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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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海关审单作业,统一执法,明确职责,提高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海关审单业务联系配合办法和海关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二条 海关审单作业是指包括计算机电子审单、审单处专业审单和现场海关接单审核三个分工协作、紧密联系的作业环节。第三条 海关审单作业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审单处是审单作业的职能管理部门。电子审单作业在各职能部门共同支持和参与下由海关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专业审单由审单处完成,接单审核由各现场海关在审单处指导下完成。第四条 审单作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业务规章,以风险

2、分析和信息技术为手段,依托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参数及业务数据库的支持,对申报人申报的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电子审单第五条电子审单是指运用通关管理系统的自动审单程序,按照预先设定的报关单的状态判断、逻辑检查、预定式布控、通道决策及其他控制条件,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接受申报、选择通道流向,并进行以下相应处理:(一)电子数据报关单不能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不接受申报并退回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对外发布“不接受申报”信息;(二)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接受申报,电子审单程序自动记录接受申报时间,并对电子数据报关单

3、进行通关风险布控捕捉、审单辅助决策审核和电子审单通道判别。第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经通道判别处理后,分别按预先设定的通道判别参数转往以下作业环节,并自动对外发送相关通知:(一)转由审单处进行专业审单,对外发送“等待处理”通知;(二)转由现场海关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对外发送“现场交单”通知;(三)转由放行环节进行复核验放处理,对外发送“放行交单”通知;(四)转由现场海关进行无纸通关处理,对外发送“无纸通关”通知。(五)对外发送其他电子审单结果的通知。第七条 经电子审单转由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或放行环节进行处理的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税费计征处理及舱单、外汇核销

4、单、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相关备案数据的核注处理。第八条 各通关作业环节发现电子审单结果有误的,应及时向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反馈,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经核实后应及时调整有关参数设置或作其他处理。 第三章审单处人工专业审单第九条 审单处下属各科依靠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参数支持和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对经电子审核、根据通道判别参数分拨到本科室的报关单电子数据,按商品类章进行专业审单。第十条 审单处专业审单包括常规专业审单、重点专业审单和报关单批量复审。 第一节常规专业审单第十一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的基本职责是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转至专业审单岗位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5、进行全面审核。第十二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单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调阅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征免税证明、企业资信、舱单电子数据、价格信息资料以及通关管理系统提供的其他参考信息,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互对照,进行综合审核。第十三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结通过电子数据报关单前,应对电子审单结果提示信息进行分析,重点审核提示风险值较高的报关单,通过人工风险判别,确认有疑点的,可对相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实行外转验估、风险布控或转岗处理。第十四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应充分利用通关管理系统提供的风险信息,并根据预定式布控要求和通关风险预警提示,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综合性风险分析。第十五条 审单关员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

6、核,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确定有申报错误但未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应根据对数据的审核情况,一次性详细说明各项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后,将报关单作审退处理:(一)不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和规范申报项目表进行申报的;(二)不能满足海关审定商品编码需要的;(三)不能满足监管证件审核需要的;(四)不能满足审定完税价格需要的;(五)其它不符合海关有关规定的;第十六条 对为解决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统计等问题,需要对书面资料、实物样品进行审核的,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处理:(一)将电子数据报关单审结,交由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按照专业审单提示,对报关单继续进行审核

7、,审单处应做好事后的抽查复核工作;(二)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岗至现场海关相关岗位,由现场海关相关岗位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说明情况、资料及样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反馈审单处;(三)转岗至现场海关验估岗位,要求对货物进行实际验估。验估结果由验估岗位反馈审单中心或由验估岗位根据验估结果继续完成审单作业;审单处对现场海关验估岗位反馈的验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派员或提请相关部门到现场海关进行复核。(四)将电子数据报关单审结,同时实施即决式布控,由查验岗位根据专业审单提示,对货物实施查验,并将查验结果反馈审单处。审单岗位应输入详细的布控原因、布控理由、查验重点等。第十七条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单过程中,对申报数据

8、有疑问的,可采取将电子数据报关单“挂起”的方式进行处理。对有以下疑难问题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转岗到重点专业审核岗位作进一步审核。(一) 列入海关价格风险管理的进出口货物,其申报价格低于海关设定的风险参数10%以上的进出口货物;(二) 申报价格低于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10%的且难以认定的进出口货物;(三) 本关区首次进口货物,无价格资料且成交价格难以认定的进出口货物;(四) 本关区首次遇到且归类难以确定的进出口货物;(五) 难以确定商品成分、状态的化工商品和其他材料,难以确定整机特征或进出口状态的机电产品或其零部件; (六) 其他因归类、审价、原产地认定、

9、监管证件适用等存在疑难问题须转重点专业审核岗位作进一步审核的第十八条经专业审单确定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应分别对外发送以下通知:(一)转由现场海关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的,发送“现场交单”通知;(二)转由现场海关放行环节办理验放手续的,发送“放行交单”通知;(三)确定为“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发送“无纸放行”通知,由现场海关根据申报人自行打印的“查验/放行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四)其他审结通知。第十九条 经专业审单审结通过的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税费计征处理及舱单、外汇核销单、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相关备案数据的核注处理。第二节 重点专业审单第二十条

10、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根据常规审单岗提出的疑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在全面复核报关单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审核,并负责提出与相关职能部门或现场海关联系的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一条 重点专业审单关员对商品价格有疑问的,可将电子数据报关单“挂起”,并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并重点审核申报人提交的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单及其他补充申报资料。经审核补充申报资料,无法确定成交价格,决定实施估价的,审单关员应按照规定程序与申报人进行价格磋商,并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和海关估价作业单。经审核补充申报的资料,发现属于审价疑难问题,且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无法确定的,或经价格磋商仍不能确定申报商品的完税价格的,按规定程序向关税处申请专业认定。重点专

11、业审单岗位可以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岗至现场海关,由现场海关相关岗位按上述作业程序进行操作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重点专业审单关员对商品归类有疑问的,可将电子数据报关单“挂起”,并重点审核申报人提交的商品归类补充资料。经审核补充申报资料,确认原商品归类申报有误的,作审退处理。发现属于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审核补充申报资料仍无法确定的,应填制商品归类问答书,按规定程序向关税处申请专业认定。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无法解决的其他涉及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或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统计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应按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因为审价、归类、化验原因,对需要办理担保放行的货物,重点专业审单关员应

12、在报关单审核结果中注明担保原因、担保金金额和担保期限。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业审单岗位负责接收、审批现场海关接单岗位转报的非政策性退税申请和补税审批等事项。具体操作按成都海关非政策性退税操作规程、成都海关补税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重点专业审单岗位负责特殊通道申报和报关单异常数据的处置。第二十七条重点专业审单岗位负责逾期交单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删除处置。具体操作按现场逾期交单报关单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节 报关单批量复审第二十八条报关单批量复审是指通过对已审结报关单数据的综合复核,发现和纠正通关数据差错,统一、规范审单作业操作,开展风险分析、捕捉,进一步指导审单作业,加强海关

13、内部监督制约。第二十九条审单处设置报关单批量复审岗位,通过事先确定比例或设定条件,对电子报关单数据进行复核,从多角度对报关单及其他相关电子数据进行综合汇总、交叉对比,检查分析专业审单的工作质量。批量复核的周期不得超过十天。对经批量复审有疑问的报关单,审单处可向现场海关制发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批量复核联系单(格式见成都海关批量复核操作细则),要求协助收集资料或核实情况。现场海关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在收到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批量复核联系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有关情况。第三十条经报关单批量复审,发现数据确有差错,需要更正的,审单处按照成都海关报关单修改和删除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行删、改,或者填制成都海关

14、报关单电子数据批量复核联系单,通知现场海关按照规定进行删、改操作。 经报关单批量复审,发现存在疑难问题的,按照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报关单批量复审岗位应收集和整理通关风险基础信息,运用风险分析技术对信息进行系统加工,并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包括:发现的动态性风险信息,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进行风险布控、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通道决策条件的建议。同时应跟踪观察尚未确定的通关风险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验证,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第四章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第三十二条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的基本职责是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相符、齐全、有效;执行

15、审单处及其他部门下达的指令,并结合本环节业务下达布控指令,并协助开展后续核查工作;通过单证审核、实施验估等方式,对报关单进行复核;征收税费;接受担保、报关单修改或撤销、退补税、滞报金减免等申请并初审后,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进行处理或转报有关部门并按审批结果进行相应操作;在值班时间内进行人工审单作业。第三十三条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可设置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税费核注、验估、通关事务担保及对外咨询等岗位。各现场海关可结合业务实际对上述岗位进行适当调整。第三十四条接单审核岗位应验核报关企业和报关员资格,接受申报人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确认报关单已经电子审单或专业审单审结通过,并完成以下工作:(一)审核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以及纸质报关单上报关单位及报关员签字、盖章等是否齐全;(二)进行“单机核对”、“单单相符”的审核,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数据是否相符,纸质报关单填制内容与随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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