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法大)国经各章思考题总结.docx

上传人:bao****ty 文档编号:132448317 上传时间:2020-05-16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40.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经济法(法大)国经各章思考题总结.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国际经济法(法大)国经各章思考题总结.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国际经济法(法大)国经各章思考题总结.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国际经济法(法大)国经各章思考题总结.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国际经济法(法大)国经各章思考题总结.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经济法(法大)国经各章思考题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经济法(法大)国经各章思考题总结.docx(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大小石桥整理一、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 CISG的适用范围上有什么特点?1.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则直接适用,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间接适用,我国予以保留。2. 公约不适用的货物销售有:仅供私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者其他令状的销售;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电力。3. 公约不适用的销售合同有: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三来一补”中来料加工、来料装配、补偿贸易,仅来样加工属于公约范围。4. 公约不适用的法律问题:合

2、同、合同条款或惯例的法律效力;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问题。5. 相对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不适用公约,虽然他们的主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双方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尊重营业地所在国做出的保留。(二) 比较FOB、CFR、CIF术语的异同。区别: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运输安排投保FOB装运港成本买方买方CFR目的港成本+运费卖方买方CIF目的港成本+运费+保险卖方卖方共同点:1. 风险转移时间:货物在装运港装货上船时移转2. 交货地方:装运港(装运合同)3. 进出口报关:卖方出口、买方进口4. 运输方式: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5. 交货性质:象征性交货,卖方提交了代表货物所

3、有权的凭证就等于履行了交货义务(三) FOB特点:1. 两个及时通知: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船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装船时,要给买方及时通知。2. 风险移转的特殊规定:由于买方未及时给卖方装船通知,或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比装船通知较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风险转移。前提是卖方将货物划拨并履行其保全货物的义务,否则风险不转移。(四) CFR、CIF特点:1. CFR:一个及时通知,卖方装船时要及时基于买方通知,便于买方投保。2. CIF:卖方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费;只投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买方如果要投保其他险种,应在合同中说明并自付加保费用。(五

4、) DAT和DAP的异同1. 相同点:均属于D组贸易术语,卖方风险最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房办理进口手续,卖方义务截止于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地方;只适用于销售合同,规范其部分问题;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也可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2. 区别:DAT交货地点为买方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卖方义务止于从抵达的交通工具上将货卸下交由买方处理;DAP交货地点为买方指定地,卖方义务止于到达目的地在运输工具上做好卸货准备,卖方在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无权向买方要求支付。(六) 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的改正点1. 选择适用Incoterms2010时应明确标明

5、“Incoterms2010”。2. 将十一个贸易术语按照运输方式分成两大类,适合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EXW、FCA、CPT、DAT、DAP、DDP;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FAS、FOB、CFR、CIF。3. FOB、CFR 、CIF的风险转移以货物装运上船为界。4. D组贸易术语由五个改为三个:DAT、DAP、DDP。5. 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费用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前提时双方都无过失并且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6. 可用于国际贸易或国内贸易。(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1. 卖方义务:交货义务:约定交货日期的从其日期,约定期限的在该时间段内,无约定

6、的,根据货物性质及合同其他条款在合理时间内交货;从贸易术语确定交货地点,合同未约定的,第一承运人所在地、特定存放地或货物生产地、卖方营业地为交货地。交单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全套单据。担保义务:a.瑕疵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具体要求有: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目的;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于卖方的技能或判断力,后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时不合理的;(注意: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卖方无须承担上述两项义务)货物的质量与

7、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同;货物按照同类货物的通用方式包装或装箱,如果没有此类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或装箱。b.一般权力保证: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c.知识产权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取得和合同预期的货物转售或使用的国家法律取得。(如果卖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免除:买方同意、买方知道、买方侵权在先、买方未通知)2. 买方义务:

8、支付货款;收取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接收货物(卖方提前交货和卖方超量交货的部分可以免除接收货物的义务)。(八) 违约的救济方法有哪些?1. 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请求实际履行,减少价金,损害赔偿,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 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请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构成根本违约时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3. 构成预期违约时,未违约方可以中止履行,在构成根本违约时宣告合同无效。(九) 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原则?1. 基本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2.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FOB、CFR 、CIF装运港装货上船时风险转移;FCA、CPT 、CIP、在

9、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3. 过失划分原则:如果交货后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是由于某一方过失所致,则货物的灭失或损失由过失方承担。4. 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划拨,即货物未划拨至合同项下不发生风险转移。5. 在途运输货物的风险转移,自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至买方。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签发装运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该知道货物已经灭损,而不讲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货物风险不转移。二、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一) 提单的概念、作用和种类。1. 概念: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汉堡规则)2

10、. 作用:a. 承运人与托运人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有货运协议时,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无货运协议时,提单就是运输合同;当托运人讲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时,提单就是承运人和第三人间的运输合同。b. 承运人从托运人处受到货物的凭证,提单的证明作用在不同人手中的效力不同。c. 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可以买卖和转让。3. 种类:a. 以是否装船为标准: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b. 以是否批注为标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c. 以收货人种类为标准: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d. 以运输方式为标准:直达提单、转船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e. 以运费支付为标准:运费预付提单(运费付讫)和运费到

11、付提单(运费到付);f. 特别: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二) 三大规则和中国海商法的比较简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国海商法生效时间1931年1977年1992年1993年责任期间钩到钩收到交非集装箱:钩到钩集装箱:收到交承运人义务适航、管货、不得不合理绕航对灭失、损坏及迟延交货负赔偿责任适航、管货、不得不合理绕航免责条款不完全过失责任从承运人延至雇佣和代理推定完全过失责任不完全过失责任迟延交付责任无以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2.5倍为限,但不超过运费总额最高相当于运费赔偿责任每单位100英镑双重限额:按金法郎计双重限额:每件按记账单位算,取较高者双重限额:低于汉堡规则货物要求无舱面货、活牲畜有

12、舱面货、活牲畜索赔期间损害不明显时3日内损害不明显时15日内,迟延交货60日非集装箱7日,集装箱15日,迟延60日诉讼时效1年1年可延长2年可延长,对第三者追偿诉90日1年,对第三者追偿诉90日(三) 租船合同的概念、种类和特征1. 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承租人支付运费,而非租金,运费与航程时间无关。航次租船包括四个期间,空放航次、收载航次、运输期间、卸货期间。租船人未能在装卸期间完成装卸,需向船方缴纳滞期费。租船人在装卸期间届满前完成装卸,船方向租方支付速遣费。2.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在一

13、定期限内把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租船合同。出租人责任:船舶适航、按时交船、适于运输约定货物。承租人责任:约定航线上运输约定货物、可以转租、支付租金、还船时保持良好状态。时间损失在租船人,租船人按照时间非航次支付租金。定期租船合同的停租条款由双方议定。3. 光船租赁: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运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船东只承担提供适航船舶和有关船舶的文件。性质承运人权利成本负担时间损失经营权航次租船货物运输合同有权接受其他订单船方:全部成本船方:规定装卸期间船方定期租船货

14、物运输与财产租赁之间未经承运人许可不得接受其他订单船方:首要成本、航次成本租方:运营成本租方:规定停付租金租方光船租赁财产租赁合同船方:首要成本租方:航次成本、运营成本租方:不可停租租方(四) 国际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国际约定单据的效力承运方责任诉讼时效班轮运输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提单:物权凭证可以单独转让限额赔偿:责任较轻1年汉堡规则限额赔偿:责任较重2年航空货运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航空货运单:单货同行,非物权凭证不可转让航运期间发生货物灭失要承担责任;限额赔偿:不低于17SDR/kg2年铁路运输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单货同行非物权凭证全程承担连带责任,足额赔偿9个月(五

15、) 国际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答:联运经营人全程统一责任制“收至交”。限额赔偿,每件920SDR或不超过2.75SDR/kg。诉讼时效最大2年。三、 国际海上运输(一) 风险和损失的种类及界定1. 风险:根据是否为海上固有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即由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如海啸、飓风、雷电、地震等)和意外事故即偶然、非预料中的原因所致(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等)特别外来风险(如政治、行政原因导致的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如战争、罢工等)。2. 损失:根据是否失去使用价值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实际全损: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坏损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推定全损: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