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代文人画中自娱的原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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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元代文人画中自娱的原因1、相关定义1.1、原因的概念对价 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契约或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第四节即是关于原因的规 定,第 1131 条”无原因之债,或者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之债,不发生任何效 力”。在法国,原因包括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契约 的直接目的,在双务合同中,每一缔约当事人的债务的原因即在其考虑”应由对 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债务”之中,29即对价,例如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 互相给付的对价。主观原因主要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原因为法律禁止、违 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为不法原因,同样导致合同无效。而在德国,原因并 未成为立法上契约成立生效的要件

2、,学理认为”一方使另一方承担义务,是一个 在其本身承担的义务之外,但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每一个行为人所明确期待的、 其他的法律效果。应把行为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时根据该行为的内容所期待的、超 出其本人承担的义务的、其它的法律效果视作承担义务的原因。”30可见,德国民 法中的原因相当于法国民法中的客观原因,指订立契约的对价。 而在罗马法,当事人双方的意思合致不能取得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不会干 预强迫履行诺言,只有附加一个”债”才可以请求履行。31要式契约之所以属于市 民法的范畴,是因为这些合同的”形式”为市民法所规定的”固有程式”。在要式 口约中,合意仅仅使其产生自然法债,”程式”才使它产生市民法债

3、。32而后来被 称为无名契约的协议,若具备已为的给付这一”原因”,亦能获得市民法上的诉权。 因此,在罗马法上,除有名契约外,那些不属于有名契约的协议只要具备原因(已 为的给付)即能成为所谓的无名契约而产生市民法债,如果不存在原因,这些协 29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下),法律出版社 05 年版,第 824 页。 30 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 03 年 1 月第一版,第 443 页。 31 英梅因著:古代法(二),九州出版社 07 年版,第 407 页。 32 徐涤宇著:原因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05 年版,第 69 页。 14 议就只是产生抗辩不产生诉权的裸体

4、简约。可见,罗马法关于契约之原因的论述, 只限于无名契约的场合,归纳为四类:给付某物原因是为了对方给付另一物;给 付某物原因是为了对方做某事;做某事原因是为了对方给付某物;做某事原因是 为了对方也为自己做某事。33即使如此,对于无名契约仍然采取契约法定的原则, 只有这四类且一方已经履行义务后才能够取得市民法上的诉权。 随着近现代契约理念的产生,契约中意思的因素逐渐取代形式成为决定债之 成立的主要因素,罗马法上的形式主义和契约类型法定亦逐渐被形式自由和契约 自由所取代,为统一债的概念,中世纪法学家借用了无名契约中原因的概念为简 约穿衣而使其具有可执行力,统一了包括因取消法定类型而丧失债的效力说明

5、力 的有名契约在内的所有契约。原因获得了比罗马法中”已为给付”更广泛的意义。 但即使在近现代民法中,仍然存在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与罗马法类似,原因在 有名合同中的意义似乎并不如想象的如此强大,原因在有名合同中获得了固定的、 客观化的意义,并不存在有名合同因为原因的欠缺而无效的情况。但是,对于无 名合同来说,原因的概念并不统一,一般也只能笼统地概括为当事人订立契约的 直接目的。 1.2、根本原因概念的误解 一、对”商标”的本质的认识错误:商标=财富一、对”商标”的本质的认识错误:商标=财富 “商标=财富”,这是在如今这个”知识就是财富”的时代里,越来越被大 家所认同。诚然,一个企业的商标就是它的

6、无形资产,在残酷的竞争中可以为 企业获取竞争优势带来莫大的帮助。拥有的无形资产越多,企业逃避对手打压 的机会也越多。国内外的跨国企业更是早已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扩展企业经营 范围、扩大产品市场份额,获取竞争优势的战略。 因此,”商标就是用来换取财富的”也理所当然的成为大家的惯性思维。然 而商标真的就是财富吗? 商标从制度的建立起就明确了它的使命。商标是生产商或者服务提供者用 于将自己产品或者服务区分于其他生产商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它的主要”职 责”是指示来源。消费者通过识别不同的商标来区分它们所选的商品或者服务, 有可能造成商标混淆进而无法起到指示产源作用的商标就不能被核准注册。因 此,商标仅

7、仅是一个识别标志而已。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商标渐渐地有了 它的”第二职责”:承载企业的商誉。企业家们通过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精心经 营,使得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获得了消费者们的认可,商标直接和企 业的品牌挂上了钩。 可是商标并不直接等同于财富。开业难守业更难,一个能给企业带来利益 25 的商标离不开企业的用心维护。即使是驰名商标,如果企业对产品或者服务不 加以严格的检验和把关,那么也终究会丧失其上承载的信誉,成为一个仅仅用 于指示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而已。 因此,企业家们如果只知道致力于申请商标,尤其是一个”享有美誉”的 驰名商标,然后就迫不及待把它兑换成金钱,而不管不顾企业品牌的发展

8、,信 誉的建立,空想着拿这个空壳商标去套现,那么等待他们的只有衰败。这种错 误而危险的认识必须引起注意。 1.3、贫困大学生群体的概念界定及形成原因 (一)概念界定 想要深入研究贫困大学生的就业问题,首先就要对”贫困大学生”的概念有一个明 确的界定。所谓”贫困大学生”,从定义上来讲,是指国家在普遍招收接受高等教育的 学生群体中,有这样一类学生,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拮据,支付高等教育费用十分吃力。 这里我们所谈论的”高等教育费用”,主要是指在上学期间所必须的各种学杂费,主要 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等,还有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的生活费、伙食费以及一些日 常费用等等。我们所谈论的”贫困大学生”又因为家

9、庭经济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贫 困生和特困生。所谓”一般贫困生”,是指那些因为家庭经济状况括据,没有能力负担 学杂费和生活费,或者他们支付学杂费和生活费比较困难的学生。而有一部分学生因为 他们的家庭经济条件很差又缺少适当稳定的经济来源,无法支付学费,更无力承担学生 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这种学生的生活更为困苦,我们称之为”特困生”。贫困大学生多 来自农村或”老、少、边、山、穷”等偏远地区。 以上对于”贫困大学生”的概念界定,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概念性描述。而所有的概 念性定义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中逐渐系统化、规范化的。不会静止,一层不变。定义性 概念在工作实践中准确性不高,使用起来会比较模糊。为了使我们

10、的研究工作更加具有 时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也为了在使用过程中更加便于操作,我们可以将家庭经济困 难的程度进行细致的划分,釆取另外一种方法作为对”贫困大学生”与”非贫困大学生” 之间的划分标准。贫困大学生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这其中也包括特困生在内,主要取 决于当地的人均消费水平以及学生在校期间所需要支付的必须的教育费用的增长幅度。 由于不同省市之间的城市发展速度不一样,导致各省市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大高校更有 甚者是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他们的收费标准也大相径庭,这就会使各高校贫困标准的 界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界定”贫困大学生”与”非贫困大学生”的标 准,不能紧靠一个具体的数字作为衡

11、量的标准。所以现在不同省市的不同高校,根据各 自不同的情况对”贫困大学生”采取不同的界定标准,由于制定标准的依据不统一,所 以各高校之间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但无论结果是怎样,只有将”贫困大学生”的概念 界定清楚,才是我们进行深入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对”贫困大学生”的概念有一个清楚的界定,是我们进行贫困大学生就业研究的基 础。发达国家对”贫困大学生”概念的划分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即学生每月必要 的生活费用支出低于其所生活地区的月人均生活费用的最低标准,这其中也包括那些没 有能力或实在无法缴纳学杂费和生活费的学生群体。高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优劣程度 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学生在校期间吃、穿、用、行等

12、方面的消费支出水平。国家教育部于 2007年5月份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表达的主要精神,各地各大高校都纷纷结合当地的经济 8 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发展水平、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及学生所在 家庭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出台了一系列适合当地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通过长时间的实践,通过总结得出我国各大高校对于”贫困大学生”的界定标准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家庭经济条件。学生所在家庭的年纯收入处于当地最低年收入水 平,或者学生的月均生活费水平低于其所居住地区居民的月最低生活水平线以下

13、;第二、 学生生长在单亲家庭中,并且家长失去劳动能力,丧失经济来源;第三、学生父母双亡, 失去主要劳动力,并且没有其它亲属能够给予经常性和稳定性的经济补助,丧失收入来 源;第四、在城镇居住,父母双双下岗或者其中有一人下岗,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第五、 在农村居住,经济生活贫困,子女中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同时在高校学习,家庭经济负 担沉重;第六、家中长期卧有病人或有残疾人,长年患病导致家中贫困;第七、家庭主 要成员遭遇天灾或人祸,发生突然变故,致使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失去主要收入来源 并在短期内由于要维系日常生活不得不大量举债。一般情况下,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群体中,如果存在孤儿、烈士子女、父母重病

14、、家庭所在地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 即可认定为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形成原因 1.外部环境转变 第一,政策转变。我国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经过从免费上大学到收费上大学的过程转 变。我国从1983年幵始,针对大学生主要实行委培、代培和自费生制度。直到1989年 出现了 “双轨制”,即免费计划生、委培生、收费自费生并存的局面,这标志着我国开 始进行了有偿上大学的改革。我国高等教育的”双轨制” 一直延续到1994年实行”并 轨”。历经8年的时间,通过渐进式改革,使我国由最初的实行免费高等教育改为收费 上大学、并且实现了国家财政资助和社会援助共存的混合模式。随着收费上大学政策的 进一步实行,各大局校

15、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标准也相应有所提1?,由1989年的120兀/ 年提高到2010年的4500-5000元/年,和1989年相比增长幅度达到38-40倍。例如: 以一个在长春上大学的学生为例,一个月的必要生活支出按照800元计算,加上每年大 约5000元左右的学费和寒暑假回家的路费等其他各项费用支出,总算下来一年花费接 近于2万元。 第二,我国各大高校收费制度制定的依据和相关因素考虑不完善。普遍看来,只考 虑到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前景以及国家在教育上投入的经费不足,接受高等教育已经采 取了 “成本分担”原则,没有从中低收入家庭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他们的家庭经济能力 是否能够承受,并由此引发了相关的教

16、育机会是否均等和是否公平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国际上部分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的制定一般都采用相同的做法,既按照全部教育 成本的25%作为高等教育学费的制定标准。国际上普遍规定如下:高等教育学校学费的 9 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收费标准占所在学校年平均日常运行总费用的25%左右,如果低于25%的话,可以自行 提高到25%。我国在界定”贫困大学生”的概念时主要应用以下一些指标:贫困大学生 的学费和生活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高校所收学费的总收入占国家GDP的比重、 居民人均储蓄额的大小、居民人均年总收入额的大小、居民人均年总收入的增长速度与 收费标准的增长速度之比等相关经济指标。我们通常只关注这些指标在我国的变化,而 不善于将这些指标与国际上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的指标做横向对比。事实上我国这些指标 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国际上依然有很多国家在实行免费的高等教育政策。据调查,20 世纪80-90年代美国的全日制在校生所负担的个人学费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同一 时期,在日本,一个家庭供养一名大学生所需要支付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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