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法律对女性工作权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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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美国法律对女性工作权的保护1、相关定义1.1、工作环境权的概念及特点.1.1 工作环境权的概念 工作环境权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由职业安全卫生权发展而来,是在 多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一种新型权利。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指出,工作环境权一词的使 用,代表劳工安全卫生保护已进入一个新境界。 然而,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工作环境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称谓上的不同反映 出国内外不同学者对工作环境权的概念认识的差异,也反映出国内外学者不同的研究视 角和各国的立法态度。 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国外一些学者倾向于从广义上去界定工作环境权的概念,一般称 之为”工作环境权”或”劳动保护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

2、黄越饮称之为”工作 环境权”,认为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企业安全卫生改善决策之权、充分获得资 讯之权、安全卫生代表在特殊危险状况发生时之处置权、个别劳工拒绝危险工作之权、 接受咨询与训练之权和安全卫生代表之保障权六个方面;德国劳动法学者杜茨则称之 为”劳动保护权”。在国际法领域中,国际劳工组织虽然明确的使用了工作环境权这一 概念,却并没有给这一权利做出明确的定义,而是要求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做出符 合本国国情的规定。 国内学术界一般称之为”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安全卫生权”、”安全卫生保护权”、 “职业安全权”或”劳动保护权”等等。例如:郭捷教授称之为”职业安全权”,是劳 4 第 1

3、章 工作环境权的一般法律问题 动者依法所享有的不受职场中各种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保护的 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狭义的劳动保护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的保护,又称为劳动安全卫生或职业安全卫生”;劳动法学者常凯称之为”劳动安全卫 生权”或”职业安全卫生权”,在其著作劳权论中谈到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为 保证自己的生命和身心健康,有权获得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和卫生保护;刘明辉则 认为,工作环境权是指雇员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权。其中,安全是指有效地预防工 伤事故;卫生权是指有效地预防职业病和心理障碍,不出现性搔扰和其他损害人格尊严 的行为。 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

4、学者对工作环境权的研究尚存在着考察角度不一致、概念使 用不统一、内涵理解不全面等问题,并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混乱。笔者认为,鉴于 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都与工作环境密切相关,且其他一些国家也已 经明确的使用了工作环境权这一概念,我国劳动立法和理论研究也应当明确的使用工作 环境权这一概念。 关于工作环境权与劳动安全卫生权或职业安全卫生权的关系,则存在以下两种不同 观点:一是等同说。黎建飞教授认为,”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 健康的法律保障,而这方面的法律也被称之为职业灾害防止法、工作环境权法”;劳动 法学者周长征先生曾明确使用”工作环境权”这一概念,他认为”我国

5、劳动法没有 采用工作环境权的提法,但是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保护的权利。这里的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实际上与工作环境权是同义的”;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些人权法教授认为工作环境权其实与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获 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同一个意思,他们指出工作环境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劳动 的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二是不同说。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教授认为, 从相关立法的历史演变以及相应的理念来看,二者之间存在位阶不同的关系,工作环境 权较职业安全卫生权居于更高的层级。”工作环境保护之理念,作为劳工安全卫生立法 5 河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之指导原则或作为其上位

6、概念。”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工作环境权起源于”劳动安全卫生权”或”职业安全卫生权”的规定, 与”劳动安全卫生权”或”职业安全卫生权”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又在”劳动安全卫生 权”或”职业安全卫生权”的基础之上赋予了新的内涵。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 和人格尊严都与工作环境密切相关,”工作环境权”已经从对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关注,扩大到对劳动者心理健康和人格尊严的重视与保护,工作环境 权着眼于工作环境的整体,从更高的视角、更广的范围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 和人格尊严给予周全和详尽的保护。 因此,工作环境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能在保障其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人格尊

7、 严的环境中进行工作的权利,并且该权利的保护以实现劳动者的体面劳动为最终目标。 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的外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工作环境权不仅仅包括享有安 全卫生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同时还包括相关的人文软环境得到保护的权利以及进行体 面劳动的权利。这里所使用的”劳动者”一词并不局限于我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 关系中的劳动者,而应当覆盖一切被雇佣人员,包括政府机构的公务人员,相当于国际 劳工组织第 155 号公约中对”工人”(workers) 词含义的界定。同时,工作环境权适用 的经济活动部门应当覆盖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部门。 1.2、农民工的概念解读 “农民工”这个概念是世界

8、工业化史上的一个新概念,更是中国在特殊时期为 了满足生产力发展而采取的应急措施,本身具有世界性和中国性。 2 该概念在我国 最早出现在 1991 年 7 月 25 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 人的规定中,该规定对农民工进行了界定,指出,农民工也就是农民合同制工 人。而第一部使用”农民工”概念的法律是 1999 年 8 月 30 日公布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该法的第 6 章第 66 条规定:”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 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004 年 3 月 5

9、日,温 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农民工”这个概念。此前后,建设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先后发布的行政法规等文件中直接使用 “农民工”这个 概念 。 虽然学术界对”农民工”这一概念有一定的异议,但”农民工”这个概念已 经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并成了这一群体的正式称呼。因为与其他概念相比,”农 民工”这一概念既能反映社会对农民工群体事实上的认同,又能正确揭示这一群 体的法律特征和社会地位。可见,”农民工”是对这一群体的最佳称谓。 所谓”农民工”是指在中国的社会转型时期,因现有体制和户籍制度尚未脱 如司法部、建设部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发布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0、的通知,2004 年 11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饿法律援助的通知 2006 年 3 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均使用了”农民工”一 词. 7 离农业户口而从农村流向城镇,在城镇被雇佣从事非农劳动的农村人口。从职业 来看,在城镇从事非农劳动;从身份来看,具有农村户口而具有农民身份;与用 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户籍留在农村具有农民身份,而生活在城市从事非农职 业。 在我国,”农民工”这个词语表明的不仅仅是一种身份或是一种职业,更是 一种身份与职业的结合。 3 2.1.3”农民工”的概念特性 “农民工”这一概念产生于

11、特定的文化和制度背景下,所以与其他法律专业 术语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性: 首先,具有非正式性。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在法律法规中我们已经大量使用 了”农民工”这一概念,但由于该概念本身既矛盾又模糊,所以不能成为正式的 学术和法律概念,而只是人们对进城打工的农民的日常称谓。正因为这样,我们 可以在理论上给”农民工”下个定义,但无法从法律和学术方面准确的界定”农 民工”深层次的内涵。目前使用的”农民工”都只是人们对特定时期出现的特定 群体的一种常识性的描述,并不是一个正式法律的概念。 其次,具有歧视性。本来农民进城务工后,其身份就应该由”农民”变成工 人,但由于我国特有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12、和根深蒂固的阶层 观念,无论农民走到哪里,无论从事什么工作,农业户口都如影随形,成为他们 身上一道难以去掉的一道”符”,都会在其称呼前加上”农民”二字,这样的称呼 就是对该群体的歧视,从而造成了该群体无法享受城市居民相同的权利,使得大 部分在城市生活的农民很难取得国民待遇或市民待遇。 最后,具有过渡性。该概念具有过渡性,反映了我国乡村社会成员在我国深 化改革和进行市场经济建设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由农村流向城市过程中所具有的特 殊性。在计划经济时代不会出现这一概念,在社会转型完成后也不会也有这一概 念。这一概念是随着我国进行社会转型而出现,也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 现代化的最终实现而消失。 1.

13、3、() 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概念 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中免于因性别的不同而遭受歧视,劳动法也明确 规定了女性享有就业平等权。女性的就业平等权被包含于就业平等权的概念之内,我 国学界目前对就业平等权的含义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不同的看法,”广义 说”认为就业平等权指在就业领域,各权利主体之间平等的享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以及平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它包括就业中机会平等、就业中条件平等以及就业 结果的平等 。”广义说”将就业平等权置于从求职到形成劳动关系后的整个职业活动 阶段进行定义。而”狭义说”认为就业平等权仅指求职阶段的就业机会的平等 。它将 就业平等权置于劳动关系形成之前的

14、求职阶段进行定义。本文所说的就业平等权仅指 狭义的就业平等权,即在求职阶段的就业机会平等。 女性就业平等权所保护的主体范围小于就业平等权保护的主体范围,因为她仅针 对女性,但是就内容上来说,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内容来源于就业平等权的内容,女性 的就业平等权指具备劳动资格和能力并且拥有就业愿望的女性,在求职过程中,与男 性拥有平等的身份,有权利与男性在同等的录用条件下竞争就业,自主的选择就业, 并依法享有请求提供相关工作的权利或者享有使该女性可以获得相关工作的权利。 1.4、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国际上有许多观点。1986 年,联合国有关方面曾 举办过一个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专家委员会

15、,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讨论。经过 讨论,专家认为,家庭暴力不仅仅局限于人身暴力和性暴力,还应该包括精神、情 感和经济方面。将家庭暴力的定义表述为:”家庭内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 往一再重复发生,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有关;暴行 一般发生在有抚养关系的最亲近的家庭单位内,使受害者遭到严重的伤害;一再 发生的暴行应与偶尔发生的暴行相区分;偶然发生的事件如不立即采取紧急干 预,这种行为往往会一再重复发生并趋于严重。”这个表述反映了当时国际上 4 大部分人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随后,联合国在 1993 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 力行为宣言中定义了婚姻家庭中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是指

16、对妇女造成或可 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 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目前,反家庭暴力司法解释还没有正式出台,我国对家庭暴力还没有一个统 一的界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 1 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 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 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果仅仅是偶尔一两次争吵中发 生打斗,虽然也是暴力行为,但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也不能仅以 一两次打斗就认为构成符合离婚的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 “家庭暴力是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 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些司法解释和法规从一定程度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 一个较为融统、权威的定义。 1.5、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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