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建规(2010)300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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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文件台建规2010300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现将台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台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

2、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建建发2009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除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以及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外,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

3、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现场签证、费用索赔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第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其工程施工图纸应达到规定设计深度,且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需要。造价人员发现设计深度未达到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应向招标人和设计人员提出,由设计人员进一步完善。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工程

4、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现场签证、费用索赔、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的造价人员签字、盖章。工程建设各方应拒绝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文件。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的名

5、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招标项目中单位工程的组成,施工现场情况、交通运输、自然地理条件等。(二)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招标人应明确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项目内容及需要总承包人承担的职责。(三)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四)工程质量、工期、材料、施工等要求。(五)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六)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七)暂列金额的数量。(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清单,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一)清单编制人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时应具体、明确,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全面,把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及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描述清楚。(二)工程量的有效位数遵循下列规定:1以“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2以“m3”、“m2”、“m”、“kg”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以“个”、“项”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计价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

7、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最合适、最方便的一个计量单位表示。第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分为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一)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应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缩短工期增加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已完工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等。(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按计价规范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规定列项,编制应体现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需补充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参照相关的计价依据补充或自行补充。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

8、方式编制,工程量按计价规范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中的计算规则计算;计价规范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中无计算规则的,应在清单总说明中提供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满足投标人报价的需要。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第十三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是必须充分保证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招标文件应对此提出要求并提供详细的措施项目清单,供投标人报价。具体编制可参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并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列项。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不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内的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等。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工程原则上不设暂列金额。如确需设

9、暂列金额的,暂列总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5%,且不得超过30万元。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纳入总承包人管理而由招标人(发包人)进行分包的专业工程名称、估算造价以及总承包服务内容,供投标人报价时考虑。总承包服务费应在主体工程中计列。第十五条 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是指政府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其中规费项目由规费1、规费2、规费3组成,具体内容为:(一)规费1包括:1工程排污费;2社会保障费: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3住房公积金。(二)规费2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三)规费3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

10、造价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含以“项”为单位计价的措施项目)费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利润、风险等全部费用。其他项目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并参照有关计价依据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计算。规费1、3和税金按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2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计取,招标文件未作要求的不予计取。各项费用计算程序详见本细则各类造价汇总表。第十七条 同一建设工程中不同单位工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应一致;相同工程类别的建设工程,其相同清

11、单子目的综合单价及相应费率应一致。第十八条 金额(价格)均以人民币表示。第二节 招标控制价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应编制招标控制价。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由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及暂定价材料的名称及单价,并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材料单价及暂定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第二十一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照有关规定计价。其中组织措施费的相应费率应按照省、市有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计费基础和弹性费率中值标准计价。第二十二条 为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建设工程招标人应设置投标最高限价,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公布。投标最高限价依据招标控制价浮动,浮动幅度参照同类建设工程确定

12、。第三节 投标价第二十三条 投标价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以及该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争投标报价。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招标文件提供暂定价的材料,投标人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第二十四条 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报数量和价格,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O”计价。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的报价不得低于相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十六条 其他项目费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有列出项目内容和数量需报价的,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第二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应与人工、材料、机械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相符,与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符。投标人应根据企业定额或参照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向招标人提供具体的报价计算分析,其各项报价分析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之间的金额(价格)应对应一致。第四节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第二十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发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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