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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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1、相关定义1.1、国家利益原则的定义 国家利益就是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 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国家利益就是以国家为利 益主体的利益。从客体的角度来看,国家利益则是一切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 等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具有好处的事物。 宗教事务管理中的国家利益原则,就是指宗教事务管理活动必须以维护国 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宗教事务管理活动必须要以维 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捍卫法律尊严。不能因为宗教事 务管理是对特殊事务的管理,就可以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在我国的宗教事务管 理过程中,必须坚持

2、”四个维护”。 1.2、合理期待原则的定义 何为”合理期待原则”,Keeton教授在保险法上存在的与保单条款相冲突的权 利(Insuranee Law Rights at VarianCe with Poliey Provisions)一文中提出其 54 Robert E.Keeton,Insuranee Law Rights at Varianee with Poliey Provision,Hary.L.Rev.,1970,p.961,985 一41一 概念,即”就投保人和未来受益人来说,他们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上合理的期望应 当被满足,即使通过深入研究保单条款可以发现!保单条款其实并不保

3、障他们的期望”。 55其由三个方面的要素所组成的:其一,期待的主体。英美学者将保险合同主体仅分 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大陆法系的主体概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二, 期待必须为客观上合理的期待。若为主观之期待,亦或不合理之期待,则不应当予以 保护;其三,提出期待之原因。即当通过深入分析保单条款可以得知,保单条款语言 表明其保障范围并不包括被保险人所期望的保障,或者保单保障的条款排除了被保险 人所期望的保障,或者保单条款与被保险人期待的保障相矛盾,56从而导致保险人对 条款的理解与被保险人的期待不一致,但无论条款含混与否,也无论条款是否清楚地 排除了被保险人期待的保障,只要期待是客观而合

4、理的,法院就应当保障被保险人的 这种期待。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下一个定义: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保障存在客观上合理的期待时,无论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地将 所期待的保障排除在外,法院都应当保护该种期待的合同解释原则。 1.3、目的与宗旨原则的概念 依据上述核心概念的基本内涵,本文认为,条约法上的目的与宗旨原则,是指这样 一种要求,g卩,条约主体在实施条约行为时,必须考虑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在 这里,”条约行为”包括:条约的缔结、保留、解释、修改、终止。其中,条约的缔结是 指”各缔约方明确表示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行为”。1 一国一旦缔约一项条约,在条约

5、缔结后生效前,该国就负有一项临时义务一一使自身行为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相一 致一一不得妨碍条约目的与宗旨的实现。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 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 律效果。一国在条约不禁止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不违背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保留。提出保留 必须经过一致性检验,只有符合目的与宗旨的保留才是合法的保留。而在条约的解释中, 1969年约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条约解释通则中明确规定,应参照条约的目的与 宗旨,并结合其他解释要素进行解释。虽然各解释要素在不同条约中有不同的份量,但 “按照目的与宗旨解释是条约解释正当性的保证”。2条约的修

6、改,是指条约的部分当事 国通过缔结新协议而对原条约作出修订,使修改后的条约只适用于他们自己。本文所指 的条约的终止,仅指条约部分当事国通过缔结彼此间的协定暂吋停止施行条约。无论是 修改条约还是在部分当事国之间缔结协定停止施行条约,都不得与条约的H的与宗旨不 符。 因此,条约法上的目的与宗旨原则,规制着以上多种条约行为,它体现了目的与宗 旨在条约中的核心地位,是条约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14 1.4、概念层次网络理论 概念层次网络理论(HNC) 28,29 是由中国科学院黄曾阳提出的一种关于语言 概念空间的理论,它以网络格式表示人类知识构造的形式。 HNC理论 30 的基本假设是,在人脑中有一个

7、概念空间,它是人们认识世界和 10 自然语言理解中副词修饰作用的研究及其在产品设计领域的应用 进行思维活动的基础。语言概念空间是人类概念空间的一个子空间,与自然语言 空间相对应。人们利用语言概念空间进行自然语言的理解和生成。 HNC 理论认为自然语言理解的过程是,首先将自然语言映射到语言概念空 间,然后在语言概念空间中进行概念联想脉络的激活、扩展、浓缩、转换与存储, 从而达到对自然语言的理解。该理论使自然语言理解获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对中 文信息处理和汉语研究具有重大的贡献意义。 概念层次网络理论基于三大理论要点,提出了自身的处理模式。首先,将自 然语言表述的知识分为三个独立层面,分别是概念、语

8、言和常识。对不同层面, HNC 采用不同的知识表示策略和学习方式,形成各自的知识库系统。其次,建立 网络式概念基元符号体系,该符号体系具有语义完备性,能与自然语言的词语建 立起语义映射关系。为此,HNC 提出了三大语义网络及五元组和概念组合结构, 并称该体系为局部联想脉络。最后,建立语句的语义表述模型,该模型用于表述 自然语言语句的语义结构。而且,HNC 提出了以语义块和句类的概念为基础的全 局联想脉络。 1.5、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四、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在研究恐怖主义犯罪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相关或相类似的概念,对于这些概念 有些学者认为应严格的予以区分,务求在最为准确的意义上使用。如,有的学者

9、认为应 将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义活动区别开来,认为恐怖主义是一种主张或理论,而恐怖主义活 动则是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犯罪行为。有些学者则认为无需加以区分,这些概念只是针 对同一内容的不同表述。 笔者个人以为,对于”恐怖主义”、”国际恐怖主义”、”恐怖犯罪”、”恐怖主义犯罪” 这几个概念来说,所表达的含义在语义上还是有差别,不能完全等同,有必要将这些近 似的概念进行比较,以进一步明确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恐怖主义犯罪与恐怖主义辨析 所谓”主义”,本质上是一种观念层面上的东西,是一种理论体系或思想,或者说 是对于自然、社会及其它问题所持的理论和主张。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能够说,恐怖主 义是

10、一种信仰及建立在这种信仰基础上的世界观或意识形态。而恐怖主义犯罪就是在这 种意识形态的指导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本身并不是法律所调控的对象,但在当 恐怖主义通过外化被用来指导犯罪行为时,就成为了法律调控的对象。前者是属于理论 范畴,后者属于实践范畴。 (二)恐怖主义犯罪与恐怖犯罪辨析 “恐怖主义犯罪”与”恐怖犯罪”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但经常被混用。原因是: 二者有许多共同的地方,例如,在犯罪手段上,大都具有暴力性,其犯罪实施的后果都 会带来不特定的人身、财产损失,都可能引发社会不安和恐慌,给社会带来恐怖的气氛。 尽管如此,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恐怖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区别主要体现在以

11、下几个方面: 第一,范畴不同。恐怖犯罪是属于犯罪学范畴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一种以极端的行 28 为方式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具有特定意义的犯罪行为。 71 它不 属于严格的刑法学范畴,而是依据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客观效果,对犯罪分子所制造 的具有恐怖性质的暴力犯罪的概括。它不是具体罪名,也不是一种类罪,是从犯罪学的 视角的划分。 72 例如,2001 年发生在我国河北石家庄的”勒如超爆炸案”、 2007 年发生 在济南的”段义和爆炸案”都可以归为恐怖犯罪。 第二,犯罪动机不同。恐怖犯罪大都存在一定的目的,如济南的”段义和爆炸案” 中行为人的杀人动机,但这些犯罪动机不是出与特定的

12、政治目的、宗教目的等恐怖主义 犯罪所特有的动机。与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有动机不同,恐怖犯罪是基于特定的个体原因 的犯罪。这也是恐怖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区别之一。以劫持航空器为例,如果劫 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不法要求,如经济利益等,则只能认为是恐怖犯罪,如果劫 持航空器的目的是出于特定的政治动机、社会动机或是宗教动机等,则应归为恐怖主义 犯罪。典型的如,”9.11”事件就应属于恐怖主义犯罪,而不是恐怖犯罪。再如发生在 北京东直门某肯德基餐厅的敲诈勒索案,犯罪人出于敲诈的目的在餐厅安放炸弹,目的 是通过这种暴力形式敲诈勒索,其手段虽然具有明显的暴力性,但是由于其缺乏恐怖主 义犯罪特有的动机因素

13、,所以也只应当归为恐怖犯罪之列。 第三,恐怖犯罪的发生地与影响有限,以国内犯罪居多,国际性的恐怖犯罪较少。 而与其相反的是,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多有国际犯罪的成分。就恐怖主义犯罪来说,其 本身又可分为国内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且在实践中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占有较大的比重。 对二者进行必要的区分即是严谨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和 刑事立法的要求。另外对二者予以区分有助于更好的理解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件,从 而更加明确的区分恐怖主义犯罪与恐怖犯罪。再者,明确的区分两者异同对于我我国的 立法实践也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第 120 条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即资助恐怖活 动组织或

14、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成立本罪。按照恐怖犯罪的内涵,那么许多普通的 刑事暴力犯罪都会因此而触犯此罪,这是有违立法本意的。所以,笔者以为,我国刑 法中的资助恐怖活动罪应当确定为资助恐怖主义犯罪为宜。 71 赵永琛:关于恐怖主义的若干问题,第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讨会提交论文。 72 阮传胜:恐怖主义犯罪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98 页 29 (三)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辨析 英国学者威尔金森将在界定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认为:”当恐怖主义超出了国界或者 被用来攻击恐怖主义分子所在国境内的他国目标时,恐怖主义就具有了国际性。” 73 我国 也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只要

15、具备了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具有国际性:其一,恐怖 主义份子的袭击对象是有国际保护权的外国人及他们的财产和交通工具。其二,恐怖主 义犯罪活动从预备到实施在两个以上的不同国家完成。其三,恐怖主义行为虽然在一个 国家实施,但是犯罪的结果发生在另一国家等等。” 74 在俄联邦反恐怖主义法也有类 似规定:”国际恐怖主义是指(1)恐怖主义活动在一个以上国家进行,或者造成一个以 上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失;(2)由一个国家的公民针对另一国家的公民实施,或在另一个 国家的领土上实施;(3)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活动的受害者是同一个或不同国家的公民, 但恐怖活动是在这些受害者国家之外进行的。” 75 虽然上述观点在表述上有所

16、不同,但实质区别不大,关键是看其行为之中是否具有 “国际性”的因素。所谓”国际性”因素,主要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及犯罪地点三个 方面来确定。其一,从犯罪主体上看,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人是否来自于不同的国家或属 于不同国家的恐怖主义组织。其二,从犯罪对象上,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 不同国家、国家公民或组织的利益。其三,从犯罪地点(这里地点包括外国驻他国的使 领馆或外国的国家航空器和船舶)上看,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预备地点,实施地点或危 害结果发生地点中,三者之中有一点是某一外国,就具备了 “国际性”。 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相比是一个上位概念。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在恐 怖主义犯罪的基础上多了个”国际性”因素。当然”恐怖主义犯罪并不天然的或必然的 具有国际性特征” 76 。恐怖主义犯罪逐渐演变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有二方面:其 一,恐怖主义犯罪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恐怖主义犯罪带有强烈的政治目的或社会目的犯 罪形式。因此任何阻碍这些目的或要求实现的政治人物、组织集团、甚至国家都可能成 为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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