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doc

上传人:bao****ty 文档编号:132495155 上传时间:2020-05-16 格式:DOC 页数:260 大小:38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60页
论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60页
论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60页
论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60页
论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doc(26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1、相关定义1.1、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 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 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1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在刑法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是

2、 单一客体,即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或者社会公共秩序中的 社会风尚;也有的学者认为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社会风尚,还侵犯公民的人 身和财产权利等。就寻衅滋事罪行为的特征和后果来看,其不仅是对社会公共秩 序的挑衅,也存在对一般公民人身、财产的侵犯,所以,笔者也认为,寻衅滋事 罪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当然,在复杂客体之间,也有主有次,存在依附关 系。寻衅滋事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章节的犯罪,侵犯社会风尚、破坏社会公 共秩序显然为主客体;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为从客体。认识寻衅滋事罪存在 复杂客体,并明确主从客体的依附关系,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判明寻衅滋事罪 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

3、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客 观方面的四种行为。 2.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没有正当合法的缘由,依仗自身一方所拥有的强 势力量对另一方实施殴打的行为。在司法案例中,一般可以归类为两种类型: 第 一种,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声称自己是”事出有因”而殴打他人,但分析这些殴打 他人的原因往往只是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看作是其非法行为的理由,简单来 说就是”找茬”、”挑刺”。这些人罔顾法纪,自以为出手必有所谓的正当理由, 这实质上是对他人利益的公然挑衅以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藐视。

4、第二种,无事生 非型。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耀武扬威,欺压他人,动不动就对比自己弱势的群体施 加暴力行为,暴露其流氓本质。针对的对象一般为不确定的多数人、作案时也往 往不计后果、对时间、地点的选择也没有顾忌。 2.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2 所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在不健康的心理支配之下,恃强凌弱, 无理由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恐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对该项条款新增加的内容。所谓恐吓,是指以要挟的语言或手段威胁他人,可 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吓唬”。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常常通过言辞侮辱、恐吓, 结伙实施,受害人多为女性。而对于”情节恶劣”,因为尚没有相

5、关的司法解释 来界定,可以依据公序良俗来予以判断,并可以综合当地的风土人情、生活习惯 等,来确定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2.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所谓”强拿硬要”,一般是指行为人出于流氓动机,蛮横无理地向他人强行 索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一般是指对行为人随意占 用和毁损公共设施、各类组织团体以及私人的财物,破坏社会正常状态的行为。 在社会上,往往表现为耍流氓逞威风。”情节严重”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的 次数、时间、地点以及手段方式和造成的后果来综合认定。 2.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所谓”起哄闹事”,一般是

6、指无事生非,制造事端,刻意渲染紧张气氛,或 者夸大事态的严重程度,致使民众恐慌,社会混乱,致使社会正常状态受到外因 被迫中断或者延迟的行为。可见,起哄闹事,不仅导致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 还会严重影响民众的正常社会活动。确定此概念时,对公共场所的特点,如时间、 公共开放程度、涉及民众数量等,都应当充分予以考虑。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公 共场所”,应采用狭义的解释,一般是指公共交通设施场所、开放的广场、公园 等公众可以在一起进行一定公众性活动的聚集场所。而不能对”公共场所”进行 扩大解释,不应该包括人员流动少且分散的地方,例如一些小街小巷等。因为, 只有在人口密集的地方”起哄闹事”,才可能”造成公

7、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程度。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它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既可 以是一个主体,也可以是组织犯罪,在实践中多表现为组织犯罪。 3 四、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 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1 寻衅滋事罪是由流氓罪分离出来的罪名, 本罪与”流氓罪”的流氓动机的同 一性是毫无疑问的。虽然在刑法学理论上,动机并不影响罪名成立,但是寻衅滋 事罪的犯罪动机不仅是其区别于其他犯罪的一个评判依据,同时也在引导侦查机 关侦破案件中起着方向性作用。张明楷

8、教授曾指出:”主观上的流氓动机与客观 上的无事生非,是本罪的基本特征,也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区别。”2分析其流氓动机可总结为以下几种:1、报复社会, 宣泄对政府的不满情绪;2、精神空虚、变态,期望获得社会认同感;3、为寻求 刺激, 滋事生非,寻找存在感 4、证明自己有”义气”、有”地位”、有”魄力” 等等。 1.2、()黑社会组织的定义 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对既有紧密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 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普通犯罪集团向黑社会组织过渡的中间形态。从 字面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因此,只有科学准确把握黑社 会

9、组织,才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科学界定。 黑社会的中心词是”社会”。”社会”一词在英语中称为”society”,源于拉丁语 1参见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载 1997 年 3 月 14 日人 民日报。 2参见高铭暄、王秀梅: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载中国法学,1999 年第 1 期,第 4 页。 -3- “socills”,意为伙伴、多个人聚在一起。在我国古籍文献中,”社”指土地之神,或 祭祀土地神的场所;”会”就是集会。社和会联用约始于唐朝,是指在节日里某个地 方举行游艺集会、祭神的庆祝活动。古今中外,各种语言中的”社会”一词都具有一 定地域内的人与人

10、之间相互联系、共同活动的涵义。”黑社会”一词在英语中的表述 为”underworld society”。”underworld”一词乃下流社会、下层社会的含义,指以卖淫、 盗窃等为生的人们。”society”一词即为团体。两者结合起来便是主要指秘密从事卖 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3”黑社会”是指一种地缘共同体,是一种基于地 缘关系而产生的特殊共同体。地缘共同体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以一定社会关系和 社会制度为纽带,以同质人口为主体的人类生活共同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少 单独存在各种单独类型的共同体,人类的任何社会生活实体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 性,因此,地缘共同体又是一种不同程度复合性、综

11、合性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正因 为这种复合性、综合性,一定地域中的人们在形成了一个主流的、积极的、公开的 共同体之外,还有可能存在一个非主流、消极的、秘密的生活共同体,即”黑社会”。 从词义上讲,”黑社会”一词本身就包含了”有组织”的含义,应当说”黑社会”和”黑社 会组织”是两个可以通用的词。 究竟何为黑社会组织,至今尚没有一个绝对权威的定义。代表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黑社会通常是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敲诈勒索、走私等一 3参见黄昌瑞:黑社会意大利的不治之症,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1 版,第 2 页。 -4- 系列违法活动的犯罪组织。4 第二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是指潜藏于主流社会,以牟利

12、为目标,以暴力威胁为 手段,长期进行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自成有机整 体的严密稳固组织。5 第三种观点认为,黑社会组织是指 3 人以上不特定多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 治利益为目的,与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相联系,有稳定的资产和公开的身份,以宗 教帮会为主要组织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能够影响社会生活秩序的,从事职业化、企 业化犯罪的团体。6 第四种观点认为,黑社会组织是指以掠夺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专门从事犯罪 活动、成员众多、等级森严、资金雄厚的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秘密组织。7 第五种观点认为,黑社会组织是指有意识地组织起来以达到犯罪目的的社会群 体。8 第六种观点认为,黑社会组

13、织是指在一定地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一定 区域、形成与主流社会相对抗的、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的地缘组织。9 上述几种定义都从一定角度分析揭示了黑社会组织的内涵,但是,也均有其不 4 参见金则刚:论惩治黑社会犯罪的刑事立法,载法学评论,1997 年第 6 期,第 66 页。 5 参见范德繁:浅析我国刑法中的黑社会概念的界定,载人民检察,1999 年第 6 期,第 15 页。 6 参见王作富主编:刑事实体法,群众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34 页。 7 参见汪绪涛、汪永乐:当代有组织犯罪定义比较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 年第 9 期,第 10 页。 8 参见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

14、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6 页。 9 参见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02 页。 -5- 足之处。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混淆了黑社会组织和犯罪集团的界限,将黑社会组 织等同于普通犯罪集团,是不正确的。第二种观点揭示了黑社会组织的部分本质特 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以牟利为目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很难说成是黑社 会组织的本质特征,很多犯罪集团也是以牟利为目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第三 种观点强调”有稳定的资产和公开的身份”、”从事职业化、企业化犯罪”,外延显得 狭窄,不利于对黑社会组织的防控。第四种观点认为黑社会组织是”以

15、掠夺经济利 益为最终目标”有失偏颇,掠夺经济利益只不过是其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一种手 段,而不是目的。同时,这种观点还强调”秘密组织”,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境 外的一些黑社会组织,例如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山口组”就已经完全公开化。 第五种观点仅强调黑社会的”组织性”,但是不及其余,与有组织犯罪混为一谈。第 六种观点概括较为科学和全面,但是现在的黑社会组织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称为 地缘组织,也有其不完善之处。 笔者认为,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独立于主流社会之外,以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为 目的,以违法犯罪活动为职业,与既有统治秩序相矛盾而又依附于既有统治方式, 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严密

16、组织形式、较强经济实力的犯罪集团。 1.3、公共交通工具的概念和特征 在解释出台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什么是公共交通工具均存在较大的分 歧。虽然各种观点都认可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这一概念,但对于其中”公众”一词,却存 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则认为,所谓公众,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因 此,不特定或多数人使用的交通工具都应当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如校车、厂车、 出租的轿车都应当被认为是公共交通工具。3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公众是指不特 定的多数人,这样就将特定的多数人和不特定的少数人均排除在公众之外,也就 把出租小轿车和供单位内部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工厂、学校班车排除在公共交通 工具之外。”两种观点的对立实际上源于对”公共”一词的不同理解。解释第 二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 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