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微腐败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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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基层微腐败表现形式 “微腐败”实际人数不少,潜在数额不低,危害严重,查处不易,就更需引起足够重视。对基层干部和党员的纪律教育要到位,让他们自觉保持清醒头脑,防微杜渐。以下是小编小编提供的基层微腐败表现形式,欢迎浏览。基层微腐败表现形式一 近年来,万载县不断加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屡有发生,从近年来查处的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来看,农村“微腐败”已成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工作重点。如何及时掌握农村基层“微腐败”新动向,采取措施防止“微腐败”现象蔓延滋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2、一、基层群众身边“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微腐败”也可能造成大祸害。这绝非危言耸听,它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破坏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基层干部中存在哪些“微腐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漠视群众“高高在上”。少数基层干部在位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作风懒散,喜欢串岗、溜岗,上班时间办私事,对群众的办事要求要么拖拉、要么推诿,责任担当意识比较淡薄,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克扣截留,套取资金。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的力度,但是,个别地方在执行国家惠农政策时缩水走样,落实政策不公开、不公正、不及时、不到位。有的基层干部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骗

3、取各项补助资金;有的截留专项补偿款,将专项资金挪用作其他用途。 手段翻新,消费隐蔽。在公款吃喝方面,方式更加隐蔽,由过去的宾馆、酒店转移到单位的食堂、乡下农家乐、村组干部家;有的将公款吃喝费用纳入会议费用报销等,部分行政村招待费用支出大。在公车使用方面,极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的问题等。 以权谋私,作风腐化。少数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捞取好处,以权谋私。有的农村干部在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特困群体救助等工作中处事不公、优亲厚友;少数干部不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遵守相关规定,作风腐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基层干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警示我们解决群众身边不正之

4、风和腐败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二、基层领导干部产生微腐败的原因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寻找产生腐败的薄弱环节是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着重点。 政治思想观念的淡薄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 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原则认识不足或认识不端正,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指示,反腐败斗争时紧时松、“一手软”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对腐败打击不力。 权力的相对集中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因素 如果权力过于集中了甚至监督机关失去了监督作用,那么腐败产生就是必然,因为领导干部本身具有二重性。第一是作为权力使者的领导干部是以一种超社会的身份行使权力,履行职能。这种

5、身份使领导干部通过行使权力,使各种活动处于有序状态,保证社会或集体目标得以实现,在群众眼里,领导干部是权力的化身,是自己的管理者,有的领导干部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就把权力私有化了,自身不正搞腐败。第二是领导干部也是社会中的一员,也生活在现实生活里,他们和其他普通人一样,也有七情六欲,个人的物质利益也需要满足。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领导干部在取得个人利益时,应当以自己的合法权利参加社会利益的分配,而决不应使用国家权力和集体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基层领导干部的思想、品德、修养越好,就越是能抵御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反过来,所以要设立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关也恰恰说明每个领导干部并非都能做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所以

6、,纪检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作用,形成一种社会力量来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如果领导干部本身和纪检监督都失去作用,利用国家权力或集体权力来实现个人私利,即腐败现象的产生就是一种很必然的事了。 制度的不完善是腐败产生的间接原因 1、制度的不完善间接产生腐败,腐败分子一旦找到制度“缺口”,就会投机经营权力而获得暴利,会为谋私利而不择手段地钻制度的空子。有的单位虽然制定有制度,但是只是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关键作用。尚待完善的制度没有为人们开辟合理追求个人利益的宽广渠道,却为腐败分子的“黑色收入”留下了许多逃避打击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增长了腐败分子的不法行为。有的甚至以制度不完善之机,腐败分子挖空心思搞

7、腐败。 2、监督机制作用乏力,各种廉政制度定的不少,各种廉政措施也很多,为什么违反规定的行为仍屡禁不止?关键在于监督工作没有十分到位,监督的作用在于及时地发现和解决“苗头”问题,“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如果经常性的监督到位、措施得力,不仅可以减少上级的调查工作量,而且可有效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基层监督机关存在一种“上级太远、同级太弱,下级太难”的现象,使监督作用很乏力,另外就是基层单位分布点多、线长,所管干部人多量大,容易出现上级管得着、但不一定看得见,本单位看得见、但管不着的现象,实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 三、防治微腐败的对策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遏制基层腐败,推进基层惩治和预防腐

8、败体系建设,是整个反腐倡廉工作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体来说,要从四个方面着力: 以教育筑牢防线。邓小平同志指出“对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行为,我们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教育,二是法律”。教育就是对党员干部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思想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处在经常的变动之中,一些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就是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削弱了,对法律和纪律淡化了,其行为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畸变,超出了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在领导干部的内心深处建立一道牢固

9、的拒腐防变的精神屏障,对于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蔓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性质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学习法纪条规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努力使领导干部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 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仅要有动真碰硬的态度、严惩不贷的手段,还要建立起切实管用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机制和制度创新。要建立完善把纪律挺在前、长管长严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通过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消除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健全

10、落实“两个责任”专题报告、述责述廉、考核通报制度;完善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公开曝光机制;坚持“一案双查”“责任倒查”等制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拓宽监督渠道。畅通现有的监督渠道,如“政风行风热线”、新闻媒体、网络等诉求渠道,便于群众监督。充分发挥现有的县乡村预防腐败体系,便于搜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信息,提前防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基层单位普遍推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部门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人大、司法、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主动出击,深入基层,实现监督全覆盖。 加大惩处力度。要持之以恒开展“灭蝇”行动,重点围绕国家下拨给单位或集体的津补

11、贴、单位或集体资金、群众原有财物和应拨付给群众的津补贴,其中还涉及农业生产、住房改造、救灾防灾、污染改善、国家优抚、基层执法等方面,对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寸步不让,一查到底,形成严惩“微腐败”的持续震慑,积极创造条件动员和鼓励群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以求取得更大成效。基层微腐败表现形式二 “微腐败”指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即基层公职人员利用“微权力”为自己、亲属或他人非法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形式。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把“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2016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该次会议上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

12、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因此,必须扎紧“微权力”的笼子,严查基层贪腐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一、群众身边的“微腐败”特征及表现形式 俗话说“老鼠看仓,看个精光”。基层“微腐败”有“小”、“多”、“近”“惑”四个典型特征:小,小官小贪,贪污受贿的绝对数不大,容易让人们漠视它的存在;多,数量多、次数多,出现的领域众多,存在的形式众多,人们已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近,离基层最近、离群众最近,产生的频率较高;惑,出现了一些更具迷惑性、隐蔽性、变异性的腐败手段,使纪检监察机关查核时难以甄别界定。 基层干部中存在的“微腐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漠视

13、群众“高高在上”。少数基层干部在位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作风懒散,喜欢串岗、溜岗,上班时间办私事,对群众的办事要求要么拖拉、要么推诿,责任担当意识比较淡薄,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二是冒领侵占“好经念歪”。此类虚报冒领现象多发生在土地征收流转、“三资”管理、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等、村务选择性公开以及留守村民维权意识缺乏等情况,少数村干部把应该给村民的政府拨付款项当成“唐僧肉”,随意将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好经念歪”,发生贪腐行为。有些村干部甚至以暂存代管为幌子,克扣侵占“三农”或农村集体资金,肆意瓜分集体财产;三是执法不公“欺上瞒下”。主要表现在基层执法人员暴力

14、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以权谋私、以案谋私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干部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四是推卸责任“护短遮丑”。一些身处“窗口”的党员干部,以为自己人微言轻,言行无所顾忌,而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了问题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封锁消息,捂着、盖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找种种借口来推卸责任。 二、“微腐败”虽“微”,危害不可小觑。 “微腐败”相对于让人锒铛入狱的“大腐败”而言,往往不易给人们深刻警醒。长期以来,社会对这种现象也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容忍,这就让一些喜欢钻空子占小便宜的党员干部心生侥幸,踩上“微

15、腐败”这条红线。他们打着“合情合理”的幌子,谋取私利。殊不知,“微腐败”的危害性非常大。 形成不良风气,损害群众的根本利益。 “微腐败”的存在范围非常广,无论是领导成员还是普通干部都可能产生“微腐败”,进而助长贪腐之风,破坏政治生态环境,形成与社会主流价值相违背的“非廉”文化,给党和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带来极大阻力。微腐败”的群体以基层工作人员为主,他们手中的权力看似不大,但具体承担着与群众互动的“窗口性”业务,其腐败行为对群众利益的损害最为直接,群众对惩治“微腐败”的呼声也最为强烈。笔者就曾听身边的老党员说过,电视上天天报这里的贪官被查了,那里的领导被带走了,看着确实很解气,但离我们太远。我们

16、身边的低保分配不公、惠农补贴遭侵占等小贪小腐、不正之风仍然存在,“什么时候反腐能反到我们身边?” 侵蚀干群关系,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微腐败”的广泛存在,不仅加剧了群众和党员干部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削弱了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道德信任。如果处理不当,还会诱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围堵政府机关等群体性事件,不仅放大了不和谐因素的消极效应,而且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即使“微腐败”仍然处于可控的范围内,但由于其能够被群众普遍感知,群众将会过度评估整个社会的腐败形势,进而对除自己之外的所有利益相关群体均进行“有罪推定”,严重恶化了社会关系。 诱发显性腐败,动摇党的执政之基。 “腐败”的本质是没有“微”“大”之分的,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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