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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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知识讲义1、投保的必要性1.1购买工程保险是企业自身规避风险的需要。工程风险具有多样性,按照潜在的损失形态分类,主要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工程财产风险损失主要包括3部分:1、由于风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临时建筑和施工机具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的损失;2、风险发生后为了修复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包括施救费用、清理场地费用和专业费用等;3、因工程延期造成的间接损失。人身风险是指由于风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与工程建设有关人员的人身伤亡。工程责任风险是指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所有人和承包商在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在工地及附近区域,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

2、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的发生本身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履行时间相对较长,以及多属高危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很大,特别是2008年汶川地震后,近年来次生灾害发生较频繁,只有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减少损失,以获得预期利益。财产风险主要通过购买工程一切险及机具设备险来转移风险;人身风险主通过购买团体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来转移风险;工程责任风险主要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来转移风险。1.2购买工程保险是合同及法律的要求。现行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通用条款第二十条对保险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

3、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自行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对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还作了具体规定,“(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我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1定义工程保险合同是指承保

4、在建项目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及工程所有人或承包商在建设过程中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2.2工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受益人投保人应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受益人:详见专用条款的规定,如没有具体规定,则为承包人。2.3工程保险合同的签订2.3.1 谈判前的准备A投保所需资料:(1)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2)工程量清单(主要用于计算保费);(3)水文资料(地质、地貌);(4)基本承保要求B保险公司的选择应当选择至少两家以上有实力,信誉好,服务佳的保险公司进行比选,最好是有过合作关系的,平台较高的保险分支机构(如省分公司一级机构)。2.

5、3.2谈判的主要内容(合同主要条款) 首先,应严格保险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尽可能地将相关区域内风险范围全部涵盖,力争无盲点。 其次,对于承保人的报价,必须坚持在总价不超过本工程合同清单相应报价的前提下,合同条件必须最有利于风险保障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三,宜直接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如通过保险经纪人可能增加理赔难度。 第四,承保主要要求如下:主要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要求物质损失部分投保金额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的规定,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投保内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的规

6、定,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保险费率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的规定,保险期间为开工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加缺陷责任期)。实践中,除非在开工日前签订保险合同,我们一般要求保险公司以保单签发次日零时起生效,不应与保费交纳时间挂钩。免赔额免赔额分为特殊风险和一般风险免赔,总之免赔额越低对于被保险人越有利。并应约定“如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风险事故发生共同导致的损失,按一次事故,扣除一个免赔额,以其中免赔额规定高者为准。”第三者责任部分投保金额应根据专用条款的

7、相关规定。(原03范本规定,不得低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但事故次数不限。)费率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免赔额财产损失内赔额越低越有利,人身伤害不计免赔额。两项保费合计保费由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因此,只要不超过投标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的金额即可。附加条款应当增加“合同工期延期,半年内不需投保人增加保费”的条款。要求保险人赠送对被保险人有利的特别条款(扩展性特别条款),对于加重被保险人义务的特别条款(限制性)应当坚决删除。理赔程序应具体明确、简洁。理赔期限要求赔偿最快捷。约定管辖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4保险的

8、除外责任2.4.1总除外责任同时适用于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个部分的。包括:战争除外;公共当局除外;罢工、暴动、民众骚动除外;故意和重大过失除外;核除外;污染除外;停工除外;间接损失除外;免赔额除外。2.4.2物质损失项下的除外责任包括:设计错误除外;必然的和渐变的因素引起的损失除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除外;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力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可扩展承保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盘点时发现的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可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

9、船舶和飞机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接收的部分被保险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的措辞表明它属于相对除外,被保险人可以根据需要与保险人扩展承保这类风险。 2.4.3 第三者责任项下的除外责任本保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遵循保险产品设计中的“互为除外”原则);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损失 (可通过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特别条款扩展);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

10、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属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合同责任除外。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是由保监会核定的,各大保险公司采用的保险条款基本一致,作为投保人对此类条款无修改的权利,但可通过特别约定及增加有利的附加条款,获得更大的保障。2.5工程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工程保险的标准条款是针对工程项目中风险的共性制定的,而特别条款是对标准条款的修正和补充,在条款的适用过程中优先于标准条款。2.5.1特别条款的分类特别条款根据其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三类:

11、扩展性特别条款、限制性特别条款、规定性特别条款。2.5.2扩展性特别条款扩展性特别条款是指对保险范围进行扩展的条款,包括扩展保险责任、保险标的、保险期限,是对投保人有利的条款,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扩展保险责任特别条款主要包括:罢工、暴动及民工骚动扩展,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交叉责任扩展,是针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是针对保单第三者责任项下除外责任中相应条款的,主要运用于存在此类风险的工程,如旧城改造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内陆运输扩展,是针对物质损失部分的,其实质是将对被保险财产的责任起点延伸到供货地点;设计师风险扩展,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契约责任扩展,是针对第三者责任的

12、;工地外储物特别条款,可视为对保险地点的延伸;地下炸弹特别条款。扩展性(标的类)特别条款主要包括: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主要针对旧厂或旧城改造项目中,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他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原因造成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风险;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扩展,承保承包商用于施工的机器和设备;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扩展,负责图纸和文件毁损后的重绘和制作费用;清除残骸费用扩展,针对在损失发生之后,可能产生的残骸和场地清理费用;专业费用扩展,指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特别费用扩展,保险事故发

13、生后,为了进行修复工作而产生的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空运费扩展,与特别费用扩展相似。扩展性(期限类)特别条款就是承保承包商在工程项目结束之后,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承担一定期限的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通常可以采用三种不同的扩展条款,保证期特别条款、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保证期特别扩展主要针对在保证期内由于施工期内潜在的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等因素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在保证期因履行合同进行维护过程中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火灾、爆炸以及自然灾害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第三者责任。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承

14、保承包人在规定的保证期内(缺陷责任期)对保险工程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包含了前两种扩展条款所承保的内容。2.5.3限制性特别条款限制性特别条款是针对保险范围进行限制的条款,对于投保人不利,在投保时应坚决摒弃此类条款。常见的限制性特别条款有:地震除外条款、洪水除外条款、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但对滑坡造成工程地区重新开挖的费用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2、被保险人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斜坡侵蚀的修补费用。)、疏浚特别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任何清淤费用或由于清淤导致的任何损失。)。2.5.4规定性特别条款规定性特别条款是针对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或者需要明确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免产生误解和争议。常见的规定性特别条款有: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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