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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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法律问题研究1、相关定义1.1、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除了具有财产法的一般属性, 还具有身份法的属性,即夫妻财产制具有双重属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第 17 条至 第 20 条、第 37 条至第 42 条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的第 17 条、第 18 条、第 21 条、第 27 条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 8 条至第 21 条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 4 条至第 7 条、第 10 条至第 16 条、第 18 条的规定等 构成了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个 人特有财产制、约

2、定夫妻财产制等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一方 或者双方在婚前取得财产的归属,夫妻在婚后合法取得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财产的管 理、使用、收益、处分,婚姻家庭生活中日常费用的开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外 发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之一,又称为婚后所得 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 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 妻共同财产制高度重视婚姻的伦理性,符合我国几千年

3、来形成的、被一般社会所 认同的”同财共居”的传统婚俗习惯,符合我国当前大多数妇女,特别是广大农 村地区妇女对婚姻生活状况的心理期待,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 人们的生活状况,符合基于爱情而缔结的婚姻共同生活体的本质要求,也一直为 我国的婚姻立法实践所确认。 我国 195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和处理权”。1980 年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01 年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7

4、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 的处理权。” 5 1.2、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加深和经济市场化水平的提升,公民的财富与日俱增, 不但财产数量急剧增长,财产的类型和来源也变的更为多元化。在物质极大丰富 的条件下,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也不断增加,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用于个人事务,严重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等,这使得人们对

5、夫妻之间财产关系 的关注度也日益提升。 夫妻之间不仅有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有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共有财 产中,按照占有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虽然共同共有与按份 共有都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对同一财物享有所有权,但是二者的成立原因、分割 限制、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等都有很大的不同,不能混淆其范围。夫妻共同财产 就是共同共有财产的典型代表,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婚姻关系而产生, 夫妻二人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1.产生原因的特定性。即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基础,未婚同居等不符合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者被撤

6、销的婚姻关系均不能产生夫妻共同财产。 且只有夫妻二人才是共同财产的主体,不包括家庭的其他成员。 2.所有权的限制性。共同共有人之间往往是基于某种密切的互赖关系而建立 起的共有,在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内,数个共有人不分份额的对共有物享有所有 权,一同对共有物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 6 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共有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以后共同共有人才可以协商或 者请求法院来明确各自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3.深刻的社会性。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仅是生活或生产的必需品,其还承载着 更多的社会职能。在一个家庭中,共同财产往往是夫妻共同使用频率较高的物品, 除房产之外还有如电视机,洗衣机

7、,沙发冰箱等日常用品,这些物品不但起到了 方便生活的作用,更是构成了家庭生活的基础,让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互赖, 增进夫妻之间的情感认同。所以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仅具有普通财产的属性,更被 赋予了连结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完整的社会作用。 4.来源与种类的多样性。夫妻共同财产不仅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也可以 自行约定。这就决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不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 方婚姻缔结之前所得的财产也可以由夫妻双方约定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种 法定与约定互补的方式不仅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给夫 妻双方留下了协商的空间,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 括工资、奖

8、金、生产经营性收益,还包括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所得等,既有看得 见摸得着的有形财产,又有可期待的无形财产,种类具有多样性。 1.3、离婚房产分割的概念婚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 产进行认定和处理,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2。离婚财产分割的对 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法定财产制下的固有共同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下约定为共 有的财产。 离婚房产分割是离婚财产分割的一部分,是指婚姻关系解除之时,根据夫妻双方的 约定对双方所有的房产进行分割;无法达成合意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 照法律规定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分割的活动。 1.4、夫妻共同股权的概念及特征 有学

9、者认为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 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而获得的股权, 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定义,夫妻共同股权可能存在 于合伙企业中、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但是根据现行 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股权应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份有 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的转让一般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而且股份有 限公司开放程度较高,股权流通起来也相对方便,在实践中涉及股权分割时争议较 王平.也论股权J.法学评论,2000(4):77 江平,孔祥俊.论股权J.中国法学,199

10、4(01):75 陈苇,谢京杰.论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J.广东社会科学,2004(1):143 5 小,因此,在本文中只讨论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情况。 夫妻共同股权除了具有股权的一般特征以外,还具有自身独特的属性: 第一,股权权能的综合性与传统财产的单一性相冲突。对于夫妻离婚时的财产 分割而言,专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身份性权利不能进行分割,对于其他财产,无论是 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都是可以分割的。传统的财产例如房屋、金钱、生活用品等 在离婚分割时由于其属性单一,对其进行分割往往比较简单,因此司法实践中争议 相对较少。但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综合性权利,按照上文所述,股权按照其内容不同

11、包括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其中事务参与权是投资人实现财产性权利的手 段,财产性权利是基础,正因为股权具有财产性权利的属性,才使得夫妻共同股权 具有可分割性,同时由于股权中包含事务参与权的内容,使得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 分割时变得复杂。股权权能的综合性扩大了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内涵,夫妻共同 股权的分割不仅影响了夫妻间财产的分配和归属,而且还会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 并进而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甚至于公司的发展前途。 第二,股权的涉他性与传统财产的非涉他性相冲突。传统婚姻法中,财产分割 除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涉及第三人利益外,一般不涉及 其他人。我国婚姻法以民法的意思自治为核

12、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除了第四 十一条规定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外,其余均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规 定。但是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后,股权的转让问题不仅要受到婚姻法的调 整也要受到公司法规范的约束,究其原因是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具有较强的涉他 性,夫妻共同股权的转让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利益还影响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 益。有限责任公司是出现得最晚的公司形式,因其具有设立程序简便易行、组织机 构灵活、投资风险低等优势极具生命力。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 便于股东投资、经营,其股东人数有限,强调股东间的信任,可以协调一致地对公 司进行经营,有效地避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多、组

13、织松散、不易控制的缺陷, 但是也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资合兼具人合的性质,给夫妻离婚时共同股权的分割提 出了挑战。我国公司法第 72 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做出了规定:”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 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从这里可以看出,从婚姻法的角度,夫妻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 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从公司法的角度,股权转让具有一些限制性条件,这两者出现 6 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夫妻共同股权股权的分割具有涉他性,

14、因此国家公权力在尊重当 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在立法上为更广泛群体提供 制度保障。 第三,股权价值的波动性与传统财产价值的确定性相冲突。传统的财产在大多 数的情况下其价值是确定的或者说是价值变化不大的,由于其价值相对固定所以在 夫妻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可以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但是股权则不同,其价值 具有极大的波动性。虽然我国公司法中确立了资本三原则,其中资本维持原则要求 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但现实生活中,公司 股权的价值并不是资本维持原则所能控制的。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公司的实际资 本往往与其注册资本偏差较大,实践中应该增资而未增资

15、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从制 度上决定了股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同时,股权的价值也受到持股人经营水平的影响,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营利状况和股权的价值很大程度取决 于经营管理者的个人管理决策和对市场的判断评估能力,持股人的决策迅速、对市 场判断准确会加大股权的价值,反之则会使股权的价值减少,这是股权价值波动性 的主观原因。另外,我国现在市场经济不够发达、体制不够完善,在市场中有很多 人为操作等因素也会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 1.5、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范围 婚姻财产制又叫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一种法律制 度。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债务的清

16、偿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的 分割等内容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之 分。 在现代社会,财产制度逐渐成为了婚姻制度的核心,离婚时对夫妻财产的认定 和处分成为婚姻双方争执的焦点和法院审查处理的难点。在我国不同时期的婚姻法律 法规中,均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做出了规定。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婚姻法 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1980年颁布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十七、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一 方个人财产做了列举性规定并均设有兜底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在最高 人民法院随后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和最近施行的婚姻法解释 (三)中,又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种类和项目进行了列举和补充,对夫妻共 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进行了法律界定。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夫妻 财产制是采取以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原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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