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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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事故处理报告制度质量是安全的基石,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1、总则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2定义2.1质量事故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2.2质量事故的分类2.2.1重大事故的分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未按设计蓝图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较大后遗症或未按标准施工,造成较大质量缺陷的。2.2.2普通质量事故未达到重

2、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3.2.3零星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问题。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3、1零星质量问题由质量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执行。3.2普通事故发生后,由分管副总主持,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整改落实及处罚。3.3重大事故发生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组织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追查,并拿出初步意见报项目公司审核。批准后的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及设计院备案。3.4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3.5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惩处。3.6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3.8其它未尽事宜依据事故大小及情节轻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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