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类)宝应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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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应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建设项目管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处罚幅度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视以下情况进行处罚1、虽停止建设,但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手续的五万至十万元2、未停止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手续的十万至二十万元3、立即停止建设,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不予处罚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

2、使用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视以下情况进行处罚1、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九万至十万元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八万至十万元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即停止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一万至五万元2、未停止建设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恢复原状的五万至

3、十万元4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视以下情况进行处罚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4、的八万至十万元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七万至八万元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五万至七万元4、立即停止建设,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不予处罚5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视以下情况进行处罚1、逾

5、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试生产的一万至三万元2、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试生产的三万至五万元3、立即停止试生产,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6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视以下情况进行处罚1、逾期未办理手续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试生产的一万至三万元2、逾期未办理手续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试生产的三万至五万元3、立即停止试生产,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不予处罚7建

6、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八万至十万元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七万至八万元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五万至七万元8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

7、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视以下情况进行处罚1、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试生产的一万至三万元2、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试生产的三万至五万元3、立即停止试生产,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9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视以下情况进行处罚1、逾期未

8、办理手续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试生产的一万至三万元2、逾期未办理手续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试生产的三万至五万元3、立即停止试生产,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不予处罚10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八万至十万元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七万至八万元3、建设项目需

9、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五万至七万元二、水污染防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处罚幅度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罚款的办法和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一万元以下2、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海事、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

10、者弄虚作假的一万元以下3、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应缴数额50以下4、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十万元以下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五万元以下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一万元以下7、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一万元以下8、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二千元以下9、企

11、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二万元以下10、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五万元以下11、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一万元以下12、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二万元以下2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

12、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以超标倍数作为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基准,并结合排放数量、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情节确定具体处罚额度(以COD为例附表)详见附表2、排污单位首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附表所列罚金金额进行处罚;第二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法定最高额处罚详见附表3、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可在对应档次的下一档处罚;具有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的,应在对应档次的上一档处罚;具有规定的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在对应的档次从轻或从重详见附表3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

13、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款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轻微的一万至五万元2、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较小的五万至十万元3、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较大的十万至十五万元4、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严重的十五万至二十万元4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1、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

14、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直接损失20%以上,二十万元以下2、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万元直接损失30%以上,一百万元以下5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的一万元以下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较重的一万至三万元3、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三万至五万元6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责令限

15、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不严重的五千元以下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五千至一万元7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情节不严重的一万至五万元2、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情节严重的五万至十万元8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不严重的一万至五万元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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