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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涤房租赁合同甲方:谢峰 (以下筒称甲方)乙方:修水县祥和洗涤店 (以下筒称乙方)甲方现有座落于吴都工业园区(修水龙峰塑胶厂)空车间壹栋,同意租给乙方做洗涤房生产、生活用,现就有关事项特立如下合同。一、车间租赁时间: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合同期满如乙方需要继续租用经双方协商可优先乙方。二、车间面积为220平方米,计全年租金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三、甲方将车间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可以根据生产设备安装需要进行改造。乙方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可使用甲方水井同。甲方提供三相电源。四、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如车间改造成费用|电费及其他税费等)概归乙方负担。五、排水、排烟不得影响他人生产、生活,如因排水排烟与本公司外和他人发生纠纷,甲方 不负任何责任。六、乙方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因乙方生产造成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七、以上条款双方需共同遵守,违约方需赔偿另一方损失。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