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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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2014版)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

2、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

3、确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的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

4、的工作时,或在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保险合同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

5、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各处伤残

6、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人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人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

7、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根据第五条第(一)至(二)款的约定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七条 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抗拒依

8、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猝死;(五)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或操作规范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在工程停工期间、从事与工程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期间、或在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外的期间遭受的意外;(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

9、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最高限额。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第十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费计收方式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后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变更保险费计收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计收方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按建筑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 二、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三、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按照建

10、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工程因故停工的,投保人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审核确认后,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的,须在保险合

11、同终止前提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累计延长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工程因故累计延长工期超过6个月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期间顺延后,投保人不得退保。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12、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

13、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14、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

15、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按被保险人人数交纳保险费,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

16、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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