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劳动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四)”全文点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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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颁“劳动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四)”全文点评新颁“劳动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四)”全文点评 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 谷林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

2、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谷律师点评:很明显,法院的审查意见,对劳动仲裁委没有强制约束力。】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

3、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谷律师点评:法院在确认裁决类型时,也应遵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上诉】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

4、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谷律师点评: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措辞上不够严谨,应该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而非“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才拥有申请强制执行权。这是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现行法律规定看,只有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决,调解书、确认决定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等民商事法律文书,

5、才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谷律师点评:该条规定,与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相互衔接。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时效和程序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

6、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

7、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谷律师点评:本条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作了补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8、:“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9、【谷律师点评:本条第一款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相衔接,第二款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立法思路暗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客观地说,本条规定在表述上不够

10、周延,如:对那些工龄不足12个月就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以“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竞业限制补偿的计算基数,根本无法操作。为解决这一问题,似可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月平均工资,并将其作为工龄不足12月即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计算基数。】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谷律师点评:本条中值得关注的字眼是“除另有约定外”。从文义上看,对于竞业限制和经济

11、补偿约定,是否随其所在的劳动合同被解除而失效,法院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和另行约定,当事人未自主选择和另行约定的,推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约定继续有效。】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谷律师点评:本条规定,较好地弥补了劳动合同法的不足,明确了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

12、济补偿。”,其中只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条件,但并未明确其解除条件。】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谷律师点评:本条第二款,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上的依据。】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谷律师点评:本条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弥补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不足。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13、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谷律师点评:本条规定,在客观上,可能会增加用人单位操作空

14、间。】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谷律师点评:本条规定,对于那些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来说,不具有实操性。对于这些单位来说,是否可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事先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通报,作为替代方案,需要有权机关出台细则,加以厘清。】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谷律师点评:本条规定,突破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上的依据。】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谷律师点评:本条规定,很好地弥补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劳动关系方面规定之不足。】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谷律师点评:本条规定,在贯彻实体法适用“从旧”的法理学原则基础上,又稍加变通,有利于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总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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