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6、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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