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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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FGS20149惠府20142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1日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按公式法、因素法计算、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财政

3、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以及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等。(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

4、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指导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开展查处工作。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第六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原则上属于地方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设立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二)明确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明确归口一个主管

5、部门,不得多头管理。(三)明确设立期限。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四)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填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见附件1)、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第八条 市政府将专项资金设立申请批转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金额、期限、支持方向、分配办法、分配方式、绩效目标等提出审核意见。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资金,应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民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

6、的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设立。第十条 因政策变化、事业发展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见附件3),按设立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定期进行清理、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在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撤销,或归并、整合的建议:(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专项资金审批依据已作调整或设立期限已满,专项资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应予撤销。(二)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市财政、审计、纪检

7、监察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三)除特殊情况外,专项资金的部门年度预算执行率低于80%的,或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良好等次以上的,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四)专项资金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归并或整合。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确需继续安排的,应先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再按设立程序报批。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分别由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另行制定。已设立专项资金中未明确执行期限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执行期限,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8、 严格专项资金设立。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和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其他政府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在专项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出台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 第十五条 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要求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先在市级已设立的、对应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或没有对应专项资金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此类资金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

9、目库管理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第十七条 项目库是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第十八条 执行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可滚动实施或分期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第十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和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工作计划、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对专项资金拟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组织论证、评审。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规定公开征询民意。第二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拟入库项目编制滚动计划(细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并按轻重

10、缓急进行排序,与项目论证、评审结果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并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更新项目库。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纳入项目库项目排序情况及当年度可用财力,筛选编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第二十二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一)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

11、材料中注明原因。(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并在市政府网站和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实现信息发布。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涉密专项资金按国家、省和市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第二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审核

12、单位对申报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市财政部门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申报项目查重程序,防止重复、多头申报。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应按集体研究原则,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横向并联审核制度。(一)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管理程序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核。1. 专项资金信息发布、受理审核、立项管理和监督应由不相容的工作岗位人员负责,应在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并由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复核、监察部门全程监督。2.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组织合规性、可行性论证

13、。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信用记录以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评议或审核。建立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评审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抽取,保证专家评审咨询的独立、客观和公正。3.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评议及审核结果拟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集体审议,分管纪检监察的单位领导和内设的监察部门应参与研究。(二)涉及不同部门工作职能的资金及市政府确定应进行横向并联审核的资金,应实行相关部门联席审核。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安排方式应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确定。(一)支持经济发展、面向生产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

14、照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规定管理,主要采取招投标、公开评审等竞争性方式分配。竞争性分配按照我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具备竞争性分配条件的,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市业务主管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市级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二)支持社会事业发展、面向非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市业务主管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三)支持民生保障、面向个人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应明确分配标准、人数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四)支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专项经费资金,应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采取因素法分配。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

15、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出国(境)经费、办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以及庆典、研讨会、论坛、晚会、展览、纪念会、首发首映式等节庆活动支出的,应细化开支标准及方式,严格控制开支。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第二十九条 财政预算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年度专项资金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市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所有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及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第三十一条 市级预备费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一)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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