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精品教学(华南师范大学)国经笔记.doc

上传人:bao****ty 文档编号:132467565 上传时间:2020-05-16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158.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经济法精品教学(华南师范大学)国经笔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国际经济法精品教学(华南师范大学)国经笔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国际经济法精品教学(华南师范大学)国经笔记.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国际经济法精品教学(华南师范大学)国经笔记.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国际经济法精品教学(华南师范大学)国经笔记.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经济法精品教学(华南师范大学)国经笔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经济法精品教学(华南师范大学)国经笔记.doc(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 导论一、概念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代表 :(英)施瓦曾伯格、(日)金泽良雄、(法)卡罗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代表:(美)杰塞普、(日)樱井雅夫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规范总称,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民商法、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二、主体和渊源(一)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仲裁机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渊源: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及司法判例)三、国际经

2、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发展权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第二章 国际经济组织法一、概念:国际经济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国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法律人格表现:具有签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由成员国共同授予,在其成立的基本文件中明确规定。这种法律人格一般也能得到非成员国的事实承认。)三、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支撑战后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IMF、WB 、GATT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起

3、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实行两个挂钩,一是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二是其他国家货币与美元挂钩。从此美元成为各国主要的储备货币,成为世界货币。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各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按会员国在基金内的份额 比例无条件地分配给成员国。根据美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英镑定值。世界银行(原名: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一、国际货物贸易法渊源1、国际条约:主要包括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货物买卖适用法律公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4、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汉堡规则 )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并可反复使用的不成文规则。它具有反复使用性(重复性)、稳定性、准强制性等特点。目前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订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如当事人在合同中适用了国际贸易术语那么其规定优先于CISG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1意思自治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各国对意思自治都有保留,即不得违反本国的公

5、共秩序、公共利益、善良风俗(公序良俗),也不得与其强行法相抵触2最密切联系原则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投保出口报关出口清关EXW工厂交货物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买方FCA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卖方买方FAS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FOB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船舷CFR成本加运费装运港船上卖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装运港船上卖方CPT运费付至交承运人CIP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卖方DAP地点交货目的地(不卸货)DAT终点站交货终点站(卸货)DDP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卖方国内国外交易均可适用风险转移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FOB、CFR

6、、CIF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这里的投保仅需投保最低险别DAPDAF、DES、DDU;DATDEQ术语后面的地点FOB(青岛)始端?终端?第三章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一、公约的适用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营业地标准有多个营业地的以与合同或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准;无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缔约国扩大适用: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即使一方或双方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仍适用。中国保留不适用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债券、流通票据或货

7、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如来件装配合同、来料加工合同;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如咨询服务合同等未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二、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offer & acceptance一)要约的条件: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否则视为“要约邀请”)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3、要约人应当表明一旦对方接受即与对方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意思二)要约的撤回:要约通知到达前三)要约的撤销:发出承诺通知前四)要

8、约的失效:撤回、撤销、拒绝五)承诺的要求:只能采取积极方式,而不能采取缄默或者是不行动的消极方式三、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a.交货:时间、地点CIF纽约?一)卖方义务: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 c.担保:品质担保、权利担保权利担保所有权担保例外: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知识产权担保1.地域限制:第三方只能依据以下法律主张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货物的预期转售地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法律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2.其他限制:买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要求的发生;买方在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卖方不再承担担保义务二

9、)买方义务: a.付款:地点没约定的应为卖方营业所在地,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的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时间b.接收货物:理应采取的配合行动;及时接收货物否则承担扩大损失;“拒绝接收”还是要先保存货物,可在合理时间内要求退货或赔偿;对于提前交付或部分交付买方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四、风险转移就买卖双方合同关系而言,转移到买方?还是就事实而言,转移到承运人?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五、违约及救济手段一)违约类型: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可宣告合同无效,即单方解除合同而非合同无效)预期违约(可行使不安抗辩权)1.根本违约的内涵: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2.根本违约的标准:违约方应预知这种结果

10、;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这种结果应是买卖双方共同预期的二)救济手段: 卖方违约:实际履行(宽限期)和采取补救措施(替代物)宣告合同无效 减价卖方进行了补交、替换、修理,或买方拒绝上述要求的,不得要求减价 索赔买方违约:实际履行(宽限期)宣告合同无效 索赔六、风险转移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2、国际惯例优先原则3、过失划分原则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划拨,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卖方发出通知表面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形式:班轮运输(提单运输)、租船运输二、提单(Bill of lading,B/L):承运人(Cons

11、ignor)签发给托运人(Carrier)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货的单据。1、法律性质: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提单转让既是运输合同关系的转让,也是物权的转让(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种类:1)已装船提单(Shipped or on Board B/L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清洁提单(Clean B/L)、不清洁提单货物表面状况加不良批注(Claused B/L或Foul B/L)3)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指示提单指示提单经指示人

12、背书即可转让(Order B/L)4)全式提单、简式提单5)纸质提单、电子提单6)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多式联运提单7)预付提单、到付提单3、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托运人向承运人保证,如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受损,则由托运人予以赔偿。1)但是,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该保函如果构成对善意收货人(或B/L受让人)的欺诈,则是无效的。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即使因签发Clean B/L而受损,也不能凭保函向托运人要求赔偿。2)我国司法解释认为保函在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之间是有约束力的,承运人如果对收货人承担了货损的赔偿,可转向托运人(出具保函人)索赔。三、调整提单法律规范:

1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通过时间1924年1968年1978年2008年承运人基本义务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不做不合理绕航的义务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责任(航行过失免责管船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承运人的免责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的17项(1)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2)取消了火灾的免责(但是需要索赔人 证明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的过失,可行性不强)责任期间钩至钩收到交延迟交货的责任未规定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所有货物应付运费的总额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事先声明除外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毛重每公斤2特。较高者

14、为准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较高者为准限额适用于侵权之诉;适用于承运人之雇用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的无限制实际承运人未规定订约承运人连带保函未规定诉讼时效一年一年,可协商延长,对第三这的追偿还有3个月宽限期两年1、适航性(Seaworthiness):首先指船舶须在设计、结构、条件、设备等方面受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其次要配备合格、健康的船长和合格足够的船员,船舶航行所用的各种设备须齐全,燃料、淡水、仪器等供应品须充足,使船舶能安全地把货物运往目的地。2、我国迄今未加入上述三个公约,但1993年7月1日施行的海商法基本沿用了 Hague Rules 的责任制度,同时也采用了Hamburg Rules一些合理性规则。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2、全损(Total Lo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