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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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 说明书 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第三章 名城城区保护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五章 传统风貌格局保护第六章 旧城保护与更新第七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八章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规划第九章 防灾与环境保护规划第十章 实施保障措施第一章 总则1.1 适用范围 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1.2 规划期限 20102020年年限为10年。1.3 规划区范围 南岗区花园街街区占地3.87公顷,现存建筑以折中主义风格建筑为主,是哈尔滨是一类保护建筑,这是

2、一处二层多户型公寓住宅,一梯两户,上下共住四户,俄罗斯建筑师设计。改造划定在非常小的范围之内,在花园街、交通街、木介街、海关街围合而成长方形的区域内。1.4 存在问题因年久失修,老化破损严重,大部分已成危房;私建滥建严重,多次发生火灾。同时,交通混乱,环境质量极差,百姓生活条件很差。人均居住面积早已落后于全市平均水平。1.5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 5.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通知及附件(1982年) 6. 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3、 1.6 参考文献1.城市规划原理2.图解城市设计3.理想空间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5.旧城区建设改造可行性研究设计综合评价6.旧城的和谐更新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第二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2.1 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结合南岗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为指导,强化规划地段在城市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充分考虑旧城区的实际因素,增强规划的弹性与可操作性,使旧城区改造规划地段与城市周边地区发展相协调;发挥地段优势,贯彻“以人文本”的思想,营造生态良好、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舒适、环

4、境优美、文化品质高的人居环境和生态型旧城区改造示范区。尊重历史、协调自然,注重保护和恢复南岗区地方历史文化特色;挖掘物质与非物质历史文化资源,且赋予其恰当的城市功能,激发名城活力;继承发扬老道外地方传统文化,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城市内涵的整体提升。 2.2 规划原则1.推进建设发展原则: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规律,贯彻全面规划,统一建设思想,充分体现规划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突出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为城区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打好基础。2.三大效益原则: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着眼,优先考虑城市生态环境品质,使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建设与生态环境发展协调

5、共生,力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3.突出地域文脉特色原则:准确把握城区内用地的开发潜力,尊重哈尔滨市南岗区的城市特色、文化特征,充分考虑规划地段及周边现有商业经济,将其与规划环境与建筑风格相结合,尽量减少对地域自然特色的冲击, 建构宗教.经济.人文特色一体的生态和绿化空间格局与蕴含着地域自然生态与文化特色的城市新风貌。4.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本区人口、资源、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的优势等实际情况,考虑时间因素,兼顾开发运作和规划管理的实施要求,规划中充分体现动态及灵活的布局,构建适应市场机制弹性和城市景观格局的灵活的空间发展模式。6.城市设计原则:规划中融入城市设计理念,改善生态环境

6、,突出地方特色,保证城市空间格局的延续和发展。7.新旧结合原则:本次规划的重点是南岗区花园街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应贴合实际、新旧结合,突出重点。2.3 规划目标以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历史街区远期发展规划为目标,科学合理的安排各项建设用地的改造及置换,优化城市用地功能布局;完善城市职能,调整空间结构,建构北国冰城城市空间特色;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城市绿化;在为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绘制蓝图、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依据的同时,使规划区成为整体发展有序、动态实施可行、配套完善的具有时代特色与地方自然、文化个性的城市老城中心区新形象。第三章 名城城区保护3.1 城区保护规划思路 在城区范围

7、内,划分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统筹考虑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的城市建设活动。在致力于历史城区保护的同时,兼顾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的环境整治,使二者协调发展,努力达到空间风貌有机衔接,功能活力相互促进,城市整体提升的理想效果。 3.2 城区保护规划原则 1. 最大限度保存历史真实性 2.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保护 3. 区域协动 4. 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适度利用相结合 5. 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逐步整治、改善和更新 3.3 城区保护规划目标 正确处理各历史城区的保护与整个城市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以及历史城区内部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尽一切可能严格禁止破坏

8、性建设;适当赋予历史城区文化和休闲功能,积极促进历史城区的功能转变和整个城市的全面发展。 3.4 城区分区规划 1. 历史城区为本次规划的重点区域,其内应重点保护传统空间格局、各级文保单位、历史建筑、遗迹、遗址、古树名木、传统商业、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遗存。历史城区内的城市建设工作应以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为前提。 2.环境保护区内应重点保护、营造自然环境。 3. 人文环境控制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包括建筑、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防灾设施等的建设活动)都应考虑到其附近历史城区的保护要求,并与之协调。 3.5 历史城区保护规划 1. 历史城区内的现有设施和建筑的保护和更新,不得

9、破坏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 2. 应尽快编制各历史城区的详细规划,对其用地性质变更、道路调整、人口疏散、市政设施改善、环境美化等提出实施的具体要求。 3. 应逐步改造或拆除历史城区内对传统风貌造成不良影响的现代建(构)筑物。 4. 应加快历史城区内市政设施的配套,形成完整、有效的施政管线系统。 3.6 城区土地利用规划调整 1. 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应以调整为主,适当扩大文物古迹保护用地范围,尽可能保留具有历史延续性的、与保护区性质协调的城市用地。3. 应尽可能调整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控制区内,与历史文化传统不协调或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土地利用方式。 4. 城区中适当增加城市的公园绿地和广场用

10、地,以及与历史城区发展相关的配套市政设施用地。 3.7 城区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1. 历史城区的道路交通系统规划要求 (1) 道路交通规划应尽量减少内部和外部的穿越交通量,各级道路必须首先服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兼顾交通功能。 (2) 道路交通不以提高车速和机动车通畅性为目标。 (3) 实施严格的停车管理措施,控制车位规模,限制或调节进入历史保护街区范围内的汽车交通量。 (4) 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调控手段(包括经济手段),限制私人汽车在历史街区过度使用。 (5) 控制历史城区建筑规模和开发强度,从根本上减少机动车交通生成的吸引量。配合致密的城市肌理,优先保障步行者、非机动车辆

11、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路权。 (6) 新修道路必须尊重传统肌理。 2. 人文环境控制区的道路交通系统控制要求 人文环境控制区内、历史保护街区周边范围内,新、老建街区的道路交通系统(包括路网空间结构、道路功能定位等)应着重考虑与历史城区的过渡和衔接,并有意识的分担更多的现代城市交通功能。 3.8 历史街区道路调整原则 1. 对历史街区内传统街巷的路网布局须先考虑保护其传统风貌。 2. 对历史街区路网调整及修建方式,应协调好风貌保护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路网密度应适度。 3. 建议逐步弱化该地段不分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增强其与历史文化传统相适应的景观功能和休闲功能。 4. 道路红线宽度的确定应在满足

12、文物和风貌保护的基础上,兼顾交通出行、市政管线、城市景观等的要求。 5. 同级别的道路在历史街区和其他新建街区,应采用不同的路幅宽度和断面设计。 6. 历史街区范围内传统街巷的断面、竖向等不得改变。 7. 历史街区内的道路断面,应尽量采用一块板的形式。 3.9 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1. 在保护街区城市肌理的前提下,保留并适当扩大城区内部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附属绿化,以及现已有公园的集中绿化。 2. 利用拆改建所空出的城市用地,建设小型公园和街头绿地,形成历史城区内各街区的绿岛。 3. 增加历史街区内各级道路的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形成沿城市道路的线状绿地,同时联系各个街区的绿岛。 4.

13、历史街区内的绿地景观(包括绿化布局、植物配置等内容),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对原有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的应当逐步整改,统一风格;对于新增绿地景观应在设计和构造过程中融入所在地段的历史文化元素。 3.10 历史城区人口疏导 历史街区应采取适当的拆迁与回迁政策,合理控制实际居住人口;对人口构成进行的调整宜逐步推进,在疏解人口的同时,应注意保护街区的社会结构稳定性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4.1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界定依据 1. 文物古迹及其紧密联系的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环境)。 2. 文物古迹及其紧密联系的历史建筑群、开放空间。 3. 相邻的文物古迹,有必要在规划上整体考虑的空间范围。 4.2 历

14、史文化街区保护区保护要求 1. 保护区内的传统空间格局、历史建(构)筑、历史风貌景观、遗迹、古树名木、传统地名、老字号商铺等历史文化遗存应受到严格保护。 2. 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建筑(符合历史原貌特征的原址重建,且确实有必要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建设)。 3. 不得拆除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 4. 古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地面铺装应逐渐恢复传统特色,采用麻石条铺砌;现有电线杆、有线电视天线等有碍观瞻之物应逐步转入地下或移位;街道小品(如果皮箱、公厕、标牌、广告、招牌、路灯等)应有地方传统特色,不宜采用现代城市做法。 5. 历史建筑应成片维修、恢复,保持原有空间形式及建筑格局;古井、

15、古树及反映居民生活的特色庭院、应予以保留并清理恢复;不符合风貌要求的建筑应予以改造或拆除。 6. 传统民居建筑的建筑装饰、建筑形式宜采用民居形式的坡顶、青瓦、白墙;建筑门、窗、墙体、屋顶及其它细部必须严格按规划管理过程中确定的当地传统民居 特色细部做法执行;建筑功能主要为居住、便利店、小型餐饮休闲场所或民居旅馆。 7.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8. 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文物管理部门指导并同意下进行。 9. 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停止其建设活动,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予以改造。 4.3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控制要求 1. 对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新旧建筑必须搬迁和拆除。近期拆除有困难的应对其外观和色彩进行改造,以达到环境的统一;规划期内须对其进行搬迁或拆除。 2. 新建建筑应服从对历史文化街区整体历史环境的保护要求,建筑样式须与周边的历史建筑保持统一,且应尽量选择传统工艺、传统材料进行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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