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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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讨论稿)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5年07月镇江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目录一、总则11.1编制目的11.2主要内容11.3范围11.4编制依据11.5规范引用文件2二、术语32.1基础名词32.2技术名词32.3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指南5三、低影响开发规划篇73.1基本规定73.2规划指标103.3规划指引11四、低影响开发设计篇164.1工程设计指引164.2工程分类指引18五、其他规定215.1设计论证215.2其他21附录A 透水铺装22附录B 植草沟24附录C 下凹式绿地25附录D 生态滞留设施27附录E 湿塘30附录F 雨水湿地32附录G 渗井34附录

2、H 绿色屋顶35附录I 调蓄池36附录J 雨水罐37一、 总则1.1 编制目的实践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可将内涝灾害防控、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有机结合,取得多目标的环境生态效益,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水文生态的和谐发展。其中,低影响开发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为实现镇江保护水环境、减轻城市防洪压力、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总目标,借鉴发达国家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成功做法,遵循系统治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统筹建设的原则,推进镇江市海绵城市建设,依据相关规范,制定本规划设计导则。1.2 主要内容本规划设计导则规定镇江市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低影响开发的规划基

3、本原则、规划指标、规划指引和设计指引。1.3 范围本导则的适用范围为镇江市区1082km2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设计、实施与维护管理,三辖市也可参照执行。1.4 编制依据(1)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2)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5)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建城函2014275号)(6)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城2

4、015331号)(7)镇江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8)镇江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计划1.5 规范引用文件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建设除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14)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173-2014)雨水综合利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0SS70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城市用

5、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二、 术语2.1 基础名词2.1.1 低影响开发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LID)是指基于模拟自然水文条件原理,通过分散的、小规模的源头控制措施来实现对场地开发后增加径流雨水的水量和水质控制,使建设区域开发建设后的自然水文状态尽量接近于开发前。2.1.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储存、蒸发(腾)等方式,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不外排)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比。2.1.3 设计降雨量为实现一定的

6、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用于确定低影响开发设施计算规模的降雨量控制值,一般通过当地多年日降雨资料统计数据获取,通常用日降雨量(mm)表示。2.2 技术名词2.2.1 下垫面降雨受水面的总称。包括屋面、地面、水面等。2.2.2 渗透系数单位水力坡度下水的稳定渗透速度,单位一般为米/秒。2.2.3 流量径流系数形成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2.2.4 雨量径流系数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2.2.5 综合流量径流系数一定下垫面上,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2.2.6 综合雨量径流系数一定下垫面上,按地面种类加权

7、平均计算,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2.2.7 外排流量峰值设定时间内,一定区域排出的最大流量值,单位一般为升/秒。2.2.8 洪峰流量洪水通过某断面的瞬时最大流量值,单位一般为升/秒。2.2.9 初期径流一场降雨初期产生一定厚度的降雨径流。2.2.10 渗透设施雨水径流通过某多孔性介质,使雨水下渗到土壤表层以下,并补充地下水的人工或自然设施。2.2.11 透水下垫面雨水径流能够渗透穿过的下垫面。主要包括透水路面、绿地、水体(游泳池等不具有透水性质水体除外)及具有超过300mm覆土厚度的绿色屋顶。2.3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指南2.3.1 透水铺装分为透水砖铺装、透水水泥混凝土铺装

8、和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包括嵌草砖、园林铺装中的鹅卵石、碎石铺装等。详见附图A。2.3.2 植草沟种有植被的地表沟渠,可收集、输送和排放径流雨水,并具有一定的雨水净化作用,可用于衔接其他各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详见附图B2.3.3 下凹式绿地一般情况下低于周围地面100150mm,有利于周边雨水径流的汇入和下渗的绿地。详见附图C。2.3.4 雨水花园雨水花园是一种具有滞留和净化径流雨水功能的生物滞留设施,一般建在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植物截留、土壤渗滤滞留处理小流量径流雨水,是生物滞留设施的主要形式。详见附图D。2.3.5 生态树池是生物滞留设施的一种形式,植物主要以耐

9、湿、耐旱抗逆性强的乔灌木为主,对种植土壤要求较高,主要用于处置路面径流,在街道、公园、广场及人行道两旁等都能适用。详见附图D。2.3.6 湿塘具有雨水调蓄和净化功能的景观水体,雨水同时作为其主要的补充水源。详见附图E。2.3.7 雨水湿地利用物理、水生植物及微生物等作用净化雨水,是一种高效的径流污染控制设施,雨水湿地常与湿塘合建并设计一定的调蓄容积。详见附图F。2.3.8 渗井通过井壁和井底进行雨水下渗的设施,为增大渗透效果,可在渗井周围设置水平渗排管,并在渗排管周围铺设砾(碎)石。详见附图G。2.3.9 绿色屋顶也称种植屋面、屋顶绿化等,表面铺装一定厚度滞留介质,并种植植物,底部设有排水通道

10、的构筑物屋面。详见附图H。2.3.10 调蓄池具有一定容积的雨水径流储存设施,一般用于储存峰值流量,可减少雨水径流外排总量。详见附图I。2.3.11 雨水罐也称雨水桶,为地上或地下封闭式的简易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可用塑料、玻璃钢或金属等材料制成。详见附图J。三、 低影响开发规划篇3.1 基本规定3.1.1 符合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导则适用范围的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3.1.2符合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导则适用范围的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统筹考虑全寿命周期内绿色建筑设计、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保护环境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

11、证关系,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规划设计贯穿于项目策划及规划设计的各个阶段。3.1.3 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应当体现镇江市的地域特点,遵守经济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并采用本地化的参数(暴雨强度、设计雨型、土壤渗透系数等)进行设计计算。3.1.4 低影响开发设施规划设计中,应与项目相应的室外总平面、竖向、园林、建筑、给排水、结构、道路、经济等相关专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采取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设计方案。3.1.5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3.1.6 低影响开发设施收集回用的雨水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与用户需求相应的水质标准,雨水严禁进入

12、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3.1.7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采取确保人身安全、使用及维护安全的措施。3.1.8 低影响开发规划应符合镇江市各层次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优先采用非工程型技术措施避免对水文循环造成不可扭转的破坏。在建设项目预选址阶段,为维护水文循环,应保护以下重点区域,并做好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1)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2)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3)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以及其他镇江市蓝线划定的范围;(4)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3.1.9 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与防洪、景观和生态环境规划相协调。河道驳岸宜优先采用透水型生态驳岸,驳

13、岸绿化带空间允许的条件下,可将附近区域雨水径流引入驳岸绿地综合处置后再排入河道。3.1.10 建设区块内排水系统严格禁止雨、污混接,阳台洗衣机排水必须排入污(废)水管道,严禁排入雨水系统。3.1.11 雨水综合处置系统应设有雨水溢流外排系统,并与城市排水系统衔接。3.1.12 雨水综合处置系统不应对土壤环境、植物的生长、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室内环境卫生及建、构筑物安全等造成危害。3.1.13 雨水利用供给管网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水质标准低的水不得进入水质标准高的用水系统。3.1.14 具有严重污染隐患(如石油、化工厂、制药厂、医院等)及雨水需排入敏感区域(如水源保护地)的场所,其雨水工程

14、实施应进行专项论证。3.1.15 雨水利用优先采用屋面、绿地等污染较轻的汇水面径流作为水源,并宜设置初期雨水弃流措施。3.1.16 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1)陡坡坍塌、滑坡灾害易发的危险场所;(2)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3)其他有安全隐患场所。3.1.17 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应依据建设区域的地理条件、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因地制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采用生态处置设施。通过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使建设区域内的雨水径流污染负荷及峰值流量不大于开发前。3.1.18 在满足雨水径流污染负荷削减目标的前提下,低影响开发的模式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特点因地制宜,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15、定。3.1.19 景观水体宜具有不小于0.3m调蓄水深,优先采用雨水作为补给水源。3.1.20屋面雨水的综合处置方式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1)雨水综合处置的控制指标;(2)室外土壤的入渗能力;(3)雨水回用的需求量和水质要求及降雨量季节变化;(4)削减洪峰的必要性;(5)经济合理性。3.1.21雨水回用应优先考虑用于景观补水、绿化用水,也可用于路面冲洗用水、汽车冲洗用水、消防用水、循环冷却系统补水等。3.1.22在防涝标准较高或易涝地区,宜采用调蓄排放系统。3.2 规划指标3.2.1项目场地雨水应实行径流总量控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低于80%。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或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等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40%。项目范围内人行道、停车场及其他非车行道路应采用透水铺装(车行道及消防登高面可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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