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逐条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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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法 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 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制定本法 注解 注解 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理论依据就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理论依据就 是用人单位本身就强势 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 一开始双方地位就不平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 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是用人单位本身就强势 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 一开始双方地位就不平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 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 履行 变更

3、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 注解 注解 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 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 照本法执行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 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 照本法执行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注解 注解 本条无甚新意 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 任何合 同概莫能外 本条无

4、甚新意 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 任何合 同概莫能外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 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 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

5、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注解 注解 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 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民主管理发挥到了 极限 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 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民主管理发挥到了 极限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共 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注解 注解 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基本上会流于形式 毫无作用 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基本上会流于形式 毫无作用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 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 制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解 注解 此条也是一个形式条款 在目

6、前实践中无多大价值 此条也是一个形式条款 在目前实践中无多大价值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注解 注解 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 难以证明 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 有这个规定 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 难以证明 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 有这个规定 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

7、危害 安全 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 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注解 注解 告知义务很重要 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另外 与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 拒绝回答 告知义务很重要 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另外 与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 拒绝回答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 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注解 注解 这个规定对劳动者很有意义 且不得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 这个规定对劳动者很有意义 且不得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

8、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注解 注解 不及时订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不及时订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新招用的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 实行同工同酬 注解 注解 劳动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条

9、文的说明中规定 同工同酬 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 事相同工作 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 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 同工同酬 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 事相同工作 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 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同 注解 注解 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法是这样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法是这样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

10、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解 注解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 达到约定的终止条件合同则终止 且无 经济补偿金 现在只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 达到约定的终止条件合同则终止 且无 经济补偿金 现在只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时间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 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

11、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 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注解 注解 劳动法 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符合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这个条件 劳动法 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符合 当事人双

12、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这个条件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 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注解 注解 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法 无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法 无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 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注解 注解 生效的要件是协商一致 签字盖章 合同是否鉴证 是否用劳动

13、部门的合同范本 是否备案无 要求 生效的要件是协商一致 签字盖章 合同是否鉴证 是否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 是否备案无 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 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注解 注解 工作地点条款的增加 限制了

14、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员工工作地点以迫使员工离职的行为 本条相 对于劳动法的规定 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工作地点条款的增加 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员工工作地点以迫使员工离职的行为 本条相 对于劳动法的规定 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引发争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 协商 协商不成的 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 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注解 注解 本条与第 11 条都规

15、定了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处理 区别在于一个是有签订劳动合同 一个是未 签订劳动合同 签了合同的 多了一个重新协商的机会 本条与第 11 条都规定了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处理 区别在于一个是有签订劳动合同 一个是未 签订劳动合同 签了合同的 多了一个重新协商的机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 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

16、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注解 注解 原劳动部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 日 本条有很大变化 原劳动部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 日 本条有很大变化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解 注解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约定试用期工资 发生纠纷时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多少举证责任也在用人 单位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约定试用期工资 发生纠纷时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多少举证责任也在用人 单位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 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 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注解 注解 试用期内亦不能随时叫劳动者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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