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一建法规重点法规1Z308000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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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Z308010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第一节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一)分类财产关系:合同、损害赔偿纠纷等人身关系:名誉权、继承权纠纷等(二)民事纠纷的特点1.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财产可处分,而人身关系大多不可处分)(三)建设领域中主要的民事纠纷类型合同纠纷: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侵权纠纷: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侵权而产生的纠纷建设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一)行政行为特征: (

2、1)执行法律的行为;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以国家强制力做保证; (5)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二)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行为内涵行政许可如施工许可、专业人员执业资质注册、企业资质等级核准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对违法但尚未犯罪的相对人的制裁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对单位或个人的物质或精神奖励行政裁决对特定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第二节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一、和解1.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协商妥协并达成协议,无第三方参与;2.可以在任何阶段和解,即使已进入诉讼或仲裁,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仲裁裁决未作出;3.和解达成的协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性质上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相当于新签了一个合

3、同);4.一方不按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二、调解1.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介入,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2.在我国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及专业机构调解。三、仲裁仲裁法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对于收养、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也不受此法调整。仲裁的基本特点:特点内容自愿性必须有仲裁协议,双方共同愿意把纠纷提交仲裁专业性仲裁员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保密性以不公开审查为原则快捷性一裁终局制执行的强制性、广泛性可申请强制

4、执行;做出的涉外仲裁(调解书)可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四、民事诉讼诉讼参加人包括: 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特点:(一)公权性由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二)程序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诉讼行为、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三大阶段。(三)强制性只要一方起诉就会启动相关程序; 法院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注意】除上述四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外,目前还有争议评审机制。第三节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的法律制度是公民、法人或

5、者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民告官)(一)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体;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5、当事人不服的,一般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其它主体发生的争议;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

6、,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1Z308020 民事诉讼制度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级别管辖我国法院的级别及管辖内容1.基层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3.高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注意】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二、地域管辖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1

7、)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2、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提示1】合同履行地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均不应视为履行地;【提示2】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提示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合

8、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提示2】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于专属管辖。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四、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2、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审查4、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交,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5、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6、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

9、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五、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第二节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一、当事人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注意狭义和广义)【区别】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注意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

10、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二、诉讼代理人建设工程中最为常见的是委托代理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有:(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注意】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情况,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1、全权代理”无效(代理人不能全权代理做重大决定)。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一、证据的种类(一)书证和物证 1、书证 以文字、符号说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大量普遍采用的证据。【提示】书证应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2、物证 工程实践中,建筑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等,往往表现为物证。(二)视听材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

12、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当确定其证明力。(三)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1、证人证言证人可以不出庭的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或视听资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注意】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当事人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四)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1、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2、勘验笔

13、录(1)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3)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五)电子数据 与本案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二、证据的保全1. 证据保全的程序(1)诉前保全,需提供担保,在48小时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2)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3)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承担责任;(4)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2.证据保全的实施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14、提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场。三、证据的应用1.举证期限(1)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法院规定的一般不少于30日;(2)期限的计算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次日起算;(3)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4)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2.证据交换(1)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全过程;(2)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3.质证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提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注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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