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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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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2020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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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第一部分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原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发展思路,结合本市孕产妇保健服务与管理的新发展和新需求,制定本工作规范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第二部分 机构与职责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孕产妇保健相关规划制定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规范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网络建设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服务体系,包括孕产期系统保健服务网络、重点孕产妇管理网络和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网络,组织协调相关机构和专家参与危重孕产妇会诊、救治工作。

三)技术管理组织建立以妇产科、新生儿和妇幼保健为主的多学科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四)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并规范管理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五)质量管理实施严格质量管理,包括组织定期质控检查、开展各类特殊病例的管理和评审督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依规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一)贯彻工作规范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贯彻执行《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发挥网络作用巩固本市孕产期保健服务的三级网络,做好各级机构间的协调工作,提高网络服务与管理效能三)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同级专家组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推广适宜技术四)质量督导评估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督导;开展各类特殊病例的管理和评审五)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按照健康教育工作流程,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相关工作;制定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要求,通过培训师资、开发宣教资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等,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六)信息管理对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应用进行监测评估和质控;建立信息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报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卫生监测相关信息上报和专项调查的信息收集等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人员进行培训七)调查研究针对孕产期保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申报和实施公共卫生项目及各级课题的研究八)保健服务结合孕产妇不断增长的保健新需求开展保健服务,如孕前保健、心理、营养门诊等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孕前、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和指导、孕情监测、早孕建册、孕产妇风险预警初筛、孕产妇随访和产后家庭访视等工作;建立家庭医生团队参与红色、橙色、紫色等高风险孕产妇管理制度;做好唐氏综合征等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宣教、妊娠结局随访等工作;及时收集、记录、上报相关信息;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的专业培训、质量检查和督导管理二)经许可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医疗机构”)1.各级助产医疗机构。

规范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包括:设置孕妇学校、产科门诊、产科病区、分娩区以及新生儿区,提供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相关咨询、产前检查、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住院分娩、孕产期疾病防治、产褥期保健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设立产科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产安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业务培训、质量管理产安办”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院内产科质量管理2)负责助产技术服务和院内孕情监测等管理3)按照孕产妇风险评估和动态变化情况,加强重点孕产妇全程追踪随访管理4)对本院发生的危重孕产妇及时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抢救,并在救治过程中做好医患沟通5)科学合理配备产科床位和助产技术人员,做好人财物保障工作,全面了解和管理医务力量、业务状况、工作流程、服务质量和追踪结局;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上报6)协调做好妇幼信息化管理7)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的质量检查和督导管理2.三级助产医疗机构为下级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并承担重点孕产妇的转诊和会诊等工作;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拒绝孕产妇;加强对妊娠妇女重点监护,尤其是综合性医院应充分发挥综合诊治和抢救能力优势 3.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本市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以下简称“危重中心”)应按要求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充实母婴安全多学科救治专家库;负责对口区域危重孕产妇的规范转会诊,确保抢救绿色通道畅通,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

郊区新建三级医院发生的危重孕产妇,原则上先由其母体有危重中心的医院进行会诊、转诊,并加强质控管理危重中心原则上不再转出危重孕产妇,对病情特殊的孕产妇,应由危重中心根据病情组织评估后决定后续救治方案 “产安办”应完善院内及对口区域危重孕产妇的会诊机制根据危重孕产妇病情需要,及时组织院内多学科集体会诊;对疑难重症病例,加强院际沟通,发挥优势专科力量,开展跨院会诊做好转会诊和抢救的各项记录、报告和管理;组织疑难和危重病例讨论、分析,举办讲座等业务活动,提高本院及对口医疗机构专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救治能力4.产前诊断中心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筛查)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有关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提供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相关服务,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服务;按照职责要求和对应工作网络划分,接受进行产前诊断(筛查)孕妇的转诊,做好技术服务,加强信息和质量管理三)各级各类非助产医疗机构各级各类非助产医疗机构应协助开展孕情监测,发现孕情应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育龄妇女到门急诊就诊时,需排除妊娠可能;对在内、外科等非妇产科就诊的孕产妇须请妇产科医师会诊并进行孕产妇风险评估,向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报告信息的同时落实追踪管理。

第三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全程系统保健服务目的在于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善胎儿生长发育环境,维护孕产妇身心健康;早发现、早干预孕产妇风险,预防不良后果发生;帮助孕妇安全分娩,危急时得到及时和有效救治;产后母亲顺利康复,婴儿健康成长孕产期保健服务流程图见附件1一、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一)孕前保健孕前保健服务是为准备妊娠的夫妇在怀孕前4~6个月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其目的是使妇女做到有计划、有准备的怀孕,预防和减少影响妇女健康和妊娠的不利因素,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内容包括:1.健康教育与咨询通过面对面咨询、讲座、宣传资料发放等形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孕前保健基本知识,并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2.孕前医学检查重点了解是否患有影响生育或不宜生育以及影响后代健康的相关疾病1)询问病史:包括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影响生育的疾病史及家族史等;(2)体格检查:包括对男女双方全身体检,尤其是生殖系统的专科检查等;(3)基本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糖、肝肾功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筛查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阴道分泌物、B超等;(4)特殊检查项目:如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甲状腺功能检查、弓形虫IgM、巨细胞病毒IgM、风疹病毒IgG等。

3.健康状况评估(1)对未发现异常者,进行孕前一般心理和生理保健指导;(2)对有不良因素暴露史(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者,建议其改善或避免不良生活和工作环境后考虑生育;(3)对有不良生育史、遗传病家族史,或有重要脏器疾病、传染性疾病(包括生殖道感染及性传播性疾病)等特殊人群需转诊至遗传咨询或相关专科门诊,明确诊断、进行治疗和指导,提出是否适宜妊娠的意见4.健康指导(1)建立健康生活方式,均衡饮食、适当运动,建议补充叶酸,口腔检查与矫治牙病、疫苗接种等;提倡适龄妊娠;(2)指导适宜的避孕方法,选择适宜受孕时机和监测排卵的方法;(3)介绍早孕症状以便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及早进行早孕建册,落实孕期保健二)孕早期保健孕早期保健服务是对妊娠13周前孕妇进行的服务和指导,其目的在于预防有害/致畸因素对胚胎的影响,及早发现不宜继续妊娠的妇女,及早采取干预措施1.孕情监测通过孕情监测发现孕情,及时填写并报送《孕情卡》(见附件2),指导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常住孕妇及早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以下简称“孕册”)和孕产妇家庭访视记录单(见附件3)2.早孕建册(孕册)与妊娠风险初筛(1)确定孕周;(2)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3)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血压及妇科检查等;(4)辅助检查:血、尿常规及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艾滋病筛查;(5)妊娠风险初筛:按《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初筛表》(见附件4)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初筛,筛查结果阳性者(即筛查时有任何一项指标与《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初筛表》中相符者)应按规范要求及时转诊,并做好专案管理,落实随访。

3.健康教育(1)孕早期主要生理变化和胚胎发育特点; (2)营养、心理、口腔卫生和避免接触致畸因素的咨询指导;(3)孕早期异常情况的识别及疾病预防知识; (4)确定分娩医疗机构以及告知规范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意义;(5)发放《母子健康手册》三)孕中期保健 孕中期保健是指对妊娠13周-27周末的孕妇进行的服务和指导通过定期产前检查和相关监测了解胎儿的生长发育和孕妇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异常,及早进行诊治,维护孕妇与胎儿健康1.产前检查至少3次(其中妊娠16-20周、妊娠21-24周、妊娠24-28周必须各有1次,发现异常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1)产科初诊①对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常住孕妇建立《产前检查记录》(见附件5,以下简称“产检记录”,俗称“大卡”),根据《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见附件6)进行首次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尚未建孕册者应填报《孕情卡》,并指导孕妇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②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手术史、避孕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③确定孕周,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计算体重指数;④进行全身体格、产科检查和妇科检查;⑤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阴道分泌物、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甲状腺功能、乙肝病毒抗原及抗体;心电图;血糖测定;告知妊娠15-206/7周知情选择做唐氏综合征等产前筛查;未建册者需行梅毒和艾滋病筛查。

⑥有合并症者需与相关科室共同评估、诊治及监护2)产科复诊①询问孕期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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