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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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1、相关定义1.1、转化型抢劫罪的定义 何为转化型抢劫罪,顾名思义,就是行为性质不是抢劫罪,但是由于具备了 一些条件而使先前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转化成为转化型抢劫罪。 中国现行刑法典第 269 条规定,这是较为典型的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 269 条是关于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即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作为学理上 的一种罪名转化型抢劫罪,它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盖然性,单纯引用某一条成 为转化型抢劫罪,不能完整的概括和阐述其的内涵,那么,在引用其他法条作为 转化型抢劫罪,这样就显得的更加强人所难了。 总之,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时候或者在上述行为实施完毕后的一定时 间内,行

2、为人在主客观方面上出现了特殊变化使整个行为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 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 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 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8 - 1.2、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 所谓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 2 第 1 章 转化型抢劫罪概念及特征 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显然,刑法第 269 条是规定在一定情形下 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

3、劫罪,也就说这是对抢劫罪的特殊表现形式的规定, 将其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式。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 原则,转化型抢劫罪并不是一个具体明确的刑法罪名,仅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依照抢劫罪 定罪处罚的犯罪模式。也就是说,实践中一旦出现刑法第 269 条的情形,就按照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抢劫罪来定罪量刑,而不能用”转化型抢劫罪”这个罪名来为犯罪行为定 罪。 目前,在理论界,”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罪名只局限于”盗窃、诈骗、抢夺”这 三个罪名,其他罪名不包括在内。现在,有学者提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罪名不 应当仅仅局限于这三个罪名。其他的,例如涉财产类的犯罪,如侵占、敲诈勒索、

4、贪污 等犯罪行为也可以纳入到”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罪名中来。然而,笔者的观点是,”转 化型抢劫罪”的前提罪名不应当增加。理由是,从立法的本意来看,”转化型抢劫罪” 的法律含义是针对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常见的犯罪行为来确立的。这三种犯罪行为 日常发案率高,而且常常出现在犯罪行为实施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 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因此,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机率也相对较高。 而前面提到的其他涉财产类犯罪不属于日常多发犯罪行为,转化的机率相对较低。因而, 从立法效率的角度,没有将其纳入”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罪名中的必要性。在司法实 践中,对于以上的情况可根据其犯罪情节从重处

5、罚,若构成数罪,则实行数罪并罚。 1.3、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抢劫罪的概念 我国学界存在着许多种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大部分都是直接对我国刑法典 第 269 条的概括,虽然比较具体,能揭示出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通俗易懂,但 是却没有揭示出其本质内涵和外延。一个事物的定义不仅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标 准,而且应该能揭示出其内涵,同时也能包括其外延,既要有定义的具体性,又 要具有定义的抽象性、概括性和周延性。考察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我们需要从 转化犯的产生和概念里探究。据学者考证,最早涉及转化犯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 学者陈朴生,陈先生根据相关立法例,首先提出了”追并犯”犯的概念,即把犯 罪发生转化的现

6、象称之为”追并犯”。具体含义可以理解为”原来的犯罪依照法律 的特别规定,因与犯罪后来之行为合并处罚,变成为他罪”。 虽然追并犯的概念 通俗易懂,但其称谓咋听之下,让人不知其所以然,且具有浓厚的古语色彩,没 有被其他学者赞同。后来有学者将其称为准犯,但由于其范围过于宽泛,也没有 被广泛推广。据考证,”我国转化犯的研究肇始于 1979 年刑法典的第 153 条(现 行刑法典第 269 条),刑法理论界的大部分学者认为这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是一个典型的转化犯的立法例。” “90 年代初,我国大陆的学者根据我国 1979 年 刑法典第 153 条的立法例,首创了转化犯的概念,这一概念比较准确的

7、揭示 了刑法典第 153 条的本质,而且形象生动,得到了我国大陆学者的普遍响应,并 且以转化犯为基本概念,对犯罪转化的现象展开了深入的研究。” 关于转化犯的概念,我国学界也是众说纷纭,百花齐放,至今尚无定论,主 要的争论在于转化犯的前提条件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即转化犯是指违法行为向 犯罪的转化还是犯罪与犯罪之间的转化,违法行为能否转化为犯罪?”犯罪说认 为从违法行为到犯罪的变化与其说是犯罪的转化,还不如说是犯罪的生成。持此 种观点的学者否认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认为转化只能是罪和罪之间的转化。” 持 相反观点的学者认为,”转化犯不仅包括罪与罪之间的转化,而且还应该包括违法 ? ? 台陈朴生:刑法

8、总论M,台湾:中正书局,1969 年出版,第 168 页。? ? 参见史小飞:论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中国政法大学 2007 年优秀硕士论文,第 4 页。? ? 参见王仲兴,论转化犯J,中山大学学报,1990,(2):29;杨旺年,转化犯探析J,法律科学, 1992,(6):37;陈兴良,转化犯与包容犯:两种立法例之比较J,中国法学,1993,(4):80;储槐 植,论罪数不典型J,法学研究,1995,(1):74;赵嵬,论转化犯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 (6):48 等。? ? 参见张建荣:转化型抢劫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讨,载于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年第 3 期?。 ? ?

9、 4 行为向犯罪的转化” ,此种观点较为合理,因为如果否认违法行为向犯罪的转化, 当前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前行为和后行为综合评判时社会危害性较大,此种情 况下难以使行为人的行为得到相应的刑法评价,有放纵犯罪之嫌。所以,学界比 较流行的观点基本都承认违法行为向犯罪的转化。 笔者认为,转化犯应该包括违法行为向犯罪的转化,溯及本源,我国转化犯 的概念来之于转化型抢劫罪,最后在其他类型的转化犯罪的基础上慢慢的形成了 转化犯的称谓和概念,例如,”我国刑法典第 238 条由非法拘禁罪向故意伤害、故 意杀人罪的转化;第 247 条由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向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 转化;第 248 条由虐待被监

10、管人员罪向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转化。” 虽然我 国学界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先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有争论,但是通说认为不需 要必须构成犯罪,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司法实务界大部 分也赞同通说的观点,并且早已在实践中加以应用,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转化犯 其来历之一就是转化型抢劫罪,而在其发展成熟之后,怎么能将这一基础无故抛 弃?而且我国刑法典第 269 条中”罪”字的含义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究竟是”罪 行”还是”罪名”,如果是”罪行”,转化犯就理所当然的包括违法行为向犯罪的 转化。所以,笔者认为对转化犯的概念应采用现今主流的观点。转化犯是指,”某 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

11、或者在非法状态持续中,由于行为人在主 客观方面发生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恶化,转化为犯罪或者转化为更为严重 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以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 态。”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在转化犯概念的基础上形成,才能尽可能的 揭示出其内涵和外延,将具体和抽象完美的结合,生成一个理想的概念。综上,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过程中,或此种行为实 施完毕后非法状态持续期间,行为人出于特定的目的,又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 相威胁,从而使前后两个具有相互联系的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从整体上趋于 严重,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转化型抢

12、劫罪,我国有学者称为”准抢劫罪”,也有学者称之为”事后抢劫罪”, 笔者认为称”转化型抢劫罪”为宜。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第一,”事后抢劫罪”、 “准抢劫罪”称谓来之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理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 刑法理论将盗窃财物后实施暴力的犯罪称作”事后强盗罪”,而将此种犯罪和昏醉 抢劫的行为统称为”准强盗罪”,而我国刑法理论对昏醉抢劫的行为是直接按照典 型的抢劫罪(刑法典第 263 条)定罪处罚的,如果称为准抢劫罪难免让人误以为 ? ? 参见崔召选:刑法第 289 条性质之分析,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 年第 22 期。? ? 参见陈庆安:论犯罪转化的成立条件,载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3、2008 年第 3 期。? ? 王仲兴:论转化犯J,中山大学学报,1990,(2):29。? ? ? ? 5 我国转化型抢劫罪中也包括昏醉抢劫的行为。其实,称为事后抢劫罪不失为一种 合适的称谓,但是事后抢劫罪是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早已约定俗成的概念,而我 国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内涵远比前者广泛,而且双方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所以 称事后抢劫罪也不太合适;第二,”准”字的汉语解释为允许、许可、依照、依据、 和某类事物差不多等,可以看出”准”字里面没有”真”的意义,也就是说它不 是完全意义上的抢劫罪,可是当法律规定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时候,我们应该把 它看做完全意义上的抢劫罪,从另一层面上来说,”准”字含

14、有静态的意义,而”事 后”只是一种时间概念,按照相对的哲学原理,也具有静态的意义,”转化”的汉 语解释为转变、变异、改变,按照唯物主义哲学原理,转化是指矛盾的双方经过 斗争,在一定条件下,各自向着和自己相反的方面转变,向着对立方面所处的地位 转变,”转化”两个字不仅反映了事物从量变到质变的改变过程,而且具有一种动 态的意义,这正反映了从盗窃、诈骗、抢夺到抢劫的本质的、动态的转变;第三, 如果适用”准”字,则可能使人误以为转化型抢劫罪是准犯,但是我国刑法典中 并未涉及准犯的概念,”准犯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未作规定,在理论上使用较 少,且含义不很明确。” 所以,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最合适的称谓。

15、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并没有”转化型抢劫罪”的罪名,这仅仅是一种理论上 的称谓,转化型抢劫行为最终还是按照刑法典第 263 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的 。 1.4、与人口红利相关的几个概念 (一)劳动年龄人口 劳动年龄人口,即处在劳动年龄的人口总体,国际上一般将15至64岁之 6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关于人口红利的几个问题一以广东省为例 间的人口视为劳动年龄人口。在我国,法律规定男性16至59岁,女性16至54 岁为劳动年龄,但国家在进行抚养系数统计时,仍采取国际标准,把15至64 岁的人口作为劳动年龄人口。本文中对劳动年龄人口的划分按照国际标准进行。 (二)人口抚养系数 人口抚养系数是指总体人口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也 叫总负担系数,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它说明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大致要负担 多少名非劳动年龄人口。而人口抚养系数又可以分为少年儿童抚养系数与老年 抚养系数。少年儿童抚养系数是指0-14岁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之比;而老 年抚养系数则是65岁及以上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用公式表示为: 少年儿童抚养系数=(0-4岁人口数/15-64岁人口数)X100% 老年抚养系数=(65岁以上人口数/15-64岁人口数)X100% 总抚养系数=04岁岁人口数X100% 15?64岁人口。I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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