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黄徐前)-201312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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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主讲人:黄徐前一、基础知识介绍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权利的功能就在于保障私法主体的这种自由范围,使得私法主体得以自主决定、组织与形成其社会生活,实现其私法上的利益与价值。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学习民法必须从权利出发,构建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是我们学习民法的起点。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民事责任则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权利

2、、义务、责任三者的关系是,民事权利产生义务,对义务的不履行产生民事责任;权利和义务属于私法的范畴,而责任则对应于公法上的制裁。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和责任则不能放弃,但是可以由相应的权利人予以免除。二、民事权利(一)权利的分类划分标准分类含 义子分类内容财产权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继承权。人身权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故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效力绝对权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

3、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相对权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权利的相互地位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常见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保证债权(从属于主债权)、利息债权(从属于本金债权)、违约金债权(从属于合同债权)原权利与救济权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民法上有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之说,救济权是原权的保障,否则权利就难以实

4、现。常见的救济权包括物上请求权(物权法第三章,用以救济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法第七章,用以救济合同债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用以救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权利)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该权利与主体不能分离,不得转让、继承。人格权、身份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以及专属于国家的所有权等均属于专属权,非专属权非专属权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 物权、债权等财产权一般情况下属于非专属权(例外情况参见上文脚注)。权利是否现实取得既得权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二)权利的分类1.支配权(1

5、)支配权的具体类型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2)支配权的特征是对权利客体排他性的支配,无须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3)支配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4)支配权的义务是不作为义务,如尊重、容忍义务等,而非不存在对应义务。【例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单选)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单项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单项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2.请求权(1)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请求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请求权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这种协助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义务人如果不协助,则请求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实现。甲借给乙1

6、0万元钱之后,即对乙享有请求返还该10万元的权利,甲请求乙返还时若乙拒不返还则甲的利益就无法得到实现,这与甲拥有10万现金的所有权随时可以用来消费是明显不同的。(3)请求权不等于债权,因为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五种,债权请求权仅仅是其中的一种;(4)债权不等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受领、选择、解除等多项内容,请求权仅仅是债权的权能之一,而且是债权的主要权能。【例2】下列关于各类民事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单选)A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B请求权和债权是同一类权利的不同称谓C财

7、产权的标的不限于有财产价值的物D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合同中的权利是期待权3.抗辩权(1)抗辩权的特征。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因而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主张为前提,如果说请求权是权利人向义务人进攻的矛,那么抗辩权则是义务人用以对抗权利人的盾,无论是“矛”还是“盾”,都应当是合法的,亦即,如果权利不存在,则无所谓请求权或者抗辩权的行使。(2)抗辩权的类型。司法考试考查的抗辩权共有五个,亦即:诉讼时效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时效抗辩权可以永久地阻止债权人的请求权,因而又称为永久性抗辩权;其他四项抗辩权则只能临时性的阻

8、止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又称为一时性抗辩权。例如,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履行期间届至之时履行其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来拒绝履行己方义务;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无同时履行抗辩权之余地。(3)抗辩权与事实抗辩的区别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告对于原告的请求进行的抗辩有三种,具体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利障碍之抗辩),即原告主张某项请求权而被告则否认该请求,认为这种请求权从来没有发生过。例如甲诉请乙归还20万元的借款而乙则主张从未向甲借过钱。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权利毁灭之抗辩),即被告主张虽然原告对被告曾经享有某种请求权,但是该请求权现在却已经消

9、灭了。例如甲诉请乙归还借款,但是乙却主张乙已经在10天之前归还了该笔借款。民法上的抗辩权。即虽然被告承认原告有请求权,但是被告有某种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其履行行为,例如主张原告的请求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这就是行使抗辩权。就以上三种抗辩而言,第一、二种抗辩和事实本身有关,称为事实抗辩(或称为诉讼上的抗辩),在诉讼中,涉及事实抗辩的内容法院有义务主动查明;第三种抗辩即抗辩权则不属于事实范畴,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查明或者就抗辩权的内容与意义对当事人加以释明,此即抗辩权与事实抗辩的根本区别之所在。归纳总结抗辩权是用权利去对抗请求权,亦即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事实抗辩则是用事实去否认请求权,亦即不承认对

10、方请求权的存在。【例3】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是:( )(单选)A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从未欠甲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乙所言属实B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甲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C甲欺诈乙而订立买卖合同,甲请求乙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则主张撤销合同D甲因货物买卖享有对乙的金钱债权200元,乙因劳务而对甲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向乙主张给付,乙则称双方债务抵销4.形成权(1)特征。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耍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因此,

11、形成权的行使不须相对人的同意,也不须相对人的协助。【例4】下列关于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A甲向乙请求归还其欠款,乙主张其已经将此笔借款归还了,此时乙是在行使抗辩权。B乙欠甲的钱无力清偿,丙欠乙的钱不要,甲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丙向甲支付,此时甲是在行使形成权。C乙向甲借款10万元并用其自有住房进行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到期未还借款,甲请求人民法院拍卖乙的住房并优先受偿,此时乙是在行使请求权。D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乙知晓后催告甲的监护人丙在30天内追认,丙在30天内没有做出任何表示,丙是在行使形成权。(2)类型。梳理我国现行立法,在司

12、法考试中,常考的形成权包括:追认权:合同法第47条: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合同法第48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选择权:合同法第111条: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权;合同法第116条: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选择权;合同法第122条:请求权竞合时的选择权;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包括三类:第一类,合同法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3、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类,任意解除权,即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解除权人即可单方解除合同,包括四项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 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第三类,违约解除权,即一方违约,非违约方有解除权,具体包括八项: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1/5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合同法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47条: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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